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6-00436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关于 青海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6〕8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
2016-06-27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青海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
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我省大通县、互助县、门源县、海晏县、海东市乐都区被确定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湟源县被确定为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试点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稳妥利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方式获得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推进农村牧区“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牧区资源、资金、资产,增强对农牧民等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和农牧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由农牧户等农牧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牧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
(二)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牧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试点工作要以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界限进行。
(三)坚持风险可控。试点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信贷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登记颁证是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试点地区要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颁证。鼓励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颁证等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二)建立完善“两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交易平台将有利于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试点地区要依托地方公共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县、乡等多层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抵押贷款要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抵押登记并进行公示。以农民住房财产权用于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且借款人除用于抵押的住房外,需有其他长期稳定的住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制定完善“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8号)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要求,制定完善“两权”抵押贷款信贷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风险防范措施。要在绩效评价、资源配置、信贷授权方面做好制度安排,要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支持信贷产品创新,有效满足不同主体信贷需求。
(四)建立抵押物处置变现机制。试点地区要建立“两权”抵押物评估和处置变现机制。建立科学客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标准,推动“两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积极引入或设立抵押物价值评估机构,科学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满足农村资产和权益评估需求。抵押权变现因借款人或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允许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的前提下,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房屋拍卖或变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五)建立完善“两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结合试点地区实际,统筹利用对农牧区的各项扶持政策,采取利息补贴、扩大农牧业担保公司担保范围、利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完善“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6年上半年)。
1.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青海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印发《青海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各金融监管机构健全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化解处置机制,重点防范信贷风险。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两权”抵押贷款的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及风险防范措施。3.试点地区成立“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农牧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运作机制。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6年下半年)。
1.试点地区完成“两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完善“两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交易服务制度。
2.在试点地区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积极性。
3.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搭建“两权”抵押物价值评估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建立“两权”抵押物处置变现机制。
4.经办银行结合“两权”抵押贷款权能属性,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简化审批流程,推动“两权”抵押贷款投放。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7年)。
总结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困难,统筹安排下一阶段工作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逐步在全省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
五、扶持政策
(一)加大信贷政策支持。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下放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增强“三农三牧”服务功能。根据农牧业生产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将“两权”抵押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两权”抵押贷款投放。
(二)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对参与积极性高、投放力度大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两权”抵押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银行降低农户融资成本,严禁在贷款利息之外附加不合理收费。
(四)落实财税政策支持。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完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奖补机制。支持试点地区设立“两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省内金融机构发放“两权”抵押贷款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两权”抵押贷款给予部分或全部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信心。鼓励试点地区财政设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奖励资金,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专项优惠,引导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参与“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五)充分发挥担保增信作用。大力发展农牧区涉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资产注资、争取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增资扩股,提高担保能力。鼓励各地整合资源,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合理确定涉农担保业务费率,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对“两权”抵押融资的增信作用。
(六)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和推广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农房保险业务,不断提升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保险覆盖面和服务效率。探索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风险保障作用,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之一,鼓励借款人对抵押物投保,合理分散贷款风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试点地区按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试点地区政府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建立“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重点做好“两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配套设施和“两权”交易服务机制,建立完善“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做好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强与国务院指导小组的联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完善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出台贷款贴息、补贴奖励等支持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快试点地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调解决相关土地权属事务,配合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制度等配套措施。省农牧厅负责加快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配合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制度等配套措施。省林业厅负责对试点工作中涉林事物给予协助支持。省金融办负责“两权”抵押融资担保增信工作,协调试点地区相关政府事务。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根据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落实相关“两权”抵押贷款的税收优惠政策。青海银监局负责研究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青海保监局负责推动扩大涉农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在“两权”抵押贷款中的渗透度。
(三)积极宣传推广。各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通过广播电视、标语横幅、电子显示屏、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大对“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引导和宣传推广力度,使广大基层干部、农牧户熟悉了解业务办理流程和各项优惠政策,助推农牧区“两权”抵押贷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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