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反映格尔木市光明路阳光城小区物业高价收取电费问题 |
提交日期: |
2018-03-15 |
内容: |
格尔木市光明路阳光城小区物业高价收取电费,别的小区电费都是交电力公司的0.4元一度,我小区物业按0.7元一度收取,多次向物业及格尔木市价格局反应,无人理会,望省里相关领导给予解决为盼! |
回复日期: |
2018-03-20 |
回复单位: |
格尔木市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
回复内容: |
张先生您好!经我局调查,阳光城小区由我市弘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管理,该小区居民用电未实行抄表到户,现执行合表用户电价。海西供电公司按照0.3917元/度收费,由物业代收代缴。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0.7元/度,除业主家中用电外,还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用电(如小区庭院、楼道照明、门禁设施用电、电梯用电<电梯使用费用未单独缴费>、户用电表至总表之间电损耗等)需小区居民公摊该费用。经我单位随机抽取去年8月份该小区用电量及 电费缴纳情况:8月物业向海西电力缴纳电费发票,合计电量为2.88万度,上缴电费为1.14万元(缴纳电费)。据用户电表合计,用电量为1.5万度,电费为0.61万元(收取电费)。经核算,扣除住户用电部分0.3917元/度部分,还需小区业主公摊电费0.3583元/度,经公摊后应缴电费为:0.75元/度(2.88×0.3917/1.5=0.75元/度),该小区实际收取0.7元/度与周边小区基本持平。我单位已责令弘晟宇物业公司将电费超出0.3917元/度部分的明细进行公示,规范经营。 格尔木市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8.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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