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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16-00769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 “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6〕71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成文日期

2016-05-24

是否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 “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6〕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青海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青政〔201571)精神,进一步完善责权明晰、执法有力、监督有效的高考报名录取资格审查工作机制,维护良好的考试招生秩序,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考资格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高考录取分数线相对较低,一直是“高考移民”流入的主要省份之一。多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高考工作,科学合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狠抓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确保了高考规范有序和公平公正。但工作中还存在着有的地方、部门重视和配合程度不够,有关工作责任不够落实,有的学校学籍管理不严、随意性较大,有的考生户籍存在违规迁移等问题。对此,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加强高考报名录取资格审查是严防和封堵“高考移民”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正常招生考试秩序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大高考报名录取资格审查监管力度,堵塞工作漏洞,确保公平公正。

二、进一步健全高考资格审查工作责任体系

高考报名录取资格审查和防范“高考移民”工作要继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责任,形成配合紧密、衔接有序、统一规范的工作格局。

()地方政府对辖区高考安全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是本辖区内高考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和招委会主任负直接责任。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与省政府签订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责任书》。高考资格审查期间,各考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招委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研究部署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成员单位责任落实,防止推诿扯皮,共同保障良好的高考工作秩序。

()教育部门对辖区学籍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中阶段学校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学生及时予以清退。学籍主管部门在高考报名前,要全面、准确向考区招办提供考生学籍、中小学生学籍系统核查通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初中阶段即向入学新生、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告知省外就读高中审查登记、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等事项,让广大学生和家长尽早知晓有关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审查工作。要加强和改进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及家长在青落户的审查和管理,严肃查处隐瞒或篡改迁移证件信息落户的违规行为,认真清理并防止“搭桥户”(非直系亲属)和“空降户”(无迁移手续落户)、超出时限补办出生落户等问题。加强原始迁移证、准迁证存根等户籍档案资料管理,防止出现户籍信息不全、迁移手续丢失等问题。资格审查期间,公安部门要安排专人配合招生部门的工作,并提供户籍管理系统、迁移证件原件核查和复印件盖章等便利。

()招考机构要严格资格审查。要根据我省规定的报名录取条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以及考生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等,扎实做好高考报名、加分投档、录取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规定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限报要求进行标记,加强对相关部门开具的考生享受加分投档证明、单位职工证明等的审核辨别工作,对从省外迁入(外省身份证号)的在青在职干部职工的身份要做实地走访调查和档案调阅。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每年9月份赴省外就读高一新生的审查登记工作,严禁不符合审查登记条件的学生在省内中学空挂或保留学籍。要加强集体组织的省外异地办班考生的审查登记和高考资格审查管理工作。从2017年开始,高考报名信息数据由市()招办汇总、整理、审核后统一报省招办,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报送的考生信息数据。

()高中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要切实做好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应届毕业生的高考报名、现场信息采集和资格初查工作。对于本地学生在所录取的中学保留学籍后借读他校、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后到省外就读高中、给空挂学籍的学生伪造在校考试成绩和档案材料等问题,保留和空挂学籍的学校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责任。要如实进行新生学籍注册,保证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人籍合一。要规范证明出具手续,严格出证管理;严禁为保留和空挂学籍考生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严禁以在青落户为名,将省外在读高中生转入本省高中学校。高中学校要向本校应届毕业生出具实际就读证明,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负责,由考区招办留存待查。

三、进一步完善高考资格审查工作监管机制

()加强学籍监管随机抽查。各地要结合规范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招生考试机构参与的工作机制,重点对高中阶段在校生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学期中间,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进校进班点名、重点学校抽查、在校学生问卷调查等方式,重点查处空挂学籍、“在册不在校”和“在校不在籍”等问题。学期结束后,要以市()为单位向省教育厅、省考试管理中心报送学籍随机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定期更新学籍管理系统,严格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对缺考学生和集中报考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招考机构要及时掌握情况,重点进行抽查核实,加大对学籍管理失范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强考生信息公开公示。深入实施招生考试“阳光工程”,切实做好考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鼓励考生和家长提供违纪违规线索,全面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高中阶段学校要在毕业班级和校园醒目位置公示考生信息,考区招办要在办公地点、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考生户籍所在乡镇政府驻地(街道办事处)或当地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各级招考机构要加强省外就读审查登记考生的公示工作。

()强化户籍迁移轨迹的监管审查。要严格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加快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机制,实现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信息网上备案、流转和核验,防止随意更改迁移证件信息和迁入地“空降户”等问题发生。要严格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户籍和学籍联合集中审查制度,全面实行户籍管理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对户籍存疑考生,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员要会同招考机构实地走访和调查核实。

()完善考生档案复查流程和办法。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各考区对上线考生档案要进行再审查。市()招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辖区考区招办对二本线及以上考生的档案进行复查,重点审查在青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条件、加分照顾条件、面向贫困地区定向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等。各地要在全省第一批本科录取工作开始前完成复查工作,并向省招委会办公室报送复查工作报告。省级招考机构要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资格审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各地二本线及以上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

()加大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力度。对于高中阶段为学生非正常迁移学籍、空挂学籍、伪造学籍或出具虚假就读证明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公办学校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问责;对民办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学籍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办学许可。监察部门要对教育、公安部门、招考机构和学校执行政策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高考移民”和高考报名录取资格审查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有关线索开展调查核实,依纪从严惩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和相关要求。每年9月底前,各市()招委会要向省招委会专题报告本年度高考资格审查工作总结,省、市()招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428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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