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6-00890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产业、易地搬迁等 七个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和交通、水利等 九个行业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6〕29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日期: |
2016-03-25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发展产业、易地搬迁、资产收益、转移就业、医疗保障和救助、教育、低保兜底“七个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及交通、水利、电力、医疗卫生、通信、文化惠民、金融、科技、电子商务和市场体系建设“九个行业扶贫专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发展产业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13万户有劳动能力和发展生产意愿的贫困家庭,涉及39.9万贫困人口。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通过发展产业,到2019年,使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牧户有1项稳定增收的特色产业,实现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农牧民内生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到2020年,实现13万户、39.9万贫困人口通过发展产业全部脱贫,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国家扶贫标准,贫困村全部退出,为贫困县摘帽打牢基础。
三、进度安排
2016年,重点扶持400个确定退出的贫困村和6个摘帽贫困县的2.74万户、8.4万贫困人口发展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县建立扶贫产业园10处,扶持50个贫困村发展乡村旅游,实现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互助资金全覆盖。
2017年,重点扶持500个确定退出的贫困村和11个摘帽贫困县的3.49万户、10.7万贫困人口发展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县建立扶贫产业园10处,扶持50个贫困村发展乡村旅游。
2018年,重点扶持500个确定退出的贫困村和14个摘帽贫困县的3.49万户、10.7万贫困人口发展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县建立扶贫产业园10处,扶持50个贫困村发展乡村旅游。
2019年,重点扶持222个确定退出的贫困村和11个摘帽贫困县的3.26万户、10万贫困人口发展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县建立扶贫产业园9处,扶持40个贫困村发展乡村旅游。
2020年,通过进一步巩固提升农牧民脱贫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和农牧民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升,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
四、产业发展
依托全省“四区两带一线”区域发展战略和“三区一带”农牧业发展格局,坚持因人因地分类施策,立足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商则商、宜游则游,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产业,实现就地就近脱贫。
(一)产业选择。
———特色种养业。围绕十大特色农牧业产业,在发展油菜、马铃薯等传统优势产业基础上,重点支持贫困农牧户和贫困村发展枸杞、核桃、树莓、大果樱桃、蔬菜、饲草、中藏药材等附加值较高的经济作物,支持牛羊繁育、奶牛养殖以及生猪、兔禽、冷水鱼等养殖业发展。
———农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牧业融合发展,拓宽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推动农牧业接二连三,着力构建产业基地、农畜产品初加工及精深加工、产后商品化处理、特色农畜产品品牌打造、市场营销的全产业链条,推进贫困地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解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提高产业促农增收能力。
———乡村旅游业。厚植旅游资源优势,着力打造生态休闲游、民族风情游、宗教文化游、特色农业游、红色旅游、农事体验游、自驾游、户外游、养生游等旅游产品,形成“近郊依城、远郊靠景、沿路沿河、城乡互动”的发展格局。
———商贸服务业。在产业选择相对困难地区,积极支持贫困村和贫困农牧户参与发展餐饮、商铺、宾馆、商贸市场等服务业。
———特色文化业。深入挖掘当地民俗、民间文化资源,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发展具有浓郁民族风情和地方民俗文化特色手工艺品、民族舞蹈等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证的文化产业发展。
(二)产业布局。
———东部地区。重点支持9个县(区)的964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21.05万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紧紧围绕沿黄河、湟水河带打造以核桃、树莓、大果樱桃、蔬菜为主的特色果蔬产业,加快高原特色富硒富锗产业发展,发展农畜产品初级加工业和商贸物流业。大力发展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兔禽为主的养殖业。以城郊生态休闲园为主发展乡村旅游业。
———环湖地区。重点支持17个县(市、行委)的38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6.26万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发展以枸杞、蔬菜、饲草和中藏药材为主的种植业项目,以藏系羊、牦牛繁育为主的生态畜牧业。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带动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依托名胜景点优势发展乡村旅游业。
———青南地区。重点支持16个县的27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12.58万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发展饲草产业和牦牛、藏羊优良品种繁育。立足生态畜牧业试验区建设,重点支持发展有机畜牧业。加快商贸物流业发展,建构现代商贸物流体系,加快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商贸市场。深度挖掘旅游资源,依托三江源旅游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业。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实施产业脱贫行动计划共需投资47.26亿元。其中,精准到户产业发展资金23.25亿元,贫困村互助资金8.11亿元,扶贫产业园建设资金5.85亿元,乡村旅游扶贫资金5.7亿元,金融扶贫贷款贴息4.35亿元。
六、政策措施
(一)提高产业脱贫扶持精准度。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发展愿望和自主选择项目的基础上,按照“措施到户、资金到户、项目到户、效益到户”的精准扶持原则,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以实施到户、扶持到人的方式,对有劳动能力和生产发展愿望的贫困人口重点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对有劳动能力、有发展愿望,但没有经营能力或产业选择较难的贫困人口,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鼓励贫困户以订单生产、务工方式参与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户将土地、草场等生产资料折股量化到产业扶贫项目,增加财产性收入。将精准扶持产业项目、旅游扶贫和扶贫产业园等专项扶贫工程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精准扶贫产业发展思路,加快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发展,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牧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效益。
(二)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不断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产业扶贫标准,采取因素分配法,建立竞争性分配机制,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到县,将项目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县,由各县结合实际精准实施产业发展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产业发展项目,由县(市、区)论证确定并组织实施。实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省、市(州)报备制。对已提前摘帽的贫困县,在脱贫攻坚期内原有的产业扶持政策不变,产业扶持力度不减,并给予奖励。
(三)加大合力攻坚力度。按照产业脱贫进度安排,健全完善以县为单位资金整合和多元化投入机制。以实施专项产业脱贫工程为平台,扩大资金整合范围和规模,发挥聚集效应。各行业部门管理的涉农资金、各项惠民政策和用于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优先用于贫困村和贫困农牧户发展产业。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捆绑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发达省市对口援青资金整合用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合力推进产业脱贫,加快构建贫困地区特色产业体系。
(四)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产业发展。全面落实金融支持精准扶贫青海行动方案及主办银行制度。根据各县金融贷款实际需求,自行安排金融贷款贴息资金和一定比例的风险防控资金,并按照1比5至10倍的规模放大贷款额度。风险防控资金规模完全能够满足县域内扶贫贷款发放需求时,可暂停担保资金注入。重点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基准利率、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贷支持。扩大扶贫贷款规模,按照基准利率贴息补助,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通过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优先确保贫困户借款,支持发展到户生产性项目。允许到村扶贫互助资金作为担保资金,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放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强化驻村工作队责任。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帮扶作用,把推进发展特色产业作为落实精准扶贫、为民办实事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做好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的基础上,落实贫困村、贫困人口产业发展需求,帮助贫困村、贫困户选择适合发展的产业,全程参与产业扶贫项目的选择、文本编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七、责任落实
(一)省扶贫局是本行动计划的牵头部门,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下达年度摘帽县退出村计划,分解年度产业脱贫人口数,切块安排精准到县到户产业发展、扶贫产业园建设、旅游扶贫、金融扶贫贴息等资金计划。
(二)省级各行业部门和市(州)党委政府要倒排产业脱贫攻坚工期,组织落实年度计划,做到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省发展改革委围绕旅游产业扶贫项目,与省扶贫局实施好光伏扶贫项目,配套实施旅游扶贫基础设施项目。省财政厅要加大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力度,强化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省农牧厅要指导各县实施有关特色农牧业产业发展专项扶贫项目,整合设施农牧业等涉农资金项目,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发展产业脱贫项目。省水利厅要围绕贫困地区实施的发展产业脱贫项目,配套实施好水利工程。省林业厅要指导各县实施有关林业发展产业专项扶贫项目,整合林业发展资金,重点向贫困地区发展林产业脱贫项目倾斜。省旅游局要围绕乡村旅游富民扶贫工程,会同省扶贫局实施乡村旅游扶贫项目,配套旅游扶贫项目标识牌、改厕等项目。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要对贫困地区实施的发展产业脱贫项目给予充分的电力保障。各市(州)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围绕本行动计划,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所属各县实施好产业脱贫项目,落实市(州)级配套资金。
(三)各县(市、区、行委)党委政府是本行动计划的实施责任主体,要加强与省、市(州)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结合年度脱贫目标任务,确定好年度脱贫贫困村和贫困人口产业扶持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报经县级政府审查论证并批复后,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权责匹配的原则,强化县级政府在资金使用和监督中的责任。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县级政府负责在门户网站或媒体,以多种形式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坚持扶贫产业项目村级公示公告制。
青海省易地搬迁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建档立卡易地搬迁贫困户33377户、118869人。因地质灾害、生态环境脆弱、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整社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19103户、81198人。
二、目标任务
2016年至2019年在8个市(州)、38个县(市、区)、279个乡(镇)、1234个村实施易地搬迁扶贫项目,搬迁安置农牧户52480户、200067人。其中,西宁市、海东市搬迁安置23750户、94890人,分别占全省搬迁安置总规模的45.3%和47.4%;藏区六州搬迁安置28730户、105177人,分别占全省搬迁安置总规模的54.7%和52.6%。
三、进度安排
2016年至2017年搬迁安置农牧户20543户、77984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3437户、48299人,非建档立卡户7106户、29685人。
2017年至2018年搬迁安置农牧户16119户、60991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9997户、35054人,非建档立卡户6122户、25937人。
2018年至2019年搬迁安置农牧户15818户、61092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9943户、35516人,非建档立卡户5875户、25576人。
四、安置方式
根据县城、乡镇、中心村人口承载能力,在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科学选择安置区域和安置模式。
(一)集中安置。共44474户、170032人,分别占全省搬迁安置总规模的84.7%和85%。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5371户、88834人,分别占建档立卡贫困户的76%和74.7%;非建档立卡户19103户、81198人,分别占集中安置的24%和25.3%。1.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共22903户、87496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5049户、52243人;非建档立卡户7854户、35253人。主要是依托中心村现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通过调整置换土地,安排搬迁对象在本村内就近集中安置。
2.建设新村集中安置。共5346户、20475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3068户、11071人;非建档立卡户2278户、9404人。主要是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建设搬迁新村集中安置。
3.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集中安置。共15729户、60246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6931户、24471人;非建档立卡户8798户、35774人。主要是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城、乡镇附近建设安置小区或在新型农村社区、工业园区安置区,搬迁安置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4.乡村旅游区安置。共496户、1815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323户、1049人;非建档立卡户173户、766人。主要是依托旅游扶贫,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安排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发展乡村旅游。
