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6-00386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5〕242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6-01-22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行动方案
为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标准化工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贯彻<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我省标准化综合水平迈入国内先进行列,努力增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
二、方法步骤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的方法,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积极推进改革工作。
1.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鼓励企业在国家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2.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评估。加快推进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强制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全面清理、评估,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不再下达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加快清理制修订涉及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改革方案》已明确按或暂按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依据现有管理职责,按照《改革方案》精神,分别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集中组织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和修订工作,对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开展集中复审,重点解决标准滞后老化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等问题,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同层级间存在矛盾交叉的,根据复审结果进行整合修订;与国家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已经滞后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分批次开展修订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立项,简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加强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监督,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落实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和协调性。(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制定团体标准发展实施意见。(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省科协)
6.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研究制定我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区域性标准化战略合作。围绕“一带一路”、“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产业布局和科技创新等战略,推动成立“新丝路经济带标准化战略合作联盟”,合作制定联盟标准,助推我省重点产业与联盟区域深度融合和抱团发展。(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健全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及省质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青海安全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30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青海省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研究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下一步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行动计划由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印发)。鼓励各州、市、县地方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建立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第二阶段,稳妥推进改革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
9.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进一步明晰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培育若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省科协)
12.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全面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13.与国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我省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或国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第三阶段,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
14.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地方标准限定在公益类范围,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推荐性地方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参与标准化能力进一步增强,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数量大幅增加,为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标准化工作投入,做好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积极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承担创新性、公益性标准实施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重大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标准先进性审查,对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给予优先支持。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标准的推广运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人身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循环利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标准实施的监督。要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标准实施的跟踪、评估和反馈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保证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发挥推荐性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坚持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强对标准信息的综合加工、深度开发,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渠道,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标准信息服务。着力加强标准化科研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标准化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产业联盟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标准化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各类标准化培训,建立标准化岗位制度,努力培育一批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培养和引进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充实完善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鼓励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标准化发展环境。建立重要标准新闻发布制度,对社会关注、公众关心的标准及时进行宣传和解读。积极组织“世界标准日”、“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检科技周”等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标准化工作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标准、重视标准、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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