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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03-10 02:10 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编辑:

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民健康、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量,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全省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指示,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订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六)建立健全地方标准,贯彻落实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贯彻落实全省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统筹协调卫生健康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七)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全省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八)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九)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和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青海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和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公共卫生防护网。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省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全省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省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指示,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西宁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与西宁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4.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省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健康委内设机构20个:

办公室、人事处、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办公室牌子)、财务处、政策法规处、体制改革处、医政处、基层卫生健康处、医疗应急处、科技教育与对外联络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老龄健康处、妇幼健康处、职业健康处、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宣传处、省干部保健局(挂基层干部保健处牌子)、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离退休干部处。部门管理的机构2个,具体为省中藏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委属单位30个:

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省干部保健中心(由青海省人民医院管理)、青海省医疗紧急救援中心、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青海省妇幼保健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藏医院、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青海油田医院、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青海省血液中心、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青海省卫生信息中心、青海省藏医药研究院、青海省人口宣传教育中心、青海省计划生育协会、青海省科技指导中心、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械管理中心、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高原医学研究中心、青海区域医疗中心、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医院。

三、办公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山一巷5号

四、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五、联系方式

0971-8244534(行政办公室电话)

六、负责人姓名

刘浩年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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