(二)自主安置。共8006户、30035人,全部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别占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15.3%和15%。1.插花安置。共6198户、23507人。主要是依托安置区已
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由搬迁户自行购置农牧区现有的闲置庄廓房屋安置。
2.投亲靠友。共1808户、6528人。主要是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靠亲友等方式自行安置,在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的同时,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协调落实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
五、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及标准。
1.住房建设。
集中安置:修建搬迁群众住房44474套(栋),其中,就近安置22903套(栋),新村安置5346套(栋),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15729套(栋),乡村旅游区安置496套(栋)。户均80平方米,共计419.8万平方米,并配备大门、围墙等。建设标准参照《青海省农村牧区住宅建设指导手册》执行。
自主安置:由搬迁群众自行购买住房8006套(栋),凭签订的购房合同并经迁出地县、乡、村、户多级签署法律文书和县级政府审核备案后,领取购房补助。
2.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安置区配套建设给排水、道路、供电、通信网络、环卫等基础设施,确保安置区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秩序良好、功能完善。
供水设施: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区供水管网纳入城镇供水体系统筹实施。就近安置、新村安置、乡村旅游区安置的,采用建设集中供水工程或分散式供水工程解决安置区人畜饮水问题。
排水设施: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雨污排水系统纳入城镇排水管网统筹实施。城镇之外的集中安置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纳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规模较大的集中安置区,推广污水处理小型站;规模较小的集中安置区,建设雨污合流排水渠,排至就近的池塘或蓄水池。
供电设施: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供电系统纳入城镇供电系统统筹实施,按户均不小于9千瓦的负荷配套供电设施。就近安置、新村安置、乡村旅游区安置的,采用大电网延伸方式,按户均不小于5千瓦的负荷标准,配套建设10千伏供电线路及380伏/220伏供电线路等供电设施。
道路设施: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连接主干道路纳入城镇交通规划统筹实施。就近安置、新村安置、乡村旅游区安置的,安置区内硬化道路主干道宽度6米,宅间路宽度3米;对外连接道路宽度6米。
通信设施:有条件的县城周边安置区接入光纤网络,其他集中安置区实现宽带接入,确保安置区光纤和宽带全覆盖。
环卫设施: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设分类式垃圾箱。就近安置、新村安置、乡村旅游区安置的,按每25户或50米半径设1处垃圾收集斗(箱),配备垃圾转运车;垃圾采用“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清运至垃圾场。按50户或100米半径设1座环卫公厕,由安置区或当地村委会统一管理,建设标准执行《农村改厕改造施工技术规范》(2015修正版)。
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置区要保障搬迁群众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因地制宜,完善搬迁安置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搬迁群众生活。
教育设施:易地扶贫搬迁后,中小学校舍需要扩建的,要纳入全省教育发展规划,相应调整教育布局统筹解决。
卫生设施:为集中安置区新建标准化卫生室,按照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建设,完善基本医疗器械,加强安置区卫生服务能力。
安置区综合活动场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活动场所可与基层政权业务用房合并建设,具备安置区文化、科技、体育活动、就业指导和劳务服务等功能。每个安置区综合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硬化文体活动广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
4.迁出区生态恢复。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国土、林业、农牧等部门负责在迁出区实施退耕还林、宅基地复垦及整理、安置区绿化等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退耕还林:结合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及重大生态工程,加强迁出地生态保护和恢复。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实施退耕还林,条件较好地区发展经济林。
安置区绿化:按照建设美丽乡村、创建绿色人居环境的要求,大力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实施植树造林实现村庄周边和住宅绿化美化,使安置区绿化率不低于30%。宅基地复垦和整理:凡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农牧民,签订原宅基地复垦协议,拆除旧房、退出宅基地。对整村整社搬迁的农牧民原宅基地实施复垦。零散搬迁户的零星宅基地和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其它宅基地,转化为农村建设用地。
(二)补助标准。
1.建房补助。集中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西宁市、海东
市每户补助8万元,藏区六州每户补助9万元。自主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一次性补助10万元。整村整社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西宁市、海东市每户补助4.5万元(含农村危房改造资金2.5万元),藏区六州每户补助5.5万元(含农村危房改造资金2.5万元)。
2.基础设施。供排水工程按每人2000元、排水渠按每公里2万元、污水处理小型站按每立方米1万元。供电工程按10千伏供电线路每公里15—18万元、380伏/220伏供电线路每公里12—15万元补助,具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造价。道路工程按安置区主干道和对外连接道路每公里20万元、宅间道按每公里12万元的标准补助。通信网络设施按每公里通信光缆1.5万元标准补助。环卫设施中公厕按每座2万元、垃圾收集斗(箱)每个4000元、垃圾运转车每辆3万元标准补助。(对集中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安排6万元,非建档立卡户基础设施由行业部门配套建设。)
(三)群众自筹。为充分调动搬迁安置群众的积极性,落实搬迁安置群众的主体责任,建档立卡户每户自筹建房资金1万元,非建档立卡户每户自筹建房资金3.5万元。群众自筹有困难的,可由地方政府协调申请银行贷款,省财政予以贴息。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88.66亿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投资61.29亿元,占总投资的69.1%;非建档立卡户投资27.37亿元,占总投资的30.9%。总投资中,住房建设投资61.98亿元(包括建设用地费),占69.9%;基础设施建设26.68亿元,占30.1%。
(二)资金筹措。
1.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11.89亿元(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89万人,人均补助资金1万元)。
2.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向省级投融资平台注入资本金11.89亿元。
3.申请专项建设基金5.94亿元。
4.申请长期低息贷款40.5亿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3.41万元)。
5.申请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1.62亿元,省、市(州)、县财政筹措资金7.61亿元,共计9.23亿元,用于集中安置非建档立卡户建房补助。
6.搬迁群众建房自筹9.22亿元。其中,集中安置建档立卡户每户自筹1万元,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每户自筹3.5万元。
(三)信贷资金运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要求,已成立的青海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贷主体,注入资本金17.83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券11.89亿元、国家专项建设基金5.94亿元。向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申请长期低息贷款40.5亿元(人均贷款3.41万元)。贷款期限20年,贷款利率按国家确定的基准利率执行,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省上承担10%的利息。贷款还款,省财政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投融资主体还贷,由青海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贷统还。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各市(州)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统筹协调,对本地区项目负总责。县(市、区)党委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项目管理。县、乡要按照基层民主管理的要求,制定贫困群众参与项目的具体程序,组织贫困群众全过程积极参与项目的选择、规划、建设、管理、监督、验收、移交等工作,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一要严格建房管理。农业区必须由搬迁群众自主建设。牧区根据实际情况鼓励群众自主建设,确无自建能力的,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可由村委会或当地政府代建,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二要鼓励自主搬迁安置。项目村自主搬迁户,依据迁入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并与县、乡、村多级签订相关法律文书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助,同时对原宅基地进行复耕。三要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严格落实项目行政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参建单位终身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行业工程技术管理制,具体通过行政责任书和经济合同的形式落实。四要加强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五要严格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台账,从严管理,防范风险,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冒领项目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明确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易地扶贫项目资金。省扶贫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保障易地扶贫项目用地指标,配套迁出区土地整理项目,落实增减挂钩政策,实现占补平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安排配套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青海省资产收益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在发展产业脱贫行动计划确定的对象中,自身没有经营能力和发展产业选择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
二、目标任务
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到2020年使每个自身没有经营能力和发展产业选择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实现长期增收、稳定脱贫。
三、实现途径
结合实施产业脱贫项目,积极探索资产收益脱贫新模式,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设施农牧业、特色养殖、扶贫产业园、乡村旅游、光伏建设等涉农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以资产股权为纽带,折股量化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和贫困户,赋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拓宽其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形成的商铺、市场和宾馆等纯资产,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产权归项目收益贫困户共同所有,由受益贫困户共同确定经营形式。
(二)按照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即PPP模式),由企业在具备建设条件地区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和光伏电站扶贫,建设一批光伏设施农业、光伏农业大棚或利用荒山荒坡建设光伏电站,根据与企业签订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三)通过将土地、草场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作为资本金,以股权化方式融资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建立特色产业经济实体,由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将产生的利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量化分红。既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明晰双方持股比例按股分红;也可按照“负赢不负亏”的原则,对贫困户的分红以投入财政扶贫资金总量不低于10%的比例分红。量化股权给受益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收归扶持贫困户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理,在村内继续扶持返贫人口和相对比较贫困的农牧户进行受益,确保资产滚动发展、长期发挥效益。
(四)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将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赋予土地、草场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四、实施条件
(一)经营主体条件。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能人大户等经营主体,自愿参与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且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切实保障贫困人口收益。通过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达到“经营主体增效、贫困人口增收”双赢目的。
(二)收益贫困人口条件。贫困人口自愿参与,主动接受资产收益扶贫方式,并与经营主体形成利益联结体,积极参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进一步提高收入。
五、政策措施
(一)充分保障贫困人口收益权。切实维护和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成为资产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各类经营主体、项目村和受益贫困户三方签订资产收益投资分红或入股分红协议,明确收益的贫困户、期限、标准等,保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益。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定时将脱贫农牧户调整出列,同时纳入新的扶贫对象,对实现脱贫的农牧民户要给予一定巩固期,确保其稳定脱贫。享受资产收益项目的贫困人口不再享受产业扶贫项目。
(二)营造良好的资产收益环境。充分运用政策工具,为参与资产收益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便利条件,吸引其积极参与项目。将参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经济实体纳入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范围,按照基准利率给予扶贫贷款贴息补助,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积极参与生产和创收活动。对于依托农牧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能人大户实施的资产收益产业扶贫项目,要广泛吸收当地贫困人口务工或让贫困人口通过订单种植、标准化养殖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提高资产收益项目对贫困户的回报率。
