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3-00689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3]145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成文日期: |
2013-06-18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2013年6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精神,促进企业发挥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不断提升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结合《青海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企业技能人才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围绕我省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有色金属、油气化工、煤化工、装备制造、钢铁、轻工纺织、生物等特色工业产业链发展需求,以服务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政策措施,针对不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支持企业把所有技能岗位的职工都进行至少一次的技能培训,为企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推进企业逐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适合生产实际需要的合理格局,努力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
二、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活动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回炉”培训,指导企业遵照《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生产需要和职工技能水平实际,制定并完善职工技能培训的各项制度和实施办法,以企业职工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为载体,以青年人为重点,实施青年技能就业培训工程,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通过校企合作培训、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多种方式,提高职工技能水平。由企业申报职工技能培训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筹协调,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支持企业落实培训计划。
(三)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培训。
1.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企业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采取集中授课和“师带徒”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岗前培训,保证新上岗职工能够适应岗位的要求。
2.鼓励校企合作进行企业用工储备性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加强与省内外职业院校合作,根据生产需求,联合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提前招收学员,由企业分别和学员、职业院校签订培训协议,委托职业院校为企业开展一年期以上储备性的订单定向培训,学员培训合格后由企业负责按照协议吸纳就业,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缓解企业招用技能员工的需求。
3.落实政府就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和拟招用人员储备性订单培训,按照政策规定纳入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其中,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对拟招用人员进行的一年期以上长期的储备性订单培训,纳入省重点项目急需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统一管理。
(四)督促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工程。
1.围绕生产需求做好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要落实在岗职工的日常技能培训工作,特别是要结合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对职工技能水平提出的新要求,集中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等多种有效的方式,突出重点对技能岗位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促进职工提高技能水平,适应生产需求。
2.鼓励在岗职工到职业院校进修学习。在全省实行企业在职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弹性学制、学分制,由企业推荐或个人自愿报名,到职业院校参加职业技能学制学习。完成规定课程和学时的,通过考核可获得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要主动与职业院校建立联系,结合企业生产需求与职业院校共同确定教学内容,提高培训实效性。
3.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岗位练兵活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广泛开展企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4号)精神,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为重点,在全省各类企业推进职工岗位练兵活动。指导企业落实内部培训、校企合作研修培养技能人才制度,广泛开展班组、车间、厂际间的技术比武交流,在此基础上推荐选手参加各类技能大赛,促进企业职工技能水平的全面提升。
(五)鼓励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1.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企业要结合生产发展实际,制定本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不断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自主培养、校企合作培养、技师研修的制度;企业要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科研攻关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加速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的成长。
2.支持企业建设大师工作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申报,在我省具备条件的企业设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同时,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集团)和职业院校,向国家积极申报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依托高技能人才,在我省企业积极建设技能人才工作室,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由企业安排高技能人才带队,组织技术工人在企业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等活动,有效发挥高技能人才的带动作用。
3.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给予费用补贴。企业要积极组织在岗职工参加技能培训,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按照获得技师资格每人1500元、获得高级技师资格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负担,个人也应按一定的比例负担培训成本。企业要为职工进行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给予设备、场地、学习时间和费用等方面的支持。政府给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培训机构)提供申请报告、职工个人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企业所在地县(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省属和中央驻青企业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信息备案登记,并在职工个人职业资格证原件上进行备注说明,同时出具申报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报意见和职工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作支付凭据,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企业(培训机构)。政府给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积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度试点。
按照“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度试点,对拟录用或新录用的员工开展不少于1年学徒培训,具体时间由企业按照工种难易程度确定。
1.企业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要与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学徒培训的形式、内容、期限、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障学徒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同时,有一定时间到学校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2.企业要与学徒签订培训协议。企业在培训开始前,要与拟参加学徒培训的学员分别签订培训协议,指定优秀的技能人才担任师傅,明确培训的内容、期限、考核办法、学徒工资、师徒津贴以及奖励制约的措施等。
3.鼓励企业参加新型学徒制试点。支持企业建立新型学徒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企业岗前培训的补贴政策。参加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试点申请,逐级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省属和中央驻青企业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新型学徒制试点企业拟录用的人员,以及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培训的新招用学员,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急需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统一管理,按规定给予学费补贴。
三、不断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七)改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
1.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在做好企业技能人才社会化鉴定的基础上,按照明确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指导企业根据其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
2.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创新试点。在全省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进行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试点,试点由企业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试点企业要组织技能人才成立企业技能等级评价委员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根据业内公认的原则,自主确定考评要素和内容;对于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按照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采取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以业绩评定为主的方法实施考核鉴定。能力考核强调解决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考核合格的,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放宽技能人才评价条件限制。对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技能精湛,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及其在带徒、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经企业推荐,可不受从业时间、现有技能等级等条件限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同时,大力做好企业技能人才储备工作,对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城乡未就业人员,按照实际操作占总分70%的比例进行技能等级鉴定考核,注重突出实际操作能力的评价。
