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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00185/2016-00602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标题

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印发 《青海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6-09-01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印发 《青海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印发

《青海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青海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 共 青 海 省 委

201685

青海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建设和谐美丽青海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131”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聚焦人才管理、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重点环节,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适应青海省情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特色,把青海打造成西部地区具有影响力的人才集聚地。

(二)基本原则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在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和扩大人才开放原则的基础上,注重融合发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把人才资源开发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规划,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相协调、相融合。注重引育用并举,把促进人才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人才潜能作为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完善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机制,深度培养本地人才,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使人才创新活力竞相迸发。注重机制创新,坚持问题导向,以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聚焦关键环节,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使用激励制度,使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科学高效,人才发展机制更加完善。

二、加快建立人才与“三区”建设战略融合发展机制

(三)加强人才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顶层设计。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综合运用区域、产业政策和财政、税收杠杆,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坚持人才发展与实施重大战略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形成人才引领发展、发展集聚人才的良性循环机制。围绕“131”总体要求,制定完善生态文明先行区、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等人才支持措施。

(四)构建重点产业领域创新人才优先发展机制。依托“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重点在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牧业,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等优势传统产业,新能源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应用等工业新业态,旅游、文化、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产业,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到2020年,汇聚1000名左右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方面的拔尖领军人才

三、构建更加系统完善的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五)推动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创新。完善高端创新人才和产业技能人才“二元支撑”的人才培养体系。探索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机制和以创业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机制,建立学科专业预警、调整和退出制度。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创新创业教育机制,创新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建立协同育人新机制,联合培养人才。

(六)改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方式。研究制定《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完善“项目+人才+平台”协同支持模式。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先导引领作用,建立对盐湖化学、新材料科学、分子生物学、高原医学、新能源科学等重点领域基础研究人才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围绕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光伏光热发电和储能技术、高档数控机床与智能制造、精准农业、智慧畜牧业、中藏药、特色生物资源深度开发、工业节能减排、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修复等方面关键技术,加大对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支持力度。采取项目攻关、国际合作、访学研修、学习深造、实践锻炼等形式,建立完善本地人才逐级培养、梯次使用的机制。

(七)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修订《青海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推动省属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工作,合理提高省属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选取12户省属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职位公开选聘。探索实施外部董事制度。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创新收益和财产权,完善省属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薪酬分类管理制度和中长期激励措施,健全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性质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办法。实施企业家培训工程,提高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建立容错机制,为企业人才“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解除后顾之忧。

(八)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倡导工匠精神,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大规模培养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构建工学结合、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推动校企共建人才培育平台。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职业院校加强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的合作。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

(九)大力培养青年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把青年人才的培养作为长期发展战略,为青年人才创造脱颖而出、施展才华的有效平台。完善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将人才培养列为科技计划项目的考核指标,加大优秀青年创新人才支持力度。组织实施联合研发专项,以学术合作交流带动青年科研人员成长。完善青海省博士后管理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积极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全面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工程,构建“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体系。探索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加大藏区人才、乡土人才等培养支持力度。

四、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引才引智机制

(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探索建立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制度,引进杰出、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编制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提高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一次性特殊支持标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予以补贴。引进高端创新人才在青服务期间,享受“保健医生”或就医“绿色通道”健康服务,本人及子女户籍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当年可在我省参加高考。鼓励市州和重点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公寓。落实引进高端创新人才薪酬、落户、社会保障、配偶安置、创新创业支持、奖励激励、政治待遇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十一)创新更加灵活精准的柔性引才模式。坚持以用为本原则,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得,充分发挥用人主体自主权,通过挂职兼职、阶段性聘任、“候鸟式”专家服务、项目招标、联合攻关、设立“人才飞地”等多种模式柔性引进高端急需紧缺人才。完善更加精准的引进人才遴选机制,结合青海实际探索建立“不看时间看业绩”的柔性引进人才考核管理和评价激励办法。

(十二)推动形成更加完善的智力援青机制。建立对口援青工作和引才引智工作统筹衔接机制。依托中央部委、中央企业、支援省市等对口支援单位的人才优势,完善形成定位高端、支持精准、稳定持续的智力援青机制。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进一步提升“博士服务团”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企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智力支持作用。巩固清华大学对口支援青海大学工作机制,深化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对口支援青海民族大学和兰州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对口支援青海师范大学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海外赤子为国服务活动”“京青专家服务团”“科技列车青海行”等活动的桥梁作用,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用人主体加强与高端创新人才密集地区和机构对接,构建全球化的青海人才智力资源网络。