(三)完善资产风险防控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以投资或入股形成的资产,以经营主体自身形成的资产作抵押,且抵押资产大于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的资产,经法律公证后,拨付项目资金,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经营主体所抵押的资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确定的可以抵押资产,不得将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同时,通过项目村与资产运营方签订资产保值增值协议,明确资产运营方保值增值责任。对出现运营方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不履行分红协议的可按照法律程序,优先偿还受益户,保障贫困人口的资产受益权。各类经营主体要将实施资产收益脱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应保险范围,保障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损失后贫困人口的收益。
(四)加强利益分配监管力度。加强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构建以县财政和扶贫部门为主导,项目参与贫困农牧户、审计和农牧等各行业部门相互配合的多元监督体系。县扶贫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各行业部门配合,每个季度对参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运营情况,主动参与对贫困人口的分红,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强化县级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公示公告,建立村级公告、县级媒体公示和省、市(州)级备案的公示公告制。
青海省转移就业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中,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意愿的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到2019年底,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31.5万人(次),确保有富余劳动力的贫困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8.2万人(次),其中,农牧业生产技术培训1.5万人(次)、转移就业技能培训6.02万人(次)、劳务经纪人培训2000人(次)、致富带头人培训4800人(次);鼓励扶持自主创业40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2000人。
三、进度安排
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精准扶贫转移就业按照四年期(2016年—2019年)规划实施。2016年计划转移就业5万人,技能培训3.15万人(次),鼓励扶持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创业10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1000个。
2017年在巩固上年已转移就业人员的基础上,计划转移就业2.5万人,技能培训2.5万人(次),鼓励扶持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创业10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1000个。2018年在巩固上年已转移就业人员的基础上,计划转移就业1.5万人,技能培训2万人(次),鼓励扶持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创业100人。
2019年在巩固上年已转移就业人员的基础上,计划转移就业1万人,技能培训1万人(次),鼓励扶持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创业100人。
以上年度转移就业和培训计划为全省指导性安排,具体计划根据各地需求和有转移就业意愿人数等情况另行下达,由县(市、区、行委)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农牧和扶贫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各市(州)人社等部门要指导所属县(市、区、行委)结合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劳动力数量、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按年度据实确定转移就业和培训任务,确保实现转移就业1人、脱贫1户的目标。
四、政策措施
(一)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
1.整合培训资源。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发挥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统筹管理平台作用,将人社部门实施的城乡劳动力技能促就业计划、农牧部门开展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扶贫开发部门实施的“雨露计划”等,统筹纳入当地贫困劳动力培训计划,整合各类培训项目,根据贫困劳动力培训意愿和市场需求,分类分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政策规定,确定培训机构,落实培训主体,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实现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全面覆盖到贫困家庭每个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要依托对口援青平台,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引导省外优势培训资源开展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2.提高培训精准性。各市(州)要依托基层扶贫开发、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深入贫困户家庭开展培训需求调查,侧重培训周期短、易学易会、脱贫增收见效快的“短平快”职业技能。要利用农闲时间,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使务农和技能培训“两不误”,实现技能和收入“两提高”。鼓励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职业教育,对暂未找到就业岗位的贫困家庭劳动力组织开展以“订单定向”为主的技能培训。鼓励优质培训机构根据贫困家庭劳动力地域分布,就近就地开展培训,学员不足的可因地制宜小班培训。支持具有双语教学能力的培训机构参与牧区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实效性。鼓励企业对招用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开展岗前培训,对拟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提前进行一年期以上订单培训,培训结束后安排其就业。鼓励开展劳务经纪人和致富带头人培训,使其带领更多贫困家庭劳动力脱贫致富。一产培训力争使贫困家庭劳动力能掌握1至2项农牧业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二三产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要到达到90%,培训后当期就业率不低于70%。
3.落实培训政策。贫困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和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培训期间每人每天给予20元的生活费补贴;异地参加培训的,按市(州)外省内300元、省外800元给予每人一次性交通和住宿费补贴,减轻家庭负担。藏区6州和六盘山贫困地区,就业技能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向上浮10%。企业新招聘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每人600元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企业采取校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1至2年的按物价部门确定的年学费标准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1年的培训补贴,3年及以上的给予2年的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费补贴,实现培训与鉴定的有效衔接。
4.加强绩效考评。严格执行培训质量监管、发放使用培训券、培训信息实名管理等制度,强化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落实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突出培训合格率、培训就业率的考核,严格兑现奖罚。对绩效考评好的培训机构给予招投标加分政策,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效对接,促进培训效益提升。
(二)多措并举,鼓励转移就业。
1.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不超过5年社保补贴和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加大转移就业力度。鼓励中介机构输送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组织推荐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内、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劳务经纪人带动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开展劳务经纪人培训和鼓励发达地区劳务纪经人到贫困地区进行传帮带等方式,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力争每个贫困村培养1至2名劳务经纪人。按照“先就业后奖励”的原则,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本县、乡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每人再增加50元。加强驻外劳务服务站和基地建设。各县要建立健全驻外劳务办事机构,充分调动和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做好对外出务工农民工的跟踪服务与管理;加强与驻地人社、司法、工会等部门的协作,协助驻地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妥善处理劳务纠纷、工资拖欠、工伤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做好驻地企业用工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传递,积极拓展市外劳务输出渠道,引导农民工转移就业;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外出农民工的民政救济、困难帮扶、证照办理、党团管理、大规模运输协调等工作。做到贫困家庭劳动力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就业有技能、创业有平台、权益有保障。对发挥作用突出的驻外劳务输出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3.做大劳务品牌。充分发挥地方主导产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作用,通过财政投入、就业培训、金融支持、提供市场服务等方式,扶持发展带动当地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强的特色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扶贫产业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在巩固提升“拉面经济”、“金秋采棉”、“枸杞采摘”等传统劳务品牌的同时,做大做强“土乡农家乐”、“热贡艺术”等劳务品牌。大力开展劳务品牌宣传,提升品牌实力,扩大品牌效应,提高转移就业的质量和水平。
4.强化能人带动。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凡通过创业带领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3年期限创业担保贷款并予以贴息。
5.适度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全省365个乡(镇),每个乡(镇)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专职负责转移就业相关工作。在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每村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专职从事转移就业扶贫工作。公益性岗位由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进行统筹规划,报省人社部门批复后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坚持“面向贫困户、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原则,由乡(镇)政府研究制定招聘方案,报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做好报名、资格审查、择优聘用等工作。拟聘人选确定后及时在所在村或乡(镇)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正式聘用。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认真核查,严格按规定处理。
6.加强用工岗位信息宣传对接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更新当地企业用工信息,通过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村政务公开栏以及“青海省农牧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要充分发挥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以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契机,积极搭建用工对接平台,有针对性推荐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切实增强当地主导产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政府投资项目和各类园区要优先吸纳当地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乡(镇)政府负责需求分类、岗位筛选、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
(三)加大扶持,鼓励创业脱贫。
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贫困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按照出资人人数累加,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确需延期的,贷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申请,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2.充分发挥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作用。对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奖励。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对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和指导。对初次创业、兴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落实农民工创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办“网店”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五、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人社部门在扶贫部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贫困人员年龄结构、劳动力数量、分布等情况,收集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及培训愿望等信息,建立就业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将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列入全省年度培训方案,会同农牧、扶贫、财政等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农牧部门负责落实农牧业生产技术培训任务。扶贫部门负责落实“雨露计划”培训、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学历教育及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任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制定方案,分级实施。省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农牧、扶贫等部门,统筹制定下达精准扶贫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市(州)人社部门统筹本地区转移就业方案制定和实施,分解下达目标任务,督促贫困县(市、区、行委)制定计划、抓好落实。县(市、区、行委)人社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计划的实施,明确职责、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落实政策,确保有序推进。各地计划方案逐级上报扶贫、人社部门备案。
