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2-00842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 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2]314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成文日期: |
2012-12-03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省工商局
(2012年12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对培育和发展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力量,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动我省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要素密集,投资风险大,市场竞争激烈,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依赖强,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要求高。积极创造知识产权,是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化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风险的基础;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和产业链、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活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形成健康有序市场环境的关键;科学管理知识产权,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水平、发挥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保障。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对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和正确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立足省情,切实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积极促进具有青海特点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七大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驱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协调发展相结合、核心带动与集群发展相结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有效推动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实现创新发展,稳步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
———知识产权创造活力显著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0%,形成一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能有力增强产业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专利,发明专利拥有量较2010年翻一番;商标注册量、驰名和著名商标逐年增长;著作权作品登记较2010年翻一番。培育2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未申请过发明专利的100家企业实现发明专利“清零”。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大幅提升。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政策,创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模式,形成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融资和转移转化渠道更加顺畅,知识产权运用环境更加优化。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增强。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保护环境更加优化,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协调运作机制更加健全,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能力显著提高,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版权得到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全面加强。初步形成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机制,培育一批具备知识产权比较优势的领军企业和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到2020年:
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明显增强,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创新水平高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形成较为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构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
1.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工程。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优化知识产权结构。充分发挥我省专利资助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全面导入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创新起点和水平,重点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等领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大力推进商标战略,支持企业积极注册商标,大力培育驰名、著名商标,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一批知名品牌。
2.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推进专利创造倍增计划,重点对我省年专利申请量在20件以上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使其年专利申请量实现倍增。开展发明专利“清零”行动,强化知识产权指导与服务,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实现发明专利“清零”,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企业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3.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标准化。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点企业组建以专利、标准、商标等为纽带的知识产权联盟,提高行业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行业组织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现专利战略与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的有机结合,培育一批能将核心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产业国际化并能有效拓展品牌优势的行业骨干企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能力和产业链延伸能力。
4.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绿色通道。及时协调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专利申请和重点企业商标注册的速度。
5.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制订和实施以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综合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不断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能力
1.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产业化推进工程。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等部门重点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省知识产权局要整合各渠道资金,不断加大投入,支持专利技术转化应用。每年选取5家企业进行专利产业化资助,促进知识产权优势产业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专利,突破产业发展瓶颈。扶持各类知识产权交易转化机构建设,完善专利交易制度,定期发布青海省企业知识产权需求目录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化目录,促进专利技术的交易和转化。认真做好中国专利奖的推荐工作,鼓励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优秀专利技术项目加快产业化进程。
2.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为突破口,建立知识产权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按照《青海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青海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企业,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稳步推进我省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快专利的实施转化,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3.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方面的优势,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搭建以合作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手段、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为纽带、以创新成果有效转化应用为目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依托大学科技园、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争取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实现科研突破,形成一批关键性、前沿性的核心专利技术,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不足的瓶颈。引导建立“产学研”合作体系内公平、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依靠知识产权维持和巩固“产学研”合作各方战略伙伴关系,促进“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更有效地实施和转化。
4.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境外引进重要技术或者重大技改项目,向境外出口重要专利(专有)技术的,进行重大科技项目立项,以及在企业合并分立或者重组过程中涉及重大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知识产权及审批部门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评价报告。
(三)努力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强《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宣传和落实,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着力营造鼓励发明创造的法治环境。
2.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机制。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为对象,组织协调工商、版权、文化、质监、公安、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重点查处恶意专利侵权、假冒专利和专利诈骗行为。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和惩治盗版盗印、非法出版、非法营销等各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3.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商标国际注册和开展国际版权贸易,利用知识产权开拓和保护出口市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企业做好参加境外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快速有效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信息收集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海外维权工作。
4.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应急与预警机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定期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报告,评估与应对知识产权潜在侵权风险,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知识产权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积极建设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环境
1.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面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为专利检索分析、关键技术定向跟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2.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将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高技术服务业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评估、转让、信息服务、诉讼、维权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将专利代理机构作为科技型企业加以扶持,享受减免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引进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与本地骨干中介机构相互促进,真正形成高水准的专业化服务格局。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
3.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咨询服务团,深入开发区、产业园等企业密集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进行咨询服务和培训,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养一批知识产权明白人。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培养或引进一批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和诉讼规则的高端专业人才,重点培养或引进一批熟悉企业知识产权实务、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打造一支能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转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需要的人才队伍。
4.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力度。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知识产权特派员制度,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帮助其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我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及相关培训、咨询和指导。在开发区、文化产业基地、高等院校等知识产权产出源泉地带和行业组织建立多形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型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培训等便捷服务。深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建设工作,定期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深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培训和咨询服务。
四、推动青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文化与新闻出版厅、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密切沟通与配合,形成协调有序、联动有力、齐抓共管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要鼓励企业建立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实验室建立具有专门人员、制度、资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
(二)完善落实知识产权政策。进一步落实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激励发明创造的奖励和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各级财政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利资助资金的幅度应每年有所增长,确保知识产权经费需求。省发改委、经委、科技、商务等部门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专利的创造和产业化。修改完善《青海省专利资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和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转化及产业化的资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或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超过20件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三)建立健全专利指标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将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考核评价指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专利考核评价机制,将专利产出和运用情况作为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科技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将拥有发明专利的情况作为大项目引进、重大科研立项、科技资金资助、科技奖励评审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申请的重要衡量指标和条件,作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评审的重要条件,积极促进发明专利的创造和产出。
(四)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鼓励市场主体设立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将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体系,通过贴息、参股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商业金融机构的投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金融信贷为支撑、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
(五)推行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估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和管理时,应进行知识产权立项评估和跟踪分析。对以政府投资为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投入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并购事项、重点引进项目、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点装备进出口、核心技术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实施责任主体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防止专利流失,避免专利侵权,减少重复研究和资源浪费。
(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壮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加强政府、高校与职业教育中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力度,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和知识产权管理需要,着力培养和引进一批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适应国际竞争需要、懂技术、会管理的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七)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和培训,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典型企业和人物,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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