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州)县及相关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全省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地方相关税收法规、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完善税制、执行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管彩票市场。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拟订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执行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内设机构23个:
办公室、综合处、法规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经济建设处、行政处、政法处、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农业农村处、预算绩效管理处、资产管理处、金融处、工信商贸处、会计处、监督评价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政府债务管理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处、研究室、人事处,另设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厅属单位7个:
青海省国库支付中心、青海省财政厅债务项目服务中心、青海省财政厅预算编制中心、青海省财政预算支出评价中心、青海省财政厅信息中心、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中心、青海省财政厅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
三、办公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0号
四、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五、联系方式
0971-6104472
六、负责人姓名
青海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冯志刚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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