(三)管好资金,落实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各类扶持资金,畅通支出渠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农牧部门负责筹措和管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资金;扶贫部门负责筹措和管理“雨露计划”、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学历教育资助和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资金。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等补贴,从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人社部门实施的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劳务经纪人奖励、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按照《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规定的标准和申报程序,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就业扶贫涉及的政策多、范围广,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政策举措,确保就业扶贫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青海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中,实施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攻坚行动。
二、目标任务
2016年至2020年,实施贫困人口就医“一减七免”、医疗精准扶贫“十覆盖”政策,切实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建立参保专项补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充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实施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发挥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的集成优势。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贫困人口就医优惠政策。
1.全省各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贫困病人就医“一免七减”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予以免普通挂号费,住院病人药费、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
2.实施医疗服务“十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全覆盖,资助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全覆盖,包虫病免费药物治疗和手术费用补助全覆盖,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全覆盖,贫困地区育龄妇女补服叶酸全覆盖,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全覆盖,贫困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覆盖,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全覆盖,贫困人口疾病应急救助全覆盖,对“三无”人员及时给予医疗救治、贫困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全覆盖。
(二)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1.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缴费机制。在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的同时,明确政府与个人责任分担,同步提高财政补助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参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使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达到合理水平。
2.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水平。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统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努力消除医疗保险城乡待遇差。
3.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面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按病种、按定额、按人头、按床日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升基本医保保障绩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4.提升就医即时结算服务能力。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一体化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医保待遇、就医管理的统一,促进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进一步完善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实现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5.实施贫困人口参保专项资助政策。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参保并享受待遇。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的资助资金须在当年3月底前由民政部门划转到参保地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
(三)加大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帮扶力度。
1.落实贫困人口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政策。贫困人口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80%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
2.落实贫困人口住院救助政策。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设起付线,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用,给予80%救助,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5至6万元。
3.落实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年度内个人承担费用(含自费部分)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与救助服务质量。
1.加强政策有效衔接。逐步完善“一站式”医疗保障和救助服务模式,促进医疗服务、医保保障、医疗救助和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贫困人口就医同步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项惠民政策,解决贫困人口就医跑腿垫资问题,最大限度减轻贫困人口负担。
2.建立贫困家庭医疗保障联系制度。扶贫和民政部门对辖区内贫困家庭人口、民政救助对象逐家逐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反馈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保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障和救助行动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要按照省级统筹安排、市(州)协调推进、县级主体责任的原则,建立由省、市(州)、县三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卫生计生、人社、民政、财政共同组成的工作机制,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和整体推进各年度、各阶段的工作,协调解决行动计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行动计划扎实有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实施好脱贫行动计划。扶贫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脱贫行动计划实施的指导、检查、推进,加强与各部门工作衔接,做好贫困人口确认工作,明确贫困人口身份标识,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人社、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人社部门依据扶贫部门的信息,协调民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助资金,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参保,及时兑现贫困人口医保待遇;卫生计生部门要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各项减免政策,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拨付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的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三)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核实贫困人口身份,严防骗取医保基金和贫困人口优惠政策的行为,对不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和假冒对象的责任,追回骗取资金,并按规定暂停其相关医疗保障、救助等待遇,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青海省教育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中,不同学龄段在校学生和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劳动力人口。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加快实施教育脱贫工程,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坚持全面覆盖、精准到人的原则,以提高贫困人口受教育年限和劳动者技术技能为重点,努力构建到村、到人的教育精准脱贫体系。全面普及15年免费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教育强民、技能富民的精准脱贫举措,促进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到2019年,贫困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初中辍学率控制在1.2%以下,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其中,青南地区贫困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贫困地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一)学前教育。到2019年,实现“两个全覆盖”,即有20名以上学前幼儿建档立卡贫困村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免除保教费政策全覆盖。
(二)义务教育。到2019年,实现“两个所有”,即贫困县(市、区、行委)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到《青海省全面改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教学点基本达到《青海省教学点办学标准》,所有贫困县全面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高中阶段教育。到2019年,实现“两个达标”,即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基本达到《青海省标准化中小学校办学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满足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需求。
三、进度安排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脱贫计划,结合学前教育二期三年行动计划和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统筹中央和省级项目资金,分年度、有重点支持脱贫县教育项目建设,实施好教育脱贫行动计划方案。
2016年,教育建设项目重点向同德县、河南县、都兰县及海西州大柴旦、冷湖、茫崖行委6个贫困县(行委)、400个贫困村倾斜,各项教育发展指标达到目标要求。实施15年免费教育。省属高校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精准到县,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贫困家庭子女。基本满足初、高中毕业后的“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需求。建立贫困家庭学龄人口、“两后生”职业教育和劳动力培训档案。
2017年,教育建设项目重点向平安区、循化县、刚察县、同仁县、玛多县、玉树市、称多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天峻县11个贫困县(市、区)、500个贫困村倾斜;各项教育发展指标达到目标要求,完善教育结对帮扶机制。加强高中阶段教育资源建设,强化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
2018年,教育建设项目重点向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互助县、贵南县、祁连县、海晏县、尖扎县、玛沁县、久治县、杂多县、治多县12个贫困县、500个贫困村倾斜;各项教育发展指标达到目标要求,基本实现贫困县长期保留的学校和教学点办学条件达标。
2019年,教育建设项目重点向民和县、乐都区、化隆县、共和县、贵德县、兴海县、门源县、泽库县、甘德县、达日县、班玛县、囊谦县、曲麻莱县13个贫困县(区)、222个贫困村倾斜,基本实现贫困县(区)各项教育发展目标,基本实现贫困县(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020年,进一步做好教育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全面实现各项目标任务要求。
四、主要措施
(一)扩大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
1.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依照《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采取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设置学前班、建立巡回支教点以及在边远、高寒且人口分散的牧区举办流动幼儿园或幼儿季节班等方式,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逐步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村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对易地搬迁贫困村,根据人口规模和年度搬迁计划,按标准设置学前教育机构,为适龄贫困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创造条件。
2.改善办学条件。加快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努力办好必要的教学点,保障贫困地区农村儿童就近入学。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普通高中建设攻坚计划,支持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等建设,配齐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建设,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贫困人口就业,提高脱贫致富能力。
3.全面普及15年免费教育。从2016年春季开学开始,对藏区六州所有学生和西宁、海东两市贫困家庭学生实施15年免费教育。对学前3年免除保教费;对义务教育9年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对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对高中阶段3年(普通高中、中职)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继续提供助学金。同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流动人口中在城镇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三江源”异地奖补政策。进一步完善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多元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优先予以资助,优先安排助学贷款,做到应助尽助。
4.加强贫困地区民族教育。科学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健全从学前到中小学各阶段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学体系,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实施双语特岗教师计划,大力培养双语兼通、“双师型”教师,切实增强民族地区学生就业升学能力。充分发挥对口援青省市智力优势,加大藏区省内外异地办学的支持力度,稳定普通高中省外异地办班规模,积极扩大异地职业教育办班规模,争取对口支援省市面向我省招收“中高职贯通”学生。
5.关爱特殊困难儿童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强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发挥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对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贫困生开展助学关爱活动。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就学、生活和安全需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流动人口子女就近入学。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为贫困家庭子女在西宁市初、高中学校异地上学创造条件。提高贫困地区残疾儿童教育普及水平,到2019年贫困地区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按照“一人一案”的要求,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
