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划和标准,提出全省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动全省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组织制定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符合省情的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五)组织制定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我省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
(七)制定全省集中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八)制定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九)负责监管纳入全省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
(十)牵头负责全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指导全省医疗保障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制定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四)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医疗保障局内设机构6个:
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待遇保障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其他工作机构1个:机关党委(人事处 机关纪委)。
局属单位2个:
青海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挂青海省医疗保障基金稽核中心牌子)、青海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挂青海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中心牌子)。
三、办公地址
局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体育巷7号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5号
四、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五、联系方式
局机关:0971-8138470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0971-8170014
六、负责人姓名
李永平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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