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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21-00102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高原特色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1〕20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1-03-18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高原特色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1〕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推进我省高原特色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创建为契机,以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为目标,加快畜牧业转方式、调结构步伐,加强科技支撑、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强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建设,不断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高原特色现代生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围绕“生态青海、绿色农牧”,加快推进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合理利用草地资源,坚定走人草畜协调平衡、生态生产生活共赢的绿色发展路子。

坚持市场主导。立足产业基础,把握省内、省外两个市场,尊重和发挥市场在特色畜牧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发展壁垒,蓄积内生动力,释放产业活力,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能力。

坚持防疫优先。始终将动物疫病防控作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前沿关口”,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形成防控合力,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

坚持政策引领。围绕特色农牧业区域布局,落实畜牧业政策,强化政府对防灾减灾等重大公益性事务的支持,强化示范引领效应。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畜牧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供应能力和质量稳步提升,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肉产量达到40万吨,牛羊肉自给有余,牛奶基本自给,猪肉和禽蛋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农区规模化养殖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到2030年,高原特色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构建高原特色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格局

(四)强种业。构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体制机制,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基因库建设,推进八眉猪等地方品种杂交利用。开展地方特色畜禽品种育种攻关,建立牦牛、藏羊核心育种场和技术研发中心。加大种畜良种补贴推广力度,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应用。(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第一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下同。)

(五)强布局。青南地区主要发展牦牛产业,突出打造绿色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绿色有机牦牛肉;环湖地区主要发展藏羊养殖,推进生态牧场等健康示范场建设,突出打造优质藏羊肉;东部农区以生猪、奶牛、肉牛、肉羊、家禽规模养殖为主,突出养殖工艺水平提升;柴达木地区以循环畜牧业为主线,突出发展肉牛、肉羊产业,适当承接生猪产能转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强产业。依托牦牛藏羊地方优势产业,促进畜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加快牦牛藏羊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培育和引进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推进牦牛藏羊产业园、产业集群及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形成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强草料。推进优质饲草产业发展,因地制宜推广青贮玉米、燕麦草等品种,开发芫根、农作物秸秆等饲料资源,建设标准化种植生产基地,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牧区树立“避灾畜牧业”理念,建立饲草料储备库体系。建设饲草料原料营养数据库,试点建立饲料质量评价体系。开发牦牛、藏羊专用饲料。(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局)

(八)强装备。制定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化养殖设施装备配套技术规范,推进养殖工艺与设施装备集成配套。建设一批全程机械化养殖场和示范基地。加大畜牧机械补贴力度。组建全省畜牧业装备协会,研发推广适宜的新设施新装备。(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九)强主体。指导帮扶农区中小养殖户,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推进牧区生态畜牧业合作社股份制改造,培育和规范家庭农牧场,培育一批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型经营主体。依托农牧业科技创新三级平台,充分发挥省级涉牧技术单位推广职能,完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构建新型技术服务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十)抓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把动物防疫纳入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组织作用,健全联防联控和共同治理工作机制。完善官方兽医管理制度,落实兽医卫生津贴政策。建立健全基层乡镇兽医管理制度。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疫情报告系统。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绩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抓基础。加快改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条件,及时更新应急防疫物资,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完善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和养殖业保险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二)抓责任。压实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强制免疫改革,加强兽医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畜禽运输车辆监管和备案制度,指导落实清洗消毒措施。鼓励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探索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解决村级防疫问题等建设新路径,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三)抓重点。推进全省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和环湖地区畜间包虫病免疫无疫区建设和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推进种畜禽场、奶牛场布鲁氏菌病净化防治工作。推进兽药减量化行动,健全兽药包装无害化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开展规模养殖场、畜禽屠宰加厂(场)“两场”标准化创建活动。继续实施动物防疫检疫技能比武活动和兽医实验室能力比对活动。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分类指导和技术培训,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抓监督。加强动物防疫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及其肉制品“点对点”跨省调运制度,严格执行指定公路道口运输畜禽管理制度,强化活畜禽跨省调运监管。加强省内畜禽调运检疫监管,依法建立未经检疫“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和私屠乱宰、经营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

四、加快构建现代加工流通体系

(十五)重加工。持续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合理布局屠宰点,创建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制定牦牛、藏羊全产业链标准,鼓励开展牛羊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车间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六)重冷链。西宁、海东两市建设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平台,形成产品进城冷链物流中心;六州建设区域性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形成县乡村三级冷链物流体系;牦牛藏羊养殖大县和冷鲜肉主产区遴选建设一批初级冷鲜肉市场。构建全省“两基地、六区域、多县域”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网络。(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十七)重品牌。实施畜牧业品牌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特色知名品牌和公共区域品牌,深入挖掘畜产品内涵,讲好青海品牌故事。加大“青字号”品牌宣传力度,提升市场认知度和美誉度,培育一个全省性的地理标志产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八)重信息。建设数字养殖基地,完善养殖环境智能监控系统和个体体征智能监测系统。实施牦牛藏羊原产地可追溯工程。整合畜牧业信息资源,推进信息互联互通。(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

(十九)重市场。扩大猪肉引进来源省,适度进口畜禽产品,补充和调剂省内市场供应。引导牦牛、藏羊在本省形成高地,开拓省外市场,实现特色特价、优质优价。探索建立电子交易支撑系统和区域性牲畜交易市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西宁海关)

五、建立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体系

(二十)促治污。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力度,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未设置排污口的养殖场(户)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制定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地方标准并形成主推技术,鼓励在种植业生产中施用有机肥。(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一)促循环。农区推进种养结合,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户),促进腐熟粪肥还田,加强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农牧交错带发展草食畜牧业,加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恢复提升草原生产能力。牧区坚持以草定畜,发展生态畜牧业合作社、生态牧场和家庭牧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

(二十二)促安全。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依法加强监管。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探索畜牧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围绕牦牛“三增三适”(增温、增草、增料,适度规模、适度补饲、适时出栏)、藏羊高效养殖、生猪工艺化生产、奶牛绿色养殖等关键环节,推广绿色发展配套技术。(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六、强化对高原特色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的保障服务

(二十三)严格落实市州长负责制。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市场供应负总责,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跟踪落实。严格落实农畜产品生产供给市州长负责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畜禽养殖用地需求,简化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有效保障用地需求。严禁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对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规模养殖场,优先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发展畜牧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二十五)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创新省级财政投入方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专项支持,市州县加大财政投入,发挥好财政导向作用。大力推进畜禽养殖保险,逐步实现全覆盖。鼓励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和担保模式。(省财政厅、青海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六)强化信息发布和市场调控。加强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动态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科学指导生产,确保畜产品均衡上市。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健康消费。(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七)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推动修订畜牧兽医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提高全省特色畜牧业法制化水平。优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西宁海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发至县人民政府)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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