6.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到2018年,实现贫困县(市、区、行委)所有中小学宽带网络到校,优质教育资源“班班通”,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推进“三个网络课堂”建设,落实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工程,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让贫困地区学生享受优质数字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二)强化贫困地区控辍保学工作。
1.依法加强控辍保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控辍保学力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通知》(青政办〔2015〕14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责任,加强教育执法,建立政府、学校、家庭、社区(村两委)联保联控机制,健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劝返和问责制度。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不断巩固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率和巩固率,解决好未成年人入寺院和不能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2.建立健全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档案。掌握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程度,积极帮助贫困家庭适龄人口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鼓励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支持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将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重要指标,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不低于90%,提高贫困地区人口受教育水平。
(三)着力加强贫困地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1.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拓宽中职升高职通道,实施高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子女资助政策,提高贫困家庭中职学生升入高职院校比例。鼓励农牧区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的“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满足“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及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增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职业技能。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实施力度,引导企业扶贫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在西宁、海东、海西等产业发展集聚地区,结合城镇化规划,对接产业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建设职业学校,支持六州各建设一所中职学校,重点支持一批社会有需求、就业有保障的特色优势专业,最大范围吸纳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加快贫困地区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和劳动力转移。积极探索学校食堂与农户或合作社对接,助农增收脱贫。
2.做好贫困家庭职业教育毕业生和大学生就业帮扶工作。加强对家庭贫困学生就业指导、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提供更多的实习实践机会,着力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举办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活动,争取“一对一”就业推荐服务,帮助家庭贫困毕业生及时充分就业。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打造“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为贫困县每一个行政村培养若干后备干部、创业青年和致富带头人。
(四)高校招生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
1.实施专项招生计划。积极落实教育部所属高校和省内外重点高校面向我省贫困地区的专项招生计划。省属高校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精准到县,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贫困家庭子女。省内高等职业院校40%以上的自主招生计划面向省内贫困县(市、区、行委)和全省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实施单独考试招生、单独录取。
2.加大小学全科教师和村医的培养力度。青海师范大学和青海民族大学师范类招生计划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小学教育(全科)专业计划,重点为贫困地区乡村学校培养下得去、留得下、教得好的一专多能教师。实施“村来村去”中高职免费定向村医培养计划,每年招收400名左右医药卫生类学生。
(五)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1.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贯彻落实《青海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通过“省定标准、市州考招”,为贫困地区乡村学校配置合格师资,从源头上保证新聘教师质量。对贫困县(市、区、行委)的乡村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培训进修、评优提职和待遇等方面进行倾斜。鼓励退休教师到贫困地区乡村幼儿园、中小学开展支教。在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上加大向举办学前教育贫困村的倾斜力度,逐步达到保教人员配置标准。全面落实国家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完善乡村教师表彰机制。
2.加强教师培训和支教工作。“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项目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通过集中培训、跟岗研修、远程培训、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和双语教师培训,提高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业务素质。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继续按照不低于城镇教师总数2%的比例,有计划地选派西宁、海东等地教师到青南边远地区支教;继续组织实施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师范生顶岗支教实习工作,同时加大支教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置换培训力度,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完善各级教育结对帮扶机制。
1.建立基础教育结对帮扶机制。由市(州)、县级教育部门统筹,建立区域内城镇学校、幼儿园“一对一”或“多对一”结对帮扶乡镇以下学校和幼儿园,积极协调对口支援地区或省外学校、幼儿园结对帮扶区域内学校幼儿园。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推进校长、教师进修培训、挂职锻炼,开展校本教研,探索集团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2.完善职业教育结对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六省市对口援青政策优势,在六省市6个职业教育集团及12所民办高校对口支援我省藏区六州各一所中职学校的基础上,拓宽对口帮扶形式,加大特色专业建设和教师培训力度,提升学生创业就业能力。建立对我省东部地区各县中等职业学校结对帮扶机制,协调国家东部地区一个职教集团对口帮扶我省东部地区贫困县一所中等职业学校。
3.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结对帮扶机制。依托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等活动,动员大学生志愿者与农村贫困学生建立“一对一”长期结对帮扶关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动员社会志愿者与片区贫困学生建立“一对一”长期结对帮扶关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建立校长、教师“一对一”对口帮扶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机制。
五、责任落实
(一)加强省级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省教育厅根据教育脱贫行动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教育资源,完善项目管理措施,着力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升办学质量,推进工作目标如期实现。省发展改革委将贫困地区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积极争取中央政策和项目支持。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协调落实中央支持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加大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省扶贫局积极争取国家扶贫项目支持,统筹扶贫开发有关配套政策,支持教育脱贫工作,监督检查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招录补充机制,落实好教师职称晋升和待遇保障政策,指导贫困地区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免费定向村医培养计划、生源组织、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工作。省农牧厅负责培养新型职业农牧民工作。
(二)强化市州教育部门统筹监督职能。按照“省负总责、市州推进”的要求,市(州)教育部门加强教育脱贫统筹工作,制定脱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在落实普惠性政策的同时,针对不同对象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因地因人实施教育帮扶特惠性政策。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特点和要求,统筹落实好项目、资金,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落实职业教育发展任务,确保如期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
(三)抓好县级推进落实工作。按照“县抓落实、扶持到校、资助到生”的要求,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建立精准到人的贫困学生台账,制定年度任务目标和实施计划,细化工作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落实各类教育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详查办学条件现状,逐校核实办学条件缺口,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如期实现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各项发展指标。
(四)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省教育厅与各贫困县(市、区、行委)教育部门签订教育脱贫责任书,县与乡镇和学校(幼儿园)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年度脱贫攻坚报告及督查制度,加强督查问责。
青海省低保兜底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中,实施“两线合一”低保兜底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二、目标任务
按照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政策和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扶贫帮扶措施,充分发挥低保制度的“兜底”作用,确保全省贫困人口按期实现整体脱贫,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三、进度安排
从2015年底起,逐年提高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到2019年,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000元以上。
2016年底,11万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实现脱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41万人。
2017年底,14万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实现脱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7万人。
2018年底,14万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实现脱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13万人。
2019年底,全省贫困人口实现整体脱贫。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约12万人)实行兜底保障。
四、政策措施
(一)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5年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年2970元,实现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年3316元、3532元和3762元,到2019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4000元以上。
(二)认真落实生活补助政策。2016年起,全省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按三种类型进行管理和实施分档生活补助。一是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约12万人),平均按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实行完全兜底保障,不再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
二是原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约11万人),平均按每人每年补助2016元,扶贫部门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三是对新增低保对象(扶贫建档立卡户,约29万人),平均按每人每年补助400元。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据实补差”。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分类施保金,切实提高低保对象中特殊群体的救助水平。以后每年根据低保标准的提高幅度,相应增加分档补助水平。认真落实分类施保和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长期卧床病人、单亲家庭和16岁以下儿童按每年200元增发保障金;对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一级、二级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低收入家庭的三、四级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三)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制定出台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工作的政策,在保障范围、标准及资金来源、核查识别、脱贫退出、动态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充分利用信息化核对平台,准确运用核对结果,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应保尽保;对实施产业扶持、就业帮扶等政策措施摆脱贫困的低保家庭,及时调整退出低保,实行脱贫逐户销号,做到脱贫到人、应退尽退。对新纳入的低保对象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核查,精准补助水平。每年对所有农村低保对象开展一次核查,精准识别,并在村(社区)、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及网络长期公示。2016年3月底前,低保家庭相关信息要全部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健全完善贫困残疾人口生活和护理保障制度,对于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保留12个月的低保待遇。
