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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20-00046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0〕19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0-03-17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政办〔2020〕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省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受省政府委托,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行政事务和法律事务,提供咨询、论证、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四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实行一事一委托制度。省司法厅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三)专家应有较强专业能力并在所从事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执业律师、公证员应具有5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公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连续从事法律事务的经验;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行业处分等;

(五)能够保障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省司法厅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发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推荐省政府法律顾问人选;

(二)国内外知名法律专家,可以由省司法厅发函邀请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

(三)省司法厅择优拟定省政府法律顾问候选人名单并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并由省政府颁发聘书。

第七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省政府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三)参与省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审核法律文书或者以省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省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省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法律事务;

(六)办理省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参与对委托事项的调查、取证;

(三)获得工作报酬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申请提前解聘。

第九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省政府合法权益;

(二)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其负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顾问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将工作中获悉的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用于教学授课、撰写论文或者案例分析等;

(五)不得办理与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回避;

(七)不得从事有损于省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行业处分的;

(二)拒绝履行本规则第七条职责的;

(三)不履行本规则第九条义务的;

(四)主动申请提前解聘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

(五)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一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报酬具体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工作程序,加强对省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的监督考核,强化服务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18日起施行。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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