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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7条政策措施 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及发展到户产业

发布时间: 2020-03-31 09:12 来源: 青海日报 作者: 陈晨 马青军 编辑: 赵毅

近日,省扶贫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银保监局就支持受疫情影响贫困劳动力就业及发展到户产业保收入制定出台七条政策措施,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4月至7月。

一是鼓励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务经纪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到各类企业就业或者参加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各类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吸纳一人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元。

三是支持开展职业中介服务。围绕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免费推荐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按标准给予奖励。

四是发放返岗务工交通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劳务经纪人等返岗复工,跨区域转移就业的,按照实际交通费用由县级政府给予补贴。

五是设置村级临时公益性岗位。疫情防控期间,在全省4146个行政村中每村增设相关临时性公益岗位,重点安排贫困户和低收入户中的弱劳动力,并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岗位工资。

六是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对2020年1月1日后贷款到期的,可适当延长到期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展生产有新的贷款需求,做到应贷尽贷,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对贫困户发展生产需借用互助资金的,在2020年内可将借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

七是支持低收入户发展生产。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2019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且有意愿发展生产需要资金支持的低收入农牧户,可参照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给予1年期3万元以下小额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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