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6-00887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我省对中轻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补贴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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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6-03-08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3月4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从2016年起,由各级财政为符合条件并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中轻度(三级、四级)残疾人提供补贴。
其中,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对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对个人缴费部分按50%予以补贴;对建档立卡的农村中轻度贫困残疾人,在2019年底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据了解,全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基本养老缴费补贴对象约为5.8万人,基本医疗缴费补贴对象约为6万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残联、民政、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分工予以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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