(四)发挥社会救助整体效应。一是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出台《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尽快搭建工作平台,统一受理和转办(介)救助申请,做到救助政策有机衔接、救助资源合理整合、救助数据共享使用,提升救助综合效能,提高救助效率时限,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二是开展救急难,加大临时救助力度。针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户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进一步加强慈善救助力度,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出现的暂时性、突发性困难,减少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的致贫、返贫现象发生。三是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关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水平。
(五)做好各项兜底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每年按照“两线合一”的资金标准,足额落实兜底资金。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实际保障人数所需资金的90%安排补助资金,剩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配套。各地要加强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使用范围,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强化审计监督,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六)加强扶贫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两项制度衔接。加强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一是做好数据对接。已纳入低保对象中开展帮扶对象的经济财产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扶贫部门主动沟通,做到数据共享对接;建立民政与扶贫部门共同核查机制,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和退出低保必须由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认定,并进行第三方评估。二是健全完善档案资料。要健全完善低保对象家庭纸质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分类存档。对实施帮扶措施的低保家庭,档案中要保存针对其家庭的脱贫计划、帮扶措施、帮扶时间等内容。健全完善低保电子档案,低保家庭相关信息要通过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做到与纸质档案同步录入、同步更新,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内容实时一致。三是强化核对结果运用。加强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与低保系统、扶贫大数据的衔接,抓紧建立农村低保、核对信息化平台和扶贫开发的信息平台,依托信息化核对平台,运用精准识别成果,建立精准扶贫大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有效对接。
五、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低保兜底脱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计划,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要加强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力量,强化与扶贫等部门的对接协调,做到政策措施、进度安排及时了解掌握,基础数据信息全面共享。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责任清单、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任务落实情况,省、市(州)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同时,加强督促检查,对低保审核、审批、资金发放中存在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好群团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在主动发现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项目发布的工作联系机制,通过购买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进村入户精准扶贫、精准救助,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
(四)加大政策宣传。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低保“兜底”脱贫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政策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良好氛围。
青海省交通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全省未实现道路通畅的6个乡、227个贫困村,涉及贫困人口19万人。
二、目标任务
完成剩余6个乡镇的227个贫困村道路通畅工程,跟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村配套道路建设。确保到2018年所有乡镇、行政村通客运班车率达到100%。
1.实现所有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建设。2018年全面完成果洛州达日县桑日麻乡,玉树州杂多县查旦乡、莫云乡,治多县扎河乡、索加乡,曲麻莱县麻多乡等6个乡镇的道路通畅任务,建设里程1158公里。
2.实现227个贫困村道路通畅工程建设。2017年全面解决227个贫困村的道路通畅任务,建设里程5825公里。对按砂砾路面实施通畅工程的147个贫困村,每个村预列3公里村内硬化道路,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群众意愿,由地方交通局提出申请,并视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对于未纳入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村范围和已实现道路通畅工程的建制村中零星分布的贫困群众,由各市(州)、县交通部门提出建设需求,对确属需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3.配合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村的道路配套建设。根据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跟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行政村的通路问题。
三、进度安排
按照“三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交通扶贫目标任务,乡镇通畅工程计划用3年时间建成并投入使用;贫困村通畅工程用1至2年时间建成并投入使用。
(一)乡镇通畅任务。2016年开工建设启东至那曲公路(达日至玉树段)175公里;杂多县至查吾拉公路212公里;治多县至二道沟兵站公路412公里;玛多县至色吾沟公路359公里。2018年底全面建成通车。
(二)贫困村通畅任务。2016年安排建设227个贫困村通畅工程,建设规模5825公里,其中,水泥砼路面977公里,砂砾路面4848公里。到2017年底227个贫困村全部实现通畅。
(三)易地扶贫搬迁村配套道路。根据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全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村配套道路相关工作。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乡镇通畅工程。投资估算143.76亿元。资金来源国家投资和省级自筹。
(二)贫困村通畅工程。投资估算14.07亿元。资金来源国家投资和省级自筹。
(三)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道路。投资估算2亿元。资金来源国家投资和省级自筹。
五、政策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以厅长为组长,各副厅长为副组长,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交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副组长负责1个市(州)交通扶贫工作,主要对规划内容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公路局进一步加强交通扶贫项目的技术指导,完善交通扶贫项目考核监督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确保交通扶贫项目质量。
(二)创新工作机制。针对交通扶贫工程项目多、工程量大、施工期短、时间紧的实际,各市(州)要根据自身管理和技术力量,进一步拓宽思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弥补技术力量不足问题,同时要以县为单位对县内项目进行打捆招标,减小项目管理难度。
(三)加强计划管理。充分发挥计划调控作用,在保证各建设类别里程规模且建设标准满足四季畅通的前提下,县级交通部门要结合地形、建设成本、难易程度等实际,由县政府负责对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补助投资计划在本县范围内提出调剂使用意见,但调整幅度不能超过补助投资的5%,须报经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四)加强宣传引导。省公路局要在门户网站开辟交通扶贫专栏,重点报道全省交通扶贫工作动态,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政策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村务公开栏等载体,采取集中宣传、专题报道等多种方式,分阶段、有重点地宣传交通扶贫成果,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交通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六、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级统筹、市(州)负总责、县(区)抓落实”的管理机制,省交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交通扶贫工作的规划编制、计划下达等总体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交通扶贫工作的领导,将交通扶贫工作纳入地方整体扶贫,狠抓交通扶贫项目的落实工作,按进度完成扶贫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抓好政策制定、项目规划、补助标准、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州)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交通扶贫项目政策制定、前期研究、工程建设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重点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青政〔2015〕76号)精神。县级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要从改善民生、加强公共基础服务的高度,提高对交通扶贫工作的认识,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出台为交通扶贫项目无偿提供砂石料等配套措施,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交通扶贫建管养运体制机制,营造全民“建路、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在农村交通扶贫项目建设中推广“七公开”制度,做到信息公开、阳光操作,为全省贫困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青海省水利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中,涉及饮水安全问题的668个贫困村(含易地搬迁村592个)、14.48万人(其中贫困人口9.01万人)实施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到2018年解决和巩固提升14.48万人的饮水安全。到2020年,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体系,使贫困群众喝上更加方便、稳定和安全的饮用水,贫困地区集中供水率达到8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5%,水质达标率较2015年提高15个百分点。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经初步测算,精准扶贫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总需求约3.14亿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从省级财政专项、地方债券、水利基金等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进度安排
2016年,全面解决和巩固提升19个贫困县(同德县、河南县、都兰县、平安区、循化县、刚察县、同仁县、玛多县、玉树市、称多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天峻县、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互助县、贵南县)、269个建档立卡贫困村、2.44万贫困人口饮水安全。
2017年,全面解决和巩固提升10个贫困县(祁连县、海晏县、尖扎县、玛沁县、久治县、杂多县、治多县、民和县、乐都区、化隆县)、228个建档立卡贫困村、3.03万贫困人口饮水安全。
2018年,全面解决和巩固提升10个贫困县(共和县、贵德县、兴海县、门源县、泽库县、甘德县、达日县、班玛县、囊谦县、曲麻莱县)、171个建档立卡贫困村、3.54万贫困人口饮水安全。
五、政策措施
(一)实行项目储备管理。按照《青海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巩固提升“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建立以全省668个贫困村为基本单元的水利精准扶贫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完成及时销号。
(二)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列入水利扶贫专项方案的项目,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督促贫困村所在市(州)、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次年实施项目必须当年12月底前完成初设或实施方案批复,确保项目如期实施。
(三)加大投资倾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投资,切实加大贫困地区水利项目投资力度,对集中供水贫困户入户部分予以全额兜底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建立水利扶贫投资计划协调机制,优先安排列入专项方案中年度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落地、资金落地。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落实饮水安全市(州)、县长负责制,确保当年项目当年完成当年见效。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切实把好原材料入场关、设备采购关、施工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项目建设完成后,实行验收销号制。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等部门对验收结果随机抽查。
(五)规范工程良性运行。健全完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大力推行“国有水管单位+基层管理单位+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横向三类”(纯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纵向五级”〔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大水源地保护,强化水质监管,建立良性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六、责任落实
(一)落实项目主体责任。水利行业扶贫饮水安全工程县(市、区)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县级水利部门是实施主体,逐项落实工程责任人。市(州)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二)建立扶贫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需求调查、项目储备、投资倾斜、统计分析、工作考核等机制,切实做到扶持目标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解决措施精准、扶贫效果精准。
(三)形成工程建设合力。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水利扶贫规划、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审批项目竣工决算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巩固提升工作。
