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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19-00076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
工作方案(2019—2025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9〕4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19-04-11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
工作方案(2019—2025年)的通知

青政办〔2019〕4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工作方案

(2019—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全省城镇(乡)人居环境,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推进全省城乡统筹发展,从2019年起,对尚未实施过美丽城镇建设的镇和部分地处道路沿线、景区周边、承载能力较强的乡,再规划50个乡镇,继续实施美丽城镇(乡)建设,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紧密结合城镇带动战略、幸福民生战略,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生态环境,完善城镇(乡)服务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为先。优先加强乡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保设施建设,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乡容镇容、环境卫生差和群众“出行难、停车难、入厕难、垃圾收集处理难”等实际困难。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统筹规划乡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保、公共服务、产业设施布局,高起点编制美丽城镇(乡)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各乡镇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分步实施美丽城镇(乡)建设任务。

传承文化,特色鲜明。挖掘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科学制定美丽城镇(乡)建设实施方案,尊重自然,延续文明脉络,打造地域特点鲜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山水镇相融的特色乡镇。

夯实基础,建治结合。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完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公共服务设施,带动产业提质升级,推动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服务业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特色产业加快集聚。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各级政府在美丽城镇(乡)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各部门主动担当,主动作为,积极协调,推进工作开展。广泛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美丽城镇(乡)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建立标准,精准建设。制定美丽城镇建设技术标准,确立精准抓建理念,建立健全标准化、精细化建设管理模式,加强监督监管,以标准促建设,以标准促质量,全面提升美丽城镇建设水平,杜绝超标准、低质量建设现象,确保美丽城镇建设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

从2019年起,对尚未实施过美丽城镇建设的镇和部分地处道路沿线、景区周边、承载能力较强的乡,再规划50个乡镇(见附件1),每年筛选10个乡镇,建设期为2—3年。至2025年,将50个乡镇打造成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环境美丽宜居、管理体制创新、镇容镇貌协调、特色经济繁荣的美丽城镇(乡),达到《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标准》。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完善配套、适度超前”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因地制宜,优先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统筹推进市政交通、给排水和垃圾污水处理、公厕、能源供应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乡镇综合服务功能。对于规模较大的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乡以“净化、绿化、美化、亮化”为重点,完善和提升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水平;地处重点交通沿线、旅游景区的乡镇,以“净化、绿化、美化”为重点,采取填平补齐的方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乡镇主要道路沿线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引导民居等各类建筑与乡镇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二)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消除乡镇脏乱差现象。推进乡镇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处理工作,提高乡镇污水综合治理能力。提高乡镇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水平,因地制宜搞好绿化工作,完善乡镇排水防涝防洪设施,加强乡镇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和地质灾害治理,保护乡镇生态环境,建设生态良好、宜居宜游的美丽城镇(乡)。加强乡镇宜居宜业宜游环境保护,增强生活服务功能,构建乡镇便捷的生活圈,提高集聚人口能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保留乡镇生活空间,更好地吸纳乡镇周边村民向乡镇集聚。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执行低碳建筑标准,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新能源清洁能源利用率,推进节水节能型乡镇建设。

(三)延续传承历史文脉。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充分体现地域文化、民族特色和历史记忆,延续文明脉络,塑造能够充分体现当地风土人情、文化特征的特色风貌,丰富和提升城镇文化内涵。做好文物保护和抢救,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老宅、历史文化名城、传统街区和人文建筑等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充分体现乡镇民俗风情和历史文化记忆。

(四)重视发展特色产业。根据城镇资源优势和地域特点,针对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和特点,大力培育发展与城镇所在地主体功能和资源条件相适应的特色产业体系,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增强城镇经济活力,注重利用技术创新和规模效应,建设绿色生态产业体系,培养和发展新的产业集群,不断提升产业链水平;全面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各项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发展,加大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力度,促进返乡人员就地、就近创业就业;注重区域互联互通,畅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形成市场与企业、产业与就业、金融与实体的良性循环。

(五)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完善乡镇管理责任制度,围绕乡镇车辆管理中的“治乱疏堵”难点,推动治理交通拥堵、出行难、停车难,综合整治违规违法车辆上路行驶、违章占道等突出问题。强化乡镇结合部地区管理工作,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创新社区管理模式,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打造社区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和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平台。提高信息化在乡镇管理领域的应用水平。建立乡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和社会管理长效机制,使乡镇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

(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制定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医疗、教育等行业优质服务资源向乡镇流动和倾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完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制度和就业援助政策,健全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以物质性救助为基础,服务性救助、发展式救助为补充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完善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设施。推进乡镇公共厕所建设,积极改善人民群众如厕难,形成数量充足、布局合理、便捷舒适的乡镇公共厕所服务体系。

五、资金来源及安排

美丽城镇(乡)建设资金主要通过美丽城镇(乡)建设专项资金和社会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其中,美丽城镇(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服务设施项目及产业项目,采取招商引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和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经营。

专项资金按照乡镇区域位置、建设现状、功能定位和人口规模不同,省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每个镇(乡)按3000—600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预留3000万元,按照《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考核办法》(见附件2),对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突出的镇(乡)按优秀等次600—800万元/镇(乡),良好等次200—400万元/镇(乡)的标准给予奖励。专项资金作为引导资金,与既有渠道资金、社会资金统筹使用。充分发挥美丽城镇(乡)建设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各类资金共同参与美丽城镇(乡)建设,形成聚集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突出调控引领,科学编制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在乡镇总体规划中编制美丽城镇(乡)建设风貌专章或编制美丽城镇(乡)建设风貌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加强城镇设计,突出地域特色,推进城镇人文特征与自然景观相融合,体现城镇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突显特色鲜明、功能完善、文化传承、产城融合的美丽城镇。突出民生为本理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乡镇总体规划对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职能,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程序,未编制规划的乡镇原则上不安排建设项目,杜绝盲目和无序建设。