四、落实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激励措施
(八)积极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鼓励支持各行业企业举办各种类型的技能竞赛,积极发挥各级人民团体的作用,搭建技能人才成长的平台,联合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激励职工岗位成才,放宽职工晋升技术等级、技师评定的条件,在全社会形成企业职工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和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
1.规范竞赛管理。各部门、单位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举办的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为标准的技能竞赛,列入国家二类技能竞赛;各部门和单位与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举办的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为标准的技能竞赛,列入国家三类技能竞赛。技能竞赛统一从国家题库抽题,按规定竞赛程序进行。
2.加强竞赛奖励。二类竞赛获得前3名,并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综合合格的选手,不受从业年限和参赛前职业等级限制(下同),在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规定范围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予“青海省技术能手”称号;其中,决赛选手超过25人的,奖励范围扩大到获得前6名的选手。三类竞赛获得前3名并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综合合格的选手,在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规定范围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由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州(地、市)技术能手称号。其他在二类和三类技能竞赛中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综合合格的选手,颁发与竞赛标准相对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3.鼓励各有关机构和单位奖励竞赛选手。各地区、各群团组织和企业单位在政府奖励的同时,要积极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向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选手给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同时,做好竞赛的宣传工作,发挥好表彰优秀选手的激励示范作用。
(九)支持企业加大对技能人才奖励激励。
1.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企业要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业绩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企业用人制度,企业的技师、高级技师,在企业中分别享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核心技术领域探索设立“首席技师”,享受企业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积极探索开展政府支持企业对“首席技师”给予奖励的工作;重视提高企业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在政府或企业组织的评先选优等活动中,注意技能人才的推荐,为技能人才参与企业和社会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2.企业薪资待遇要向技能人才倾斜。企业对聘用的具有高技能水平的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吸引技能人才到企业工作;鼓励企业给高技能人才设立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把工资分配同技能人才的实际贡献紧密衔接起来,激发技能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技能人才退休和医疗有较高的待遇;企业与职业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不低于大专毕业生的待遇确定。
3.做好企业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按照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原则,积极开展对企业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工作。对在企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优秀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青海省技术能手”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参加“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华技能大奖”评选;优先推荐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鼓励企业制定技能人才奖励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对优秀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对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艺创新和科技发明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职工个人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可以其姓名进行命名,并支持通过申请专利、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省内紧缺急需的或做出重要贡献的技能人才,西宁市等省内各城市(镇),要根据本人申请,放宽条件办理在城市(镇)的落户手续。
五、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十)明确职责协调推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1.高度重视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进产业升级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统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和完善工作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企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列入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切实推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深入开展。
2.发挥好国有企业的示范作用。各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企业发挥技能人才培养典型示范作用。要指导企业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职工技能培训的档案,记录职工参加培训的情况;要将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3.发挥好行业的组织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预测和培养工作,制定行业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划,完善制度措施;要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加强本省行业企业之间和与外省相关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实现优势互补、互相提高,促进行业内技能人才的培养。
4.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作为扶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将工业生产企业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技术项目引进、参加重大工程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其中,持职业资格等级证的职工应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5%,高级工以上的职工应不低于持职业资格证技能职工数的5%。今后,工业生产企业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应同时编报与项目相适应的技能人才配置情况和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十一)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企业要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要求,保证经费重点投向职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提取的经费60%以上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各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据《职业教育法》,探索开展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依法统筹管理的试点,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尚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规模以上企业,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可由地税部门按照应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60%统一征收,纳入本地区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由有关部门组织培训机构统一开展培训服务。
(十二)做好技能人才培养的各项基础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训资源等方面的统计、调查,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岗位技能培训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要及时了解企业新技术新职业的发展需要,促进国家职业标准与岗位要求的紧密结合。同时,注意开发符合企业职工培训的教学材料,引导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规范发展。
(十三)扩大宣传营造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
要结合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开展的情况,积极落实宣传工作,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推进宣传工作的深入进行。在宣传工作中,要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支持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宣传各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特色经验,宣传优秀技能人才的事迹,营造良好氛围,在全社会积极树立有利于企业技能人才成长的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风尚。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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