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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三个目录”个人自付比例下调

发布时间: 2019-12-21 09:05 来源: 青海日报 作者: 李雪萌 编辑: 赵毅

12月20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城乡居民个人就医负担,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中的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均下调5%。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下调10%,以此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报付水平。此项政策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药品目录乙类项目,单价100元(含)以下,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15%;单价100至300元(含),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25%;单价300元以上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35%。诊疗项目乙类项目,单价100元(含)以下,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15%;单价100至2000元(含),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25%;单价2000至5000元(含)自付比例调整为35%;单价5000元以上,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45%。医用耗材乙类项目,单价200元(含)以下,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15%;单价200至5000元(含),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45%;单价5000元至20000元(含),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55%;单价20000元至50000元(含),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65%。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自付调整为40%。

省医疗保障局要求各市州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参保人员充分熟悉熟知政策,引导合理预期,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同时,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将尽快更新信息系统,保障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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