青海省电力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供电的网内贫困县(市、区、行委)33个、贫困村1388个,其中,8个贫困县(行委)、761个贫困村已完成电网改造;“十三五”期间对网内其余25个贫困县(市、区)、627个贫困村和玉树、果洛网外9县贫困村电网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国家电网公司“阳光扶贫行动计划”投资建设10兆瓦光伏电站定点扶持玛多县0.21万贫困人口脱贫。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继续实施农牧区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易地扶贫搬迁村通电工程,进一步提升农牧区电网供电能力,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提供安全、可靠、充足、经济的电力供应,满足农牧民生活、农牧业生产用电需要。到2019年底,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贫困村供电可靠率达99.8%,综合电压合格率达99.6%,户均配变容量达2.2千伏安,村村通动力电。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贫困村电网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村通电工程计划投资20.8亿元,其中,贫困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13.71亿元,易地搬迁通电工程投资6.26亿元,定点扶贫玛多县光伏电站建设投资0.83亿元。玉树6县、果洛3县电网资产上划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后,根据贫困村用电需求,制定电网发展规划,确定投资估算。
(二)资金筹措。贫困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项目资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企业自筹两部分构成。西宁市3县,海东市平安、乐都、民和、互助4县(区),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占比20%,企业自筹占比80%;海西、海南、海北、黄南、玉树、果洛州各县以及海东市循化、化隆2县,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占比50%,企业自筹占比50%。定点扶贫玛多县光伏电站建设资金全部由国家电网公司出资。
四、进度安排
根据全省贫困县摘帽时序安排,同步安排2016年至2019年电力基础设施建设。
2016年,新建改造10千伏线路436.52公里、配变容量191.34兆伏安(666台),0.4千伏线路2145公里、下户线50312户,涉及贫困村282个。建成定点扶贫玛多县10兆瓦光伏电站。
2017年,新建改造10千伏线路422.92公里、配变容量122.181兆伏安(753台),0.4千伏线路2152.07公里、下户线44906户,涉及贫困村209个。
2018年,新建改造10千伏线路200.38公里、容量33.185兆伏安(配变209台),0.4千伏线路569公里、下户线12160户,涉及贫困村73个。
2019年,新建改造10千伏线路281.64公里、容量52.48兆伏安(配变349台),0.4千伏线路1253.5公里、下户线19013户,涉及贫困村63个。到2019年底,同步完成玉树、果洛网外9县贫困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五、政策措施
(一)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支持。抓住国家高度重视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重要机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做好企业自筹资金筹措工作,为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二)做好电网建设与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有效衔接。统筹安排贫困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同步安排通电建设项目,保证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项目及时投产。
(三)建立内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工程组织协调。建立电网企业内部协同推进机制和由各市(州)、县政府主导的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工程组织管理及沟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突出问题和矛盾,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四)推进网外贫困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玉树州6县和果洛州班玛、久治、玛多3县电网资产无偿上划工作,实现玉树、果洛地区供电一体化。上划后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排查9县贫困村电力需求,制定项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六、责任落实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将贫困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协同协调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工作督导机制,积极筹措自筹资金、及时争取落实中央预算资金,妥善处理“安全、质量、进度”三者关系,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青海省医疗卫生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16万户、52万贫困人口中,提供同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及健康促进服务。
二、目标任务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推动实施以“一免七减四优先十覆盖”为抓手的医疗扶贫。强化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基本装备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全面强化医疗精准扶贫和健康促进,满足贫困地区、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就医需求,保障贫困人口不得病、少得病、早诊治,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贫困地区家庭健康和幸福指数。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推进健康青海建设。
(一)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加快贫困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改善贫困村群众就医环境。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改造升级贫困村卫生室,满足当地群众看病需求,有序推进贫困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根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行政村卫生室建设。“十三五”期间全省贫困地区新建村卫生室292所(重点贫困村35所、一般贫困村32所、易地扶贫搬迁村225所),每所新建业务用房60平方米,总建设规模17520平方米,总投资2044万元,分四年实施完成。
(二)筑牢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实施“手术医师团队”培训工作,为贫困地区49所州(县)级综合医院至少培养一个手术医师团队(外科、妇产科、骨科、麻醉医师,手术后复苏和手术室专科护士)。继续实施骨干医师培训项目,每年为县级医院培训骨干医师120人。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心乡镇卫生院,采取跟班培训等方式,对贫困地区乡村医生实行全员培训,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适宜技能等进行重点培训。到2020年,按“填平补齐”原则,为677所贫困村卫生室配备常规诊疗设备,总体达到标准化水平,让贫困地区群众享有全省同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深化城乡医疗对口支援。继续实行全省县级医院对口支援全覆盖,安排省内三级医院并借助辽宁省、沈阳军区等东部省(市)医院135支医疗队支援全省81所州县医院,其中县级医院69所。按照现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的要求,2016年帮扶26所,2017年帮扶89所,2018年帮扶131所,2019年帮扶152所,到2020年力争贫困县乡镇卫生院能力水平总体提高,基本实现“常见病不出乡”的目标。
(四)健全包虫病防控联动机制。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中间宿主防治、病人查治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动员各相关地区和部门力量,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将防治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建立包虫病病人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对患者给予有效管理和服务。强化人群包虫病筛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促进病人规范治疗,对已确诊的包虫病患者实施免费抗包虫药物治疗。
全省基本控制包虫病行动计划主要工作指标
序号 |
达标项目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1 |
病人规范管理率 |
85%
|
90% |
95% |
强化措施,巩固前三年成果落实和提高指标完成率 |
100% |
2 |
监测点任务完成率 |
80% |
85% |
90% |
90% |
|
3 |
专业人员技能合格率 |
80% |
85% |
90% |
90% |
|
4 |
中小学生包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
80% |
85% |
85% |
90% |
|
5 |
流行区定居点集中供水率 |
70% |
75% |
78% |
80% |
(五)开展传染病慢性病综合防控。通过对贫困地区结核病人进行免费医疗(主要门诊诊断,初次、末次查体,肝肾功能检查,营养费等)救治,减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开展慢性病防控培训,提升贫困村医生队伍慢性病防控能力。在贫困县区开展重点慢性病综合防控,包括每年为贫困地区群众免费发放碘盐、重点慢性病病人管理、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一般人群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六)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对全省贫困群众中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使符合手术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得到及时诊治。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共需资金4.36亿元,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2044万元和贫困村卫生室配备常规诊疗设备资金677万元,由各级财政配套;卫生人才培训经费2340万元、医疗机构城乡对口支援5580万元、地方病及慢性病防治32030万元、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975万元,从卫生专项经费中支出。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省卫生计生委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各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医疗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副组长负责一个市(州)的医疗扶贫工作,落实方案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创新工作机制。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资金向贫困县倾斜,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确保卫生计生专项资金使用更加精准有效,集中解决因病返贫、致贫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健康素养促进“1234567”工作模式宣传推广工作,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群众参与健康宣传的自觉性,引导贫困地区服务对象改变生活行为。各行各业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贫困人口健康素养。
五、责任落实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落实项目建设、指标完成、对口支援,做好医务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工作,督查工作进度,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等。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二)各市(州)政府要按照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等,制定出台本地区医疗卫生扶贫专项行动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年度、明确到县(市、区、行委),并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行委)项目实施。
(三)各县(市、区、行委)政府为医疗卫生扶贫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行动方案及具体项目的实施。(四)省、市(州)、县三级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加强对医疗卫生扶贫工作的考核、监督、检查、验收。对医疗卫生扶贫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督促、年底有总结验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与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部门目标任务考核挂钩。贫困村驻村工作队要参与、配合地方政府和各级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扶贫工作的检查验收。
青海省通信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16万户、52万贫困人口中,未通宽带(含有线、无线)的贫困村158个,涉及2.32万贫困户、11.6万农村牧区贫困人口。
二、目标任务
解决全省158个未通宽带贫困村的宽带覆盖问题,完成全省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通达宽带的目标。
2016年至2017年,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94%,宽带接入能力达到4Mbps,并具备平滑升级更高速率能力。
2018年至2019年,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96%,宽带接入能力达到8Mbps,并具备平滑升级更高速率能力。
2019年至2020年,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98%,农村宽带接入能力超过12Mbps,农牧区通信网络服务能力和接入水平得到进一步优化和提升。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2016年至2020年,需政府引导性建设投资(不含运行维护成本)6474万元。
四、工作重点
(一)对聚居程度较高、人口较多且稳定居住的地区,采用公用移动3G及以上无线网络覆盖,推进光缆到村建设,实现平均接入带宽能力达到4Mbps以上,并具备平滑升级更高速率能力。
(二)对聚居程度不高且距离现有基站或者通信接入点较近的地区,采用公用移动3G及以上无线网络进行覆盖,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手段实现较高质量宽带接入。
(三)对聚居程度较低且距离现有通信接入点较远的地区,采用公用移动3G或以上无线网络进行覆盖,实现宽带接入。
(四)新规划建设的成片新农村、农牧民安居点在完成公用移动3G及以上无线网络覆盖的同时,推进光纤到户宽带接入方式。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研究,把握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032号)精神,补偿方式以地方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主,鼓励基础电信、广电企业和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公平参与农牧区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地要进一步认真研究新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使采用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成为本地区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渠道之一,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并上报符合实际、目标清晰、技术可行,能够解决本地区宽带建设问题的项目建议书。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据此申请中央财政投入,推动我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发展。
(二)理顺机制,统筹安排。坚持通信基础设施与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验收,优先解决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村通宽带问题。省通信管理局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研究制定相关职责、标准和规范。各市(州)、县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形成省、市(州)、县协调联动的组织保障体系。以电信普遍服务补偿试点工作为抓手,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中央财政下拨专项引导资金和地方政府政策资金共同推进农牧区宽带基础设施建设。
