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7-00921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失业保险再出惠民政策 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更加完善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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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成文日期: |
2017-09-08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省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符合条件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通知》明确,企业在职职工只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含36个月)以上且在青海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同时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行业特有工种参保职工具备以上条件的,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审核后,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为了使企业职工更方便快捷地享受到技能补贴,青海省人社厅将利用“金保平台”、系统内业务协同及信息化手段,直接将技能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卡中,实现参保职工“零跑次”。
随着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的实施,青海省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作用进一步增强,在政策体系和功能完善上迈出新的步伐。实施这项惠民政策,可以有效激励全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失业保险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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