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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0-10-30 10:44 来源: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作者: 编辑: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督促、检查、协调、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的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七)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二)指导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中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财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组织接待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民族宗教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民族自治州、县重大庆祝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研究提出有关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民族经济发展处: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监督实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参与民族地区扶贫事宜;拟订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四)文化宣传处: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务;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方面宣传教育工作。

(五)宗教业务一处:承担藏传佛教、汉传佛教、道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工作;指导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和宗教院校工作;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活动。

(六)宗教业务二处:承担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宗教院校工作;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活动。

(七)宗教业务三处:负责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活动。

(八)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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