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4-00677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 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 |
发文字号: |
青政〔2014〕76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按照《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结合草原、林地、湿地管护现状,现就三江源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从保护生态、改善民生的高度出发,以激发内生动力、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管护职责、提升保护成效为改革方向,加快建立一支“牧民为主、专兼结合、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生态管护员队伍。改革管护员监管体制,采取属地管护、层级监督、动态管理、上下联动模式。创新生态保护机制,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报酬与绩效相挂钩,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生态管护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农牧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提升草原、林地和湿地管护成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结合草原、林地、湿地分布特征、管护面积、牧户和人口数量等,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定管护员,优化管护员队伍结构,力争不漏乡、不漏村、基本全覆盖。坚持每户不超过一个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原则。
2.坚持易地搬迁户优先、就近管护、生产生活生态并重的原则。生态管护员优先在易地搬迁户、无畜户、困难户中聘用,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生态管护工作,力争人有事干,尽到保护责任。
3.坚持分级指导、村级管理、明确职能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承担生态管护员的聘用、管理、考核等职能;乡级人民政府对生态管护员的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抽查指导;县乡两级将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对下一级的责任目标考核范畴。
4.坚持量化指标、绩效考核、养人治事的原则。强化绩效考核,细化、量化生态管护员职责和考核指标,并将此作为年终生态管护员考核、考评、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力争做到人尽其用,钱见其效。
二、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
(一)草原。综合考虑交通、通讯、牧户、人口、牲畜等因素匡算,将目前5万亩草原设置一名管护员调整为每3万亩设置一名管护员,三江源共需设置10996个草原管护员岗位(目前已设置6591个岗位,需新增4405个岗位)。
(二)林地。因三江源地区天保工程已安排管护公益岗位8353个,重点公益林补偿已安排管护岗位46590个,故此次不再新增林地管护公益岗位。
(三)湿地。综合考虑高原湿地分布广、面积大、类型多样、单位面积人口基数少、交通不便、通讯不畅等实际,结合每个管护员可承担的巡护工作量,每3万亩设置一名管护员,三江源共需设置湿地管护公益岗位963个。
三、生态管护员工资标准
1.草原、湿地管护员工资:根据《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玉树、果洛、海南、黄南四州及唐古拉山镇草原、湿地管护员工资每人每月18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2.林地管护员工资:按照现行林地管护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生态管护员管理
(一)管护员基本条件
熟悉生态管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敢于担当;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草情、林情、山情、湿情、畜情;懂藏、汉两种语言,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18—45岁之间,对特困户及家庭无就业人员的农牧户,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管护员聘用
1.草原、湿地管护员:充分发挥村(牧)委会的作用,将草原管护员的聘用、考核落实到村(牧)委会,建立村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管理考核机制,强化草原监管。由村(牧)委会结合本村实际,负责制定适宜的草原、湿地管护员推荐、聘用办法,草原、湿地管护员优先从扶贫移民户、困难户、无畜户中选聘,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生态管护工作。预选对象确定后,要在村级范围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村(牧)委会制定的办法规定选择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选聘工作完成后,村(牧)委会将管护员基本情况、聘用合同等档案资料报所在乡镇政府备案。
2.林地管护员:按照农牧户优先、就近管护的原则,国有林地管护单位管护员采取统一聘用、择优选用的办法;委托村集体管护的林地和集体林地管护员在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林业部门的监督下,由村(牧)委会(农牧民林业股份经营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投票推选方式择优选用。
(三)奖补考核和管护员考核
按照管护员职责履行与绩效工资挂钩、生态保护效果与州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挂钩的要求,绩效考核分四个层面进行。
1.草原、湿地管护员考核。草原、湿地管护员工资兑现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基础工资70%,绩效工资30%的比例进行发放,基础工资每季度发放一次,绩效工资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
村(牧)委会负责生态管护员的日常管理,安排专门负责人督促落实管护职责。村(牧)委会对每个生态管护员的职责履行情况每月、每季度要在本村张榜公示,做到管护区域、管护标志、管护任务、责任人员、管护办法的落实,并将此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村(牧)委会根据草原、湿地管护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全额兑现工资,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绩效工资,并解除聘用合同。凡考核不合格草原、湿地管护员扣留的绩效工资,由村(牧)委会综合评定后奖励给工作突出、职责履行好的管护员。
2.牧户草场管护绩效考核。以村为单元,提留30%的草原补奖资金,作为牧户履行禁牧、草畜平衡职责的绩效奖励资金,其余70%的补奖资金按“一卡通”直补到户。绩效奖励资金的发放以草原管护员评价为基本依据,由村(牧)委会综合考评确定分户的绩效奖励资金额度,考核结果在本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县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按“一卡通”兑现到户。
凡禁牧、草畜平衡等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牧户,其30%草原补奖资金不予兑现,由村(牧)委会综合评定,提出意见报乡政府审核同意后,用于奖励禁牧、草畜平衡等职责履行好的牧户和草原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开支。
3.村(牧)委会草原管护绩效考核。在国家下达的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中,提取30%的比例作为村(牧)委会绩效奖励资金,以鼓励村(牧)委会认真落实草原奖补政策和加强草原管护员的管理。根据乡政府对本辖区村(牧)委会落实草原奖补政策和草原管护员管理的考核结果,对职责履行到位、草原生态保护成效好的村(牧)委会兑现绩效奖励资金;对职责履行不到位、草原生态保护成效差的村(牧)委会不兑现奖励资金,其绩效资金奖励给职责履行工作突出、草原生态保护成效明显的村(牧)委会。
4.各级政府草原、湿地管护绩效考核。各级农牧、财政部门绩效考核采取省考核州、抽查县,州考核县、抽查乡,县考核乡、抽查村,乡考核村、抽查牧户,村(牧)委会全面考核牧户的方式进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州、县、乡各级政府年终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考核结果要与草原、湿地奖补绩效奖励资金挂钩,对政策落实好的州、县、乡给予绩效奖励,并在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政策落实不好的不予发放绩效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5.林地管护考核
(1)考核内容。国有林地管护单位奖补考核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管理、公益林营造、苗木繁育、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产业、森林抚育、资金管理与使用、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档案建设与管理九个方面。集体和个人林地管护奖补考核内容包括资金管理与使用、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档案建设与管理、依照管护合同对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四个方面。
(2)考核程序及方式。林地管护奖补考核结果兑现与下年建设任务、投资规模挂钩,奖补考核采取县级全面考核与省市(州)级联合抽检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林地管护单位开展年度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省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会同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林地管护单位或个人进行省级抽检考核。
(3)考核办法。坚持“谁聘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国有林统一聘用的管护员由其国有管护单位与之签订管护合同并考核,兑现奖惩;委托村集体管护的林地和集体林地管护员由村(牧)委会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四)组织实施
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实行属地管理、行业指导、上下联动的办法,州、县政府是生态管护的责任主体,省级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州、县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管护员的管理,州、县农牧、林业部门负责草原管护员、湿地管护员和护林员的管理,指导乡、村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员选聘、管理、考核等制度和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新增生态管护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各级审计部门强化对生态管护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省级农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生态管护员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5年1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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