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6-00958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青海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6〕85号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生、妇女儿童工作 |
成文日期: |
2016-06-27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6〕30号)精神,为加强对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青海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成员单位、工作规则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定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民政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直机关工委、省综治办、省委农办、省网信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开发局、省妇儿工委办、省残联、省国税局共3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民政厅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附件:青海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附件
青海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匡湧副省长
副总召集人:巨 伟 省政府副秘书长
罗松达哇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袁 玲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满 志 方 省法院副院长
张 杰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葛 培 军 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刘 保 成 省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孙 文 龙 省委农办副主任
李 积 科 省网信办副主任
吴 有 祯 省总工会副主席
韩 海 宏 团省委副书记
王 桂 芹 省妇联副主席
郗 海 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薛 建 华 省教育厅副厅长
朴 永 日 省民宗委副主任
白 世 德 省公安厅副厅长
陈 克 相 省民政厅副厅长
左 旭 明 省司法厅副厅长
王 新 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 艳 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若 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委书记
吕 静 治 省农牧厅纪委书记
李 晓 东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陈 德 顺 省地税局副局长
吕 霞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
达佤扎西 省广电局副局长
康 玲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孙 青 海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盛 宗 毅 省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杨 发 文 省残联副巡视员
贺 满 国 省国税局总审计师
赵 海 琴 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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