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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21-00063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司法厅

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解读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1-02-25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111号),现将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意义

为做好2021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省司法厅于2020年8月启动省政府2021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征集工作,广泛征求了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共征集到50项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17项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体会议精神基础上,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重点从优化营商环境、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选取立法项目,经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全面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建议,研究起草《青海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经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委审定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考虑

立法工作计划编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准确把握立法方向,紧紧围绕推进地方治理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选项定题;二是聚焦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优先考虑深化改革急需、人民群众期盼、实践经验基本成熟、各方形成基本共识、出台时机适宜的项目;三是注重立法项目与国家立法进程、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同时体现立法工作“立、改、废、释”相结合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

安排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11项,现就项目安排情况说明如下: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8项。

一是为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议制定《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二是为了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加强本省境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议制定《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省水利厅)。

三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生态环境厅)。

四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修订,201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消防执法改革精神,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议修订《青海省消防条例》(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是为了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着力构建循环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体系,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议制定《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六是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青海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旅融合发展,建议制定《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和旅游厅)。

七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传统医学,促进全省中医、藏医、蒙医事业健康发展,并与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相衔接,建议修订《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省卫生健康委)。

八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建议将“涉及与上位法、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列入立法计划(省司法厅)。

(二)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公布的规章项目3项。

一是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健康发展,建议制定《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二是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推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制定《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建议将“涉及与上位法、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列入立法计划(省司法厅)。

(三)关于重点调研项目和酝酿论证项目。

为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立法的准备工作,保证立法工作的连续性,就征集到的其他立法项目,在与国家立法进程、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根据立法协商会意见和相关单位的建议,将《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青海省村务公开条例》等22项立法项目列入重点调研项目;将仅有立法意向,未形成文稿的28项立法项目列入酝酿论证项目。安排这些项目,一方面,尊重了各方立法需求,也考虑了立法任务的相对平衡;另一方面,注重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熟程度,体现了量力而为、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要求。

(四)未列入力争年内完成项目的情况说明。

1.涉及上位法正在修改的项目。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项目,因涉及的上位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立法计划,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确保法制统一,在与省人大相关专委会和责任单位沟通后,将其列入重点调研项目。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立法进程,待上位法制定或修改完成后,尽快启动我省立法工作。

2.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项目。在编制过程中,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对一些立法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立法必要性研究不足的项目,经与省人大相关专委会和责任单位沟通后,将其列入重点调研项目,如《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等。下一步,对实际工作急需,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的调研项目,有关部门可以在完成立法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立法提交建议,经省司法厅审查,并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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