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首页 主动公开 解读回应 政府工作报告
在线访谈 政府文件 信息公开年报
当前位置: 首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就业创业

索引号

015000185/2014-00671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标题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解读①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4-07-09

是否有效

主题词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解读①

2014年,青海省高校毕业生总量达2.1万人,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多次专题研究,专门安排部署,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工作目标。为此,我省将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强化就业服务和援助,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有新提高。

完善政策措施,推进高校生就业创业。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八个方面推出了16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多渠道就业、引导高校生面向基层就业、扶持高校生自主创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援助,力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新成效。

狠抓政策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12〕16号),及时兑现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等政策。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及时兑现培训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青ICP备08000030号-9 中文域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政务

Copyright © 2007-2017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