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首页 主动公开 解读回应 政府工作报告
在线访谈 政府文件 信息公开年报
当前位置: 首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就业创业

索引号

015000185/2016-00733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标题

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出台新规定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6-07-20

是否有效

主题词

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出台新规定

  自7月1日起,《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对青海省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结合我省实际做出了新的规定。

  该《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共五章29条,分别对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说明,旨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该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按照该《实施办法》,我省所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青ICP备08000030号-9 中文域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政务

Copyright © 2007-2017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