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邮政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
(二)监督管理所在地区邮政市场;
(三)组织协调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实施;
(四)办理国家邮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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