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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12-00677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311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12-12-03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2〕3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保持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涉农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牧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牧区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必须看到,取消农牧业税并不等于农牧民零负担,最近一个时期,个别地区对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对此,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从关注民生、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牧区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工作之中,将农牧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区公共服务、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牧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面向农牧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牧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加强对农牧区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牧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牛羊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牧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牧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牧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牧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对农牧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要进一步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农牧民水费支出。各种涉农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牧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确保把各项涉农收费置于群众有效监督当中。
    (二)规范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严禁违反议事程序的暗箱操作,严禁超标准筹资筹劳加重农牧民负担。各地要严格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的审核程序,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严格把关。各级减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要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宣传指导,积极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和督查,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坚决纠正村民民主议事不到位,超标准筹资筹劳,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10号)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设定标准。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牧民投工或农牧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牧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不得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牧民筹资,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不得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严禁将本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建设项目向农牧民筹资筹劳。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牧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牧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防止出现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大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监管力度,保护好农民合法权益。
    (四)扎实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民生工程货币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农牧民的各项补贴项目,一律实行惠农惠牧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确保惠农惠牧补贴补助补偿足额、及时发放到户,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切实执行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惠农惠牧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和纠风部门备案。各级减负、纠风等部门要重点对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草原生态保护补奖、公益林补偿、湿地补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惠农惠牧资金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禁止抵扣、截留、挪用、套取惠农惠牧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五)延伸农牧民负担监管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应农牧区各项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公共服务的逐步推进以及农牧民出资出劳相应增多的新情况,把农牧民负担监管向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区公共服务、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以及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领域延伸。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各种向村级组织和农牧民集资摊派行为;农牧区公共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牧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搭车收费行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牧民多收费乱收费行为;惠农惠牧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重点监管抵扣和搭车收费行为。严格政策界限,对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牧民转嫁资金缺口;对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牧民出资出劳。
    三、强化农牧民负担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管制度。
建立涉及农牧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备案制度,各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涉农收费和价格,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完整、准确地公开项目、标准、依据及监督电话,方便农牧民办事。要创新公示形式,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由省农牧厅负责督促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内容要及时更新,纳入最新的涉农收费政策和惠农补贴政策,把减负和惠农政策明明白白交给农牧民。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牧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强化涉及农牧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由省监察厅负责对涉及农牧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农牧民负担监督检查。各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牧民负担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上级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检查效果。每年底,省减负领导小组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地进行重点抽查。农牧、财政等部门每年要联合组织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规操作,超范围、超限额筹资筹劳的,要责令整改,坚决纠正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所筹资金以及套取、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等违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牧民负担的问题。
    (三)健全完善农牧民负担专项审计和监测制度。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农牧民负担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村级经费是否到位,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报刊订阅限额制是否得到执行;村级招待费是否完全取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合理等农牧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农牧民负担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严肃查处侵害农牧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涉及农牧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牧民、村级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违规收取的各种费用和截留、挪用各项补贴、补偿资金的,一律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牧民劳务,按当地标准给予农牧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牧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一律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一律予以纠正。进一步畅通农牧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努力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实行农牧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牧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加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减轻农牧民负担是关系农牧民合法权益和农牧区发展稳定的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牧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始终保持减轻农牧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确保农牧民负担不反弹。要健全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强化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加强农牧民负担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广大干部尤其是农牧区基层干部的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法规培训力度,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强化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督导和考核,对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农牧民负担问题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实行重点监控、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农牧民权益。要根据减轻农牧民负担形势的变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的扩大蔓延,不断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引向深入。

2012年12月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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