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5-00579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函〔2015〕23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5-11-13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题词: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函》(青政办函〔2006〕143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省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职责
2.3 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职责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5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 预警预防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预防
3.1.1 重要信息报告
3.1.2 预警信息发布
3.1.3 预警级别
3.1.4 预警内容
3.1.5 预警信息处置
3.1.6 预警解除
3.2 事故报告
3.2.1 报告时限
3.2.2 报告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
4.3 省政府有关部门响应
4.4 省安全监管局响应
4.5 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响应
4.6 特殊情况的处理
5 指挥协调
5.1 抢险救援
5.2 现场监控
5.3 医疗卫生救助
5.4 安全警戒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5.6 群众安全防护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8 现场检测与评估
5.9 信息发布
5.10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 事故调查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资源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7.2.2 应急队伍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9 技术储备与保障
7.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0.1 应急宣传
7.10.2 应急培训
7.10.3 应急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8.2.2 责任追究
8.3 省际沟通与协作
8.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州级行政区域、跨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省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响应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3)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形成合力。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省政府或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决策科学、指挥有力、组织有序、救援有效。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预案准备、应急演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及物资准备等。
2 组织指挥体系与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常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省质监局局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省人防办主任、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商务厅厅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广电局局长、省旅游局局长、武警青海总队副司令员、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民航青海监管局副局长、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青藏铁路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公司总经理、青海机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2.2 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必要时协调武警青海总队调集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 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职责。
省安全监管局为指挥部工作机构,综合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令的上传下达、信息汇总和协调落实工作;核实、报告事故情况;提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方案、信息发布和应急物资设备、人员、技术力量的征用、调配及善后处置等工作意见,并按指令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协调专家组开展工作;指导灾区抢险、人员疏散、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等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建立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应急演练、应急保障、信息调研、宣传培训等;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协调联系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中央驻青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
(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客运、城市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水上搜救民用航空器、水上人命救助、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指导水上事故交通管制,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任务。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事业、城镇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垃圾污水、园林绿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4)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5)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环境监测,指导环境应急处置。
(6)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信息发布。
(7)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电力保障任务。
(8)省国资委参与省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检查、指导和督促省管企业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9)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0)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事发地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指导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受害群众心理康复工作。
(11)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等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应急救援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
(12)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协调农机和渔业事故应急救援。
(13)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筹集应急救援资金,督促有关市州、县(市、区、行委)落实相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4)省民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5)武警青海总队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请求,组织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指导武警部队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1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17)省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气象监测和信息服务,做好事故预警信息发布。
(18)民航青海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任务。
(19)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电力保障任务。
(20)青藏铁路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行车、交通伤亡、火灾、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在省政府和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调查、掌握各类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与省安全监管局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并做好部门预案衔接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抄送省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
2.5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市州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现场指挥部下设6个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工作。
(4)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需要省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市州人民政府指挥部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铁路、民航、水上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市州级行政区域或影响重大和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者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预防。
3.1.1 重要信息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生产安全,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3.1.2 预警信息发布。
省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按照《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1.3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程序,预警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3.1.4 预警内容。
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1.5 预警信息处置。
相关市州政府、行业部门接到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省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监控,如发现险情扩大时,要立即酌情提升预警级别。
3.1.6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按照规定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事故报告。
3.2.1 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中央驻青企业同时上报企业总部。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局、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3.2.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I级响应,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重大事故时Ⅱ级响应,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和Ⅱ级响应,省安全监管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响应行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及Ⅳ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州及县(市、区、行委)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1)立即组织群众疏散和自救互救;
(2)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核实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6)及时向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4.3 省政府有关部门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省安全监管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别,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青海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煤矿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等,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民爆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青海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建设工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青海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等事故,由省公安厅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青海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按照《青海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等,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发生公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等事故,按照《青海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青海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青海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发生渔业船舶、农机等事故,按照《青海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9)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照《青海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0)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按照《青海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1)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和核辐射事故,按照《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青海省核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2)发生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按照《青海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青海省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3)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各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4 省安全监管局响应。
(1)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市州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和武警部队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按照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赶赴省安全监管局或相关指挥机构召开事故应急救援协调会。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5 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按照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应急人员、应急装备赴事故现场执行救援任务,其他应急救援机构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随时待命。
4.6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或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委托省政府副秘书长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或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重大环境和核辐射事故。
(3)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4)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事故。
5 指挥协调
5.1 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尽快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伤亡情况,制定施救方案,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尽一切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减少财产损失。
5.2 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控,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3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受害群众心理康复工作。同时,将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及时协调国家或省内有关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5.4 安全警戒。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要求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采取交通管制,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为事故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群众疏散和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紧急调集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省外其他社会应急救援资源支援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协调有关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5.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5.9 信息发布。
各级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办负责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伤亡人数、救援进展等情况,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由省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消息。
5.10 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当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稳定,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报经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工作结束。
由省政府或者授权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结束,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州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
青海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事故保险理赔和善后服务工作。
6.3 事故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级其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省总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省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事故调查组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发生后,如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管方式和事故预防措施,监督企业编制、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有效监控。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规范事故信息收集、报送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按相关要求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7.2 应急资源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应急资源信息共享。各企业应根据实际和应急救援需要,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建立专业队伍特种救援装备器材台账,监督检查专业队伍加强装备器材维护保养。
7.2.2 应急队伍保障。
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各级政府应急救援骨干队伍以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是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武警青海总队是抢险救援后备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7.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建设、铁路、航空、海事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重点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7.5 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掌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急物资生产加工能力情况等。
7.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启用风险抵押金等形式协调解决。省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省安全监管局协调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救援所需的避难场所。
7.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课题,开发运用应急技术和装备。
7.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0.1 应急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应急救援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事故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给予相应支持。
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0.2 应急培训。
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职工业务培训课程。
7.10.3 应急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省安全监管局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实际每年开展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
演练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演练总结和评估,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总结评估报告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联合演练总结评估报告报送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8 监督管理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和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 省际沟通与协作。
省安全监管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与省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省际救援活动,开展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
响应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50~99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Ⅲ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Ⅳ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标准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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