(二)加强项目管理,抓好项目落实。纳入建设范围的乡镇要按照乡镇总体规划,全面开展美丽城镇(乡)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综合考虑各乡镇的区域位置、规模、建设现状、功能定位、建设资金整合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划和实际需要,分年度编制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当年建设任务,充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全省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等项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征地拆迁工作推进顺利,以及既有渠道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能够落实到位的乡镇优先纳入年度实施范围。各地区要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合作,尽快落实环境、技术、安全等环节审查论证。对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落实招投标、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工作,尽快开工建设,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美丽城镇(乡)建设作为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乡镇建设投融资机制,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政府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全力推进实施。要切实抓好美丽城镇(乡)建设工作,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励,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美丽城镇(乡)建设,推进乡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评估考核。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美丽城镇(乡)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美丽城镇(乡)建设工作成效和群众满意度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每年对各部门、各地区进行目标责任评估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依据《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考核办法》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实施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部门和地区进行表扬,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群众满意度差的部门和地区进行批评。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美丽城镇实施单位要主动做好美丽城镇(乡)建设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运用美丽城镇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视频资料等全面宣传美丽城镇建设成果和实效。要及时总结美丽城镇建设中经验教训,通过召开现场会、观摩会等形式,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采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新闻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共同推进美丽城镇(乡)建设。

附件:1.青海省美丽城镇(乡)拟建统计表(2019—2025年)

      2.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考核办法

      3.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月度统计报表

      4.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月度汇总表

      5.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考核量化指标

      6.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月度通报量化指标

      7.青海省年美丽城镇(乡)项目建设台账

附件2

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美丽城镇(乡)建设考核工作,确保完成美丽城镇(乡)建设任务,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3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7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2014〕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美丽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美丽城镇(乡)建设目标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确定的美丽城镇(乡)建设任务,按照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组织管理、项目实施、风貌打造、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完成投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八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美丽城镇(乡)建设目标任务为导向,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考核。

(二)数据真实。根据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月度统计报表,结合现场督查、抽查情况,做到数据真实、定量考核。

(三)公开透明。考核工作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真实数据和资料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四)上下联动。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主动作为,上下一心,合力推进美丽城镇(乡)建设,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报告美丽城镇(乡)建设情况。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考核的依据包括:

(一)城镇总体规划;

(二)美丽城镇(乡)风貌专项规划或美丽城镇(乡)风貌导则、或规划设计指引;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四)美丽城镇(乡)建设实施方案;

(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六)美丽城镇(乡)建设考核自评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管理,包括县级美丽城镇(乡)机构设立、政策措施制定、督查制度建立并开展督查以及月度通报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包括美丽城镇(乡)建设方案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审查、备案,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情况,项目建设“四制”执行情况等;

(三)风貌打造,包括美丽城镇(乡)风貌专项规划或美丽城镇(乡)风貌导则、或规划设计指引编制、审查、备案,镇区主要街道沿线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及特色风貌打造情况等;

(四)环境整治,包括建立镇区环境卫生管理长效制度及执行情况,“省级卫生镇”“省级园林城镇”创建情况等;

(五)资金管理,包括省级美丽城镇(乡)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市(州)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县级财政资金整合以及落实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等情况;

(六)竣工验收,包括美丽城镇(乡)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质量安全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在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对美丽城镇(乡)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市(州)政府按照考核办法对美丽城镇(乡)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本地区考核结果的初评。

县(市、区、行委)政府按照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自评,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美丽城镇(乡)建设考核实行月度通报、季度督查、中期绩效考核和综合评比。

第九条    月度通报。县(市、区、行委)政府于每月20日前将《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月度统计报表》报市(州)政府审核,市(州)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月度汇总表》报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季度督查。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美丽城镇(乡)建设项目台账,采取报表督促和现场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对美丽城镇(乡)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督查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开工复工、项目进度及投资、年终考核目标任务完成等。

季度现场督导与中期绩效考核、年终考核可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中期绩效考核。10月底前,市(州)政府组织初评,将《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考核量化指标》、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考核评分,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综合评比。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对实施完成的美丽城镇(乡)进行综合评比,按照中期绩效考核40%、综合打分60%的权重进行综合评比。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三条    月度通报。综合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程进度、完成投资等情况,按照《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月度通报量化指标》计分,由省美丽城镇(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通报全省。

第十四条    季度督查。督查中,对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开工复工滞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固定资产投资不足、年终考核目标未能完成的,通报全省,不得参加中期绩效考核优秀评比。

第十五条    中期绩效考核。综合考虑乡镇人口、建设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打分排名,按照排名顺序,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优秀名额3个、良好名额3个,其中:排名第1—3名为优秀,第4—6名为良好,由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奖励,用于美丽城镇(乡)建设。

第十六条    综合评比。按照综合得分顺序,排名前10位的,由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通报全省表彰,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未能按照美丽城镇(乡)建设实施方案及时开工、建设程序不符合要求或因工作不力导致项目进展缓慢的地区,由省美丽城镇(乡)建设领导小组通报批评。

对问题整改不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十八条    对于跨年度美丽城镇(乡)建设项目,发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等问题的,本年度给予相应扣分。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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