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制定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指导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除外)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工资正常增长与支付保障、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意见。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制定留学人员来青(回青)工作或定居办法。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推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承担政府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和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等职责。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19个: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和表彰奖励处、规划统计处(基金监督处)、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处、人力资源市场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外国专家服务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人事处、机关党委(纪委、工会)、离退休干部处。
厅属单位9个: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青海省就业服务局、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中国劳动力信息网青海省监测中心、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能力建设服务中心、青海省工资经办服务中心、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
三、办公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6号
四、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五、联系方式
0971-8258023(行政办公室电话)
六、负责人姓名
胡斌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青ICP备08000030号-9 中文域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政务
Copyright © 2007-2017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