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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20-00197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度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政办函〔2020〕108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0-07-09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度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0〕10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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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00号),根据《青海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要求,统筹推进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推动我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列入《青海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其中长江流域、西北诸河保持100%,黄河流域达到83.3%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保持在0%。主要控制断面中,长江、澜沧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Ⅰ类(溶解氧指标除外);黄河干流、黑河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Ⅱ类以上;柴达木、青海湖等内陆河及重要湖库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湟水流域出境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并向好发展、力争Ⅲ类水质占比达到50%以上,其余断面保持或优于2014年水质状况。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得到全面深入巩固,西宁市、海东市城市建成区无新发黑臭水体。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95%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大柴旦工业园饮马峡产业区、刚察热水煤炭产业园,西宁大通北川工业园区、海北州生物园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强对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及企业的监管,确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纳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

2.深化重点行业整治。结合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加强对焦化等重点行业及军品化工、化学原料制造等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持续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防止已取缔的企业“死灰复燃”。结合企业清洁化生产审核等工作,深化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

(二)加强城镇污水治理。

3.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加快实施西宁市多巴污水处理厂建设。推进海南州贵南县、贵德县,海北州祁连县、门源县,海西州德令哈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海晏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生态净化工程项目。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4.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短板。继续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推进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玉树市、茫崖市城区雨污分流、老旧漏损管网改造和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对全省设市城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5.强化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加强对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污泥处置中心运行情况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污泥得到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其他地区污泥无害化处置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进一步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西宁市、海东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6.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20年,城市公共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2020年,西宁市、格尔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西宁市、海东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7.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新、改、扩建的规模养殖场同步建设粪污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企业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和核发工作。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继续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巩固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成效,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提高化肥利用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改造建设中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继续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落实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试点面积300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

9.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出台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全面完成大通县、互助县农村分散型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制与机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2020年,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游牧民定居点)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目标。(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

10.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开展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废弃物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对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水环境改良剂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2020年,全省水产养殖面积控制在1.74万公顷左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四)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1.强化饮用水水源管理。坚持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按规定监测(检测)、评估本地区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

1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进一步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规范化建设。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完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加快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0年,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玉树市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13.深入打好饮用水源保护攻坚战。努力推进县级以上地下水型和重点乡镇及“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黄南州全面完成扎毛水库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上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西宁市完成第四、五、六水源地和重点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

(五)加强地下水保护与修复。

14.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更新改造。开展2020年度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更新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

15.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治理。西宁市严格按照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七一路延长段铬污染场地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措施。加强西宁市杨沟湾、中星化工厂、湟中鑫飞、付家寨区域和海北州原海北化工厂铬污染地下水风险管控治理,推进兰青铁路小峡隧道病害整治项目实施,实现因历史遗留污染场地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与,西宁市政府、海北州政府、中国铁路青藏公司落实)

(六)加强水资源保护。

16.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深化工业、城镇、农业节水。严格工业用水定额管理,推广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提高节水水平。2020年,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各市州、县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7.9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8%、15%。(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

17.强化水资源节约。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考核,把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实施严格监管。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规模。2020年,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20万亩左右。(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开展工作,各市州政府落实)

18.科学保护水资源。统筹生态用水保障,加强湟水流域水量调度管理,提升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持续加强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监管,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维护河湖健康。(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

19.做好水源地达标建设及生态流量试点工作。做好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工作,2020年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90分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达到80%以上。持续抓好湟水生态流量试点工作,完成2020年生态流量管理和保障评估报告。(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州政府落实)

(七)扎实做好水环境管理。

20.严格环境质量总量目标管理。严格落实质量总量双管控制度,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对水质波动、污染物浓度升高等问题,采取预警通报、挂牌督办及区域限批等措施加以督促。定期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及媒体,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

21.全面深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等基础工作。推进河湖“清四乱”等专项行动常态化、规范化,解决河湖突出问题。督导补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的短板,统筹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

22.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查缺补漏,源头预防,综合施治。2020年,西宁市持续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重点防止黑臭问题反弹新发。其他有关地区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23.开展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试点工作。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有关部门相关调查审批数据,围绕“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任务,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2020年,力争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落实)

24.强化科技支撑。遴选适应我省高寒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制定更新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并加强指导目录的实施,确保入选技术推广率达到60%以上。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明确有关工程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中技术。加强信息反馈,建立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5.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排放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和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重点流域专项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

26.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根据“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断面设置方案,统筹做好国省控和水功能区断面、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下水点位水质监测评价。努力提升监测能力,逐步构建咸水湖、盐湖水体监测评价体系,填补咸水水体水质监测领域空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对牵头和参与的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加强督办。

(二)加强调度通报。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对照《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措施,每月进行调度,按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2020年12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情况函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严格考核问责。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对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本方案要求,对各市州政府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由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项目。

(四)做好信息公开。各市州政府要将本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区域水环境质量、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达标方案实施情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重点排污单位情况、红黄牌企业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2020年各市州地表水断面水质考核目标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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