五、构建符合青海省情的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十三)完善人才创新创业载体链条。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大学和科研院所创新活力,积极发展“民办官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构建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创建形式多样的新型众创空间,构建全链条的人才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形成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融合机制。探索建立灵活的岗位和薪酬管理办法,引导人才在企业、大学、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和众创空间等载体之间跨平台协作、兼职和流动,实现创新创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十四)构建人才创新创业收益保障机制。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将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多数科目预算调整权限及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权限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赋予人才更大的经费管理支配权,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研究制定《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加快下放省内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探索创新人才股权期权等激励措施,让创新人才得到合理回报。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才,探索开展现金奖励与股权激励试点。创新创业业绩突出个人或团队的薪酬或奖励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国有企业单位工资总额。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加大项目资助力度和成果奖励力度。

(十五)强化人才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修订《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库。对创新人才申请专利、实施成果转化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建立支持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开展快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将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十六)构建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支持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模式,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质押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在小微型企业贷款中的比重,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利用增信集合债、小额股权众筹等工具进行直接融资。

六、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机制

(十七)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创新完善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人才评价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完善“个人自主申报、社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的职称评价机制。减少人才评价的前置性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将学历、职称作为评价创业型、实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将外语、计算机等作为评价基层一线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监督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增强人才评价公信力。

(十八)改革和完善职称管理制度。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高校、科研院所下放高教系列、科研系列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权。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调整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密集单位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建立事业单位岗位动态管理和竞聘上岗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央单位、部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技术等级、职业资格予以认可。健全职称评审体系,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等权重。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渠道,探索设立特殊人才职称直聘通道。深化准入类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落实国家放宽基层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的规定。

(十九) 探索建立高端创新人才横向流动机制。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打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职业流动渠道,探索高端创新人才跨体制流动机制。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探索建立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完善公务员考录政策,进一步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途径。全面实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简化聘用程序,畅通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事业单位渠道。鼓励省属出资企业吸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鼓励公务员向事业单位和企业流动,研究制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管理办法。注重流动人选思想品德、职业素养、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考察。

(二十)建立人才向青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导向机制。完善人才基层锻炼、服务、兼职、轮岗等制度,提高项目资金向基层一线倾斜力度和基层人才保障激励力度,建立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导向机制,使他们在政治上受重视、社会上受尊重、经济上得实惠。保证各类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单位服务期间原单位岗位、职级、工资福利保留不变,补发地区工资差额。落实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岗位工作补助、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制度,健全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标准。研究制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制度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才表彰和优秀人才选拔工作中,适当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比例。依托专家服务基地,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

七、构建科学高效的人才管理体制

(二十一)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纠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防止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管理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和专业人才。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人才管理的职责、权限以及办事规范和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清理和完善现有人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逐步健全我省人才法规和制度体系。

(二十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充分尊重、保障和发挥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在高校、公立医院等领域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行人才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职能部门联合放权、充分放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探索不以增加编制、更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发展。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人员招聘方案核准备案制度和人员流动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县(区)所属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本辖区内统筹设置、统筹使用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十三)培育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消除影响平等竞争的制度性障碍。推动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改革,促进“人才金港”等新型人才服务载体发展,构建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人才信息系统,形成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人才服务体系。完善人才市场诚信体系,健全惩戒机制。完善培育和扶持政策,鼓励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形成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长效机制。探索与高端创新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引才合作和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

(二十四)开辟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在青海大学建立人才特区,结合深化综合改革提升综合实力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探索实施更具竞争力的高端创新人才培育、引进、使用和激励政策。依托青海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试验区,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先行先试开展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支持、激励和服务体制机制改革探索。

八、完善党管人才工作运行保障机制

(二十五) 健全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着力解决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全局性、关键性问题,推进全省人才工作创新发展。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各市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将行业或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相关机构履行人才工作职责。加强人才工作队伍能力建设。

(二十六)完善人才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政府对人才开发优先投入机制、先导投入机制,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规范人才工程项目财政性支出,保障人才工作的投入强度。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多元化投入和省州县多级投入机制。鼓励市州设立人才开发基金。鼓励企业建立并完善人才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信贷支持。鼓励创新创业企业直接融资,加大创业公司上市培育力度。落实国家支持人才发展相关税收政策。

(二十七)坚持以青海精神团结教育引领人才。建设原子城高层次人才国情教育基地等平台,加强各类人才的国情、省情教育,注重以青海精神团结教育引领各类人才,不断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完善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提高人才服务水平,开展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走访慰问、座谈交流等活动,增强对人才的情感吸纳。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搭建专家建言献策平台。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的宣传,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

(二十八)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容错免责机制。认真执行《青海省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科学分解考核目标,量化和细化考核指标,加大人才工作考核力度,将人才发展与改革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容错免责机制,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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