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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09-00565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2009年青海省 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04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09-11-11

是否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2009年青海省 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9]20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2009年青海省冬季防火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2009年青海省冬季防火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二○○九年十一月)

  为切实加强我省2009年冬季防火工作,大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宣传贯彻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城镇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冬季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为重点,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全社会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青海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全省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部署和督导检查。各地要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本地冬季防火工作。

  三、工作步骤

  以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为抓手,全面、认真排查隐患,及时加强整治。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从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0年3月5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全面发动阶段(2009年11月9日至11月20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本地的冬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在认真分析当地火灾形势和本单位消防工作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谋划,全面启动冬季安全大检查工作。

  (二)检查实施阶段(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2月28日)。全社会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从即日起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及时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行为,整改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监察、教育、建设、商务、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青海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确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开展检查和督察,采取联查、专查、互查、抽查等形式,集中整治各种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火灾隐患。加强节日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期间,省政府将适时派出工作组赴各地检查冬防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0年2月28日至3月5日)。各地要认真总结冬防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及时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重点检查场所

  (一)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商场、超市和室内外集贸市场;

  (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小作坊、小店面以及小娱乐场所集中的村镇、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六)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七)各地党委、政府驻地,广播、电视、通信枢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两会”驻地等。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设施的检查。督促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病房楼、学生宿舍楼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挤占疏散通道,严禁营业期间封堵、锁闭安全出口;确保防火卷帘、防火门能够按照要求正常使用;坚决清理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等。

  (二)加强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检查。重点查看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系统定期维护保养是否落实到位,移动式灭火器材维护保养是否到位;及时督促各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配置的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保养,落实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防冻措施,严禁关闭消防给水阀门,严禁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

  (三)加强对用火用电设施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检查。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法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单位厂区内严禁使用明火作业、动用电气焊,要加强对周边地区的巡逻检查,禁止在厂区周围烧荒、焚烧垃圾和燃放烟花爆竹;学生宿舍、医院病房等要杜绝使用电炉子、酒精炉、液化气灶具等用火用电设施;督促各社区、居(村)委会要定期对居(村)民家庭的电气线路、生活用火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对单位设置、安装用火用电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督促单位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四)加强对夜间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冬季火灾特点把警力布置在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认真执行“错时”工作制,加强对夜间营业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脱岗离岗、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

  (五)加强节庆、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圣诞、元旦、春节、元宵等节日,灯会、社火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各地政府要统一组织防火检查,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及时堵塞漏洞,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对节庆期间商贸活动场所、春运场所等大型群众活动场所、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不间断地监督和监控,确保消防安全;“两会”期间,要对各类会场、会议代表住所、周边公共娱乐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全力营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对农村牧区火灾隐患的检查治理。要深入边远农牧区,推动乡(镇)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制定村牧民防火公约,建立多户联防等村牧民自我管理机制,督促农牧民切实加强烧柴、麦草等燃料堆放管理,严格炉灶、烟囱等用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新《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事业发展,大力宣传贯彻新《消防法》,让社会各界自觉依法加强消防工作,自觉维护新《消防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营造平安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

  六、任务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制度,形成全方位消除火灾隐患的执法网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实施挂牌督办,并依法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业整改。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撤消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担负起中小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任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义务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房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严把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关。教育、卫生、文化、人防、旅游、民政、铁路、交通、民航、广电、经委、商务等部门要监督本行业系统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民政部门、社区委员会要落实对弱势群体人员的看护责任。工商、城建、供水、供电、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完成灭火救援任务。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动迟缓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加强督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和监督居(村、牧)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各地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加强对列管单位和居(村)民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广大社会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冬防工作的领导,增强做好消防工作尤其是当前冬防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政府要分别成立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冬季防火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冬防工作。

  (二)周密部署,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冬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制定冬防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冬防工作要做到全面、详细、周密。对本地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逐一分类,逐一制定整改推进措施,明确解决时限。

  (三)及时反馈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各地冬季防火工作总结请于2010年3月5日前报省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公安厅消防局,zhidaochu@163.com,0971—8818078),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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