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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16-00490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6〕184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6-10-26

是否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6〕1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已经2016年9月2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第一条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副职,省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机构正、副职,省政府直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副职,以及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五条宣誓仪式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设立宪法宣誓法台,台面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

第六条宣誓人、宣誓主持人、宣誓监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省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若需要也可单独宣誓。

第八条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机关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应当站立于宪法宣誓法台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依次整齐站立,左手握宪法文本贴左胸,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站立于宪法宣誓法台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第九条宣誓仪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省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任命;

(三)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四)宣誓人宣誓;

(五)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第十条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单位)分别组织。

第十三条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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