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3-00684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 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3]11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3-05-16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办、厅、局:
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5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
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省交通厅
2013年5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切实加快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结合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我省综合运输体系中从业人员最多、运输量最大、通达程度最深、服务面最广的运输保障系统,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也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增强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加快发展、产业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道路运输行业也正处于维护稳定大局、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
(一)加强对各类收费项目的清理。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要全面清理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物流园区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收取的不合理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驾驶员强行收取任何费用。
(二)加大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实事求是地核查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等有关内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和凭(亮)证收费的要坚决督促整改。省交通厅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和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省级交通运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制发的《青海省道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运机制方案(修订)》(青发改〔2009〕469号),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整和我省道路客运实际,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启动油运联动机制,妥善疏导成品油价格波动对班线客运运输成本的影响。县(市)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燃油附加费等方式,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要严格按照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及时兑现国家对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的燃油价格财政补贴。各级交通运输、工商、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货运经营者通过依法合规、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提高货运组织化程度,提升经营者议价地位和能力;规范道路货运合同文本,明确承托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要将运价与油价联动作为承托双方议价规则纳入运输合同,促进合理货运价格的形成。
四、切实落实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道路运输站场、城乡客运停车港湾、招呼站、候车亭等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建设用地。要进一步明确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城市公交站场和农村客运站等基础设施的公益性服务性质,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补助力度,落实好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快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二)各级收费公路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部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享受公路通行费优惠的通知》(青交运(2012〗65号)要求,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定线定班客运车辆(不含农村客运车辆)和定线旅游客运车辆,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每趟次公路通行费;经汽车客运站组织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并持有加班运输线路标志牌的加班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每趟次公路通行费;城际公交车辆、城市公交车辆、城乡公交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农村客运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在多条线路上循环经营的客运班车,每趟次按执行运输任务性质的不同享受不同的通行费优惠政策,确保公路建设成果惠及于民。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树立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理念,按照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制定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加快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城乡机动化出行系统。认真落实好“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政策和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四)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支持从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涉及小微企业减免征收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落实好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免除农村(牧区)客运车辆车船税、车辆证牌及车辆年检等费用。州(地、市)、县政府要支持农村(牧区)道路客运事业发展,为保障农牧民群众共享交通均等化服务给予必要的政策及资金方面的倾斜。
(五)县(市)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出行需求、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本区域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并依据指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投放计划。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配置方式,鼓励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有序稳定发展。
(六)推动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对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的政策引导,鼓励货运企业向第三方物流转化,鼓励龙头骨干运输企业整合物流资源,积极培育现代物流业市场主体。大力发展各种专用运输、鲜活农产品及高附加值货物直达运输,加快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定班定线的货物运输,支持零担、货运代理、城市配送以及利用班线客运为依托韵小件快运等经营业务的网络延展。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车免费通行收费公路。
(七)提升运输服务业服务水平,强化规范诚信经营。引导机动车维修专业化连锁经营,建立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体系,增强服务保障能力;鼓励机动车维修单位加大维修、检测装备的投入,大力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先进维修技术;科学规划建设全省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完善区域性救援服务网络,加快建设机动车维修救援信息服务系统,提高救援响应速度。进一步强化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强化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和绿色驾驶技能培训,全方位提高学员的安全文明行车意识、驾驶道德操守和驾驶技能;鼓励培训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学。
(八)落实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政策,努力提高我省道路运输装备水平,鼓励发展集装箱车辆,加快推广使用甩挂运输推荐车型的车辆和燃油消耗达标、环保车辆。用好国家车购税资金对发展甩挂运输的财政扶持政策,积极落实甩挂运输项目,认真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推进甩挂运输发展。
(九)培育和扶持道路运输龙头骨干企业,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联合、连锁、兼并和网络化经营,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切实改变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小、散、弱的局面。
(十)加快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逐步提升交通运输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公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行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以及信用动态管理体系建立;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基础支撑体系,基本实现道路运输全省联网监管,提升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通行效率、运行质量、安全性能和服务水平。
(十一)积极支持道路客运、城市公交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采取定向委培等方式,加大驾驶员职业化培训,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大客车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职业化培训教育课程,缓解我省目前大客车及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量缺质低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和行业动态监测工作
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货运市场监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凡是车辆技术状况不达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一律不得进入道路货运市场。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营运。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妻加强对道路货运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货运市场秩序。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货运平均合理成本、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率等重要信息,为承托双方议价提供基础依据;加快建立道路货运运力退出机制,及时引导,合理调控运力,努力实现供求关系基本平衡。
六、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推动行业安全发展
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安监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企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把驾驶人员的聘用关,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管与服务功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有关营运车辆动态实时监控安全管理制度,监控和督促运输企业落实车辆动态实时监控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在我省道路运输行业推行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完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事故赔偿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汽车站落实运输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日检车辆数配跫安全例检人员,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加大对旅客携带“三品”进站上车的检查。
七、进一步落实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的工作责任
(一)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属地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增强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的有效措施,提高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健全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行业维护稳定工作机制。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应急预案体系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做好各类预案之间的衔接。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门户网站等宣传媒体,及时宣传国家关于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惠民政策和我省对部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以及各级政府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减负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企业维稳责任,把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作为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工作的基点,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对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实行员工化管理。督促和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按照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原则,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明确企业与驾驶员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经营承包费用,严禁向驾驶员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加快推进企业公司化经营管理,逐步清理挂靠经营,杜绝新的挂靠经营。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建立工资增长协商制度。
(四)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紧密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加强调研,密切跟踪掌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了解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适时反映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各种诉求,提出工作建议,并做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大局。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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