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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00185/2015-01134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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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5-11-11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海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规范全省环保专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环保业务专网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环保业务专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7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本厅厅长、各副厅长、总工程师、副巡视员、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印发
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环保业务专网运行和管理,确保专网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加快推动环保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及环保部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环保业务专网是指覆盖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管对象的专用信息网络系统。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指各市(州)、县(区)环保部门和环境监管对象网络节点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环保业务专网的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环境信息化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省环境信息中心在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的建设及运维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环保业务专网省级核心节点的运维管理,保障环保业务专网各系统正常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一)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IP地址的规划、分配、管理工作;
(二) 负责骨干网线路、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三)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维护人员组织培训及技术支撑工作。
各市(州)、县(区)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管对象负责本级网络节点的运维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网络建设运行具体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本单位环保业务专网运行情况。
第六条 环保业务专网运行遵循分级管理原则,接入环保业务专网的各单位应明确接入专网的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定岗定责,保障本单位环保业务专网正常运行。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七条 环保业务专网是国家、省级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性质为非涉密网络,与因特网逻辑隔离。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接入环保业务专网的各信息网络的管理,保证环保业务专网与因特网逻辑隔离,并与未经审核的其他网络物理隔离。
第八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环保业务专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严格按照环境信息网络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建设完善本级环保业务专网系统,光纤线路和网络设备须专用,各项设备应全天候开机,保证环保业务专网的互连互通。
第九条 新接入环保业务专网的单位,须填写《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接入申请表》,并经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接入。
第四章 网络服务
第十条 网络服务是指利用环保业务专网资源为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提供的网络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为环保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储、共享以及各类环保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支撑和保障,维护网络设备及链路的正常运行,严禁出现设备无故丢失和关机等现象。
第十二条 新的环境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接入环保业务专网时,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服务器配置、所需带宽、所用协议、安全要求、用户范围等)书面报本级网络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凡接入环保业务专网的单位内部局域网络,须配备防病毒、防入侵等网络安全设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并明确负责人向省环境信息中心报备。
第十四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对日常出现的网络故障,应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造成网络瘫痪、中断等重大故障的,各市(州)、县(区)环保部门应及时将故障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和结果等报上级环境信息管理部门,环境监管对象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向本级环境信息部门反馈,未及时反馈专网和系统问题造成信息延误、影响工作开展和项目实施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防范工作,建立防控体系并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发生重大病毒感染时,及时向上级环保业务专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为环保业务专网提供数据的各单位网络管理部门,应建立可靠的网络数据备份系统和完备的备份策略,保证关键应用和核心数据的安全。
第十七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六章 网络用户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环保业务专网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网络用户应积极参加本单位或环保部门组织、网络管理及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网络用户在遇到网络故障、攻击、事故及收到非法信息时,应及时向本级环保主管部门及上级环保业务专网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网络用户应对各自的网络行为负责,禁止存储、加载、传播危害网络安全的信息。各网络用户不得在环保业务专网上存放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章 网络机房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机房是支持信息软、硬件正常运行的重要场所,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予以重视其建设与管理。已建有专用网络机房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的配电、空调、消防和监视系统等,为业务专网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同时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省级环保云数据中心建设情况,按需求进行计算、存储、网络资源和业务应用的整合与集中。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备的网络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内温湿度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对各类设备定期检查、监视和维护,加强访问权限控制,建立关键设备的备份和报修制度,并加强各类设备配置参数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环保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不断提升专网运维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网络运维管理队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络运维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网络安全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
第二十八条 省环境信息中心将对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连通情况进行不定时测试,并对测试结果通报。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对县(区)环保业务专网节点连通情况进行不定时测试,一旦发现故障,第一时间通知各有关单位尽快解决。
第二十九条 环保业务专网连通率指标纳入省环境保护厅对市(州)环保部门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内容,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优及次年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挂钩,考核指标标准为本年度市(州)级连通率达到90%、县(市、区)级连通率达到75%以上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 日起施行。
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接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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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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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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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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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接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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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后 拟运行的业务应用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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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应用系统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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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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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接入单位存档,另一份报省环境保护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971-8204059)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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