(三)政府主导,积极参与。各市(州)、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和政策支持,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企业承担电信普通服务任务的积极性,探索PPP、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方式,调动各类主体共同参与我省农牧区宽带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014—2020年《“宽带青海·数字青海”战略规划》、《青海省促进信息消费发展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青政办〔2015〕111号)、《关于印发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86号)等文件精神,保障农村宽带网络设施的用地、用电需求,协调解决各类赔补纠纷,帮助企业降低农村信息通信网络建设、运营费用,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要加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严防严惩盗窃、故意毁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
青海省文化惠民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16万户、52万贫困人口中,实施文化惠民扶贫。
二、目标任务
(一)到2019年底,通过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整合现有的党员活动室等设施资源,在全省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普遍统筹整合形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具体达到“八有”标准,即“有文化活动室、有文体活动广场、有农(牧)家书屋、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平台、有文化宣传栏、有文化设备器材、有文化管理员、有文体活动团队”。
(二)大力实施户户通、农牧区电影放映、农牧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深入推进省级文明村镇、“五星级文明户”创建,不断丰富和活跃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基层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提升群众精神文明素养。
三、进度安排
(一)贫困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统筹整合。2016年完成400个村的统筹整合任务;2017年完成500个村的统筹整合任务;2018年完成500个村的统筹整合任务;2019年完成222个村的统筹整合任务。
(二)中央广播电视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充分利用已落实的4.18亿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为全省384座广播电视台站配备数字化发射设备,将原有的广播电视模拟信号向数字信号升级,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确保2016年实现1622个贫困村全覆盖(个别地区因地形原因无法覆盖),力争让全省农村牧区都收听收看到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
(三)继续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从2016年开始,每年投资389.28万元(中央财政资金)对全省1622个贫困村实施公益电影放映,保证电影放映队伍人员、设备和车辆,每年放映1.95万场(次),保证每个贫困村每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
(四)开展文明村镇及“五星级文明户”创建工作。按照省级文明村镇实行届期制、每三年命名表彰的原则,2019年上半年,对2016至2018年各地省级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和审批命名,对贫困村予以适当倾斜。从2016年起,把1622个贫困村纳入“五星级文明户”创建范围,与全省其他村同步开展创建评比,至2020年,力争使贫困村“五星级文明户”达到总户数40%左右。
四、政策措施
(一)统筹整合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宣传、文化、广电部门要加强配合,会同组织、科技、体育、文明办、教育、司法、农牧、团委、妇联等部门,积极为贫困村各项文化扶贫工作提供便利,形成多部门联合推动工作的合力。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巩固提升,凡现有可集中利用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原则上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现有村两委办公场地、党员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同时考虑异地整村搬迁等因素,因地制宜,不搞重复,力求资源整合和再利用。集中整合宣传文化、党员教育、农(牧)家书屋、电影放映、体育健身、科学普及等资源,充实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共建共享。
(二)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按照“政府主导、多方筹措”的原则,加大对贫困村文化扶贫的支持力度,建设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解决为主,并采取帮扶部门支持、社会各方赞助的办法,拓宽投资渠道,凝聚各方力量,为文化扶贫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实施文化“进村入户”工程。省文化新闻出版厅会同省财政部门,落实文化“进村入户”工程专项资金,并通过政府采购,集中为每个贫困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发服装、音响、乐器、电视机、DVD等开展文化活动的设备器材,方便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已实施文化“进村入户”工程的贫困村不再重复实施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项目。
(四)落实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省文化新闻出版厅会同省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每年为每个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落实文化工作专项经费1万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0.2万元,农牧家书屋图书更新0.2万元,文化活动0.24万元,电影放映0.24万元,体育活动0.12万元),专项支持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五)实施“三区”人才培养计划。积极争取落实“三区”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依托省、市(州)、县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人才优势,组织开展各类培训班,加大对文化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其更好地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和活跃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五、责任落实
(一)省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在全面掌握贫困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并制定2016至2019年工作推进计划。
(二)各市(州)、县级文化、广电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分解的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时间表,盯紧任务,一个一个抓好落实。同时,制定本地贫困村文化服务基本项目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方面,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实现“软件”与“硬件”相适应、服务与设施相配套。
(三)贫困村综合性文化扶贫验收工作采取县(市、区)自查,市(州)抽查、省核查的方式,每年对贫困村文化建设、服务和活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逐级落实,并达到一定的覆盖面。
其中,省对市(州)的核查面不得低于年度任务的30%,市(州)对县(市、区)的抽查面不得低于60%,县(市、区)对贫困村的验收达到100%,逐个检查,确保质量。对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除在全省通报外,作为重点督办事项,纳入下年度建设任务,组织重新检查验收。
青海省金融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中,实施金融扶贫。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精准扶贫金融服务体系,切实发挥金融对精准扶贫的撬动、支撑和保障作用。力争到2019年完成240亿元贷款规模,使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有效金融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从2016年起,以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档案为基础,通过扶贫主办银行制度、“双基联动合作贷款”、“金穗惠万家”、政策性担保贷款等形式,为39.9万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每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贷款,每年专项投放不低于25亿元,连续四年累计投放不低于100亿元。
从2016年起,以国家专项政策为支撑,切实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优势,立足易地搬迁方案和资金需求,四年累计投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66亿元以上。
从2016年起,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在政策、机构、人才、技术、资金、利率等方面的优势,围绕产业扶贫资金需求,创新产品服务,四年累计投放产业扶贫贷款74亿元以上,大力支持农牧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产业扶贫和扶贫产业园区建设。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金融扶贫档案。摸清贫困户、能人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生产、生活、资产、发展情况,掌握金融需求、用途期限、抵质押等信息,建立金融扶贫服务档案,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和评定办法,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二)扩大扶贫信贷投放。各类金融机构要强化与扶贫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依托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找准定位,加大对脱贫攻坚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人行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作用,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成为金融扶贫服务主办银行,着力扩大扶贫领域信贷投放。金融扶贫服务主办银行对有意愿、有条件的贫困村,可将其由财政扶持资金专项安排的50万元互助资金作为金融扶贫风险抵押资金,按主办银行制度,放大资金规模,用于支持该贫困村
集体及贫困户发展产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对农牧区信贷投放规模,加大创业创新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投放力度。
(三)积极争取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扶贫资金。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专门开展金融扶贫工作为契机,抓住其按照微利或保本原则发放长期贷款、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机遇,尽快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和模式,创造贷款落地条件,扩大扶贫贷款规模和投放力度。
(四)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尽快组建政策性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组建省级政策性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在贫困县设立政府出资的县级政策性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或省级政策性信贷担保公司办事处,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延伸基础金融服务,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在行政村增设标准网点、助农服务点、流动服务车以及ATM机、POS机等自助金融服务终端,实现金融服务载体在农牧区乡镇、村广覆盖。打造多功能综合惠农金融服务点,不断增加服务品种,拓展服务领域,稳妥推进新型支付和交易结算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帮助贫困地区群众就近享受金融服务。培育发展产权流转平台,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
(五)推进扶贫保险产品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作用,防范和化解因灾返贫。对政策性农牧业保险提质扩面,每年增加1至2个县开展藏系羊、牦牛保险。积极发展农牧民养老健康保险、小额人身保险(丧葬保险)等普惠业务。构筑贫困人
口保险保障线,通过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资助,对贫困人口实行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助推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探索农产品价格指数、天气指数等新兴保险产品,试点开展农牧区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扶贫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设立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作用,支持贫困地区“三农”、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对扶贫主办银行支持扶贫对象出现的流动性紧张,人民银行给予再贷款支持。优惠贷款再贷款利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利率下调1个百分点。
(二)强化财税政策支持。改变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支持力度,引导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主办银行加大扶贫贷款投放力度,增加的扶贫风险防控资金存入主办银行,用于风险补偿。按照放大5倍计算,四年累计不少于30亿元。落实政策扶持资金。切实落实对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扶贫中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奖励补助等政策资金扶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贫困地区各级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以风险补偿基金为依托,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各级政府的金融扶贫合作平台,为扶贫资金提供安全保障。
(三)加大贫困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贫困地区基层党委政府的联动合作,对贫困地区基层干部进行金融知识宣传培训,提高运用金融杠杆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利用“送金融知识下乡”、“金惠工程”等项目,积极开展对贫困地区群众的金融教育培训,提高贫困农牧民对金融工具的运用能力,当好诚信客户。
五、责任落实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作为精准脱贫攻坚行动牵头单位,会同青海银监局协调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建立扶贫金融服务档案,深入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贷投放,创新信贷服务方式,继续深入推进精准扶贫青海行动方案,全面落实主办行制度。青海银监局负责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深入推进“双基联动”合作贷款。青海证监局负责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动贫困地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挂牌、融资。青海保监局负责创新保险扶贫方式,着力解决贫困人口风险保障问题,助推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局、省农牧厅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建立省级融资开发主体、农牧业政策性担保体系等。省内各金融机构积极延伸基础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贫困地区金融投入、降低扶贫融资成本、提高扶贫服务效率,切实满足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金融需求。
青海省科技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中,实施科技扶贫。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科技信息支撑、科技人才支撑、产业技术支撑、科技扶贫示范等四大行动,建立青海省精准扶贫信息化服务平台,搭建“1+3”的青海省精准扶贫信息化服务模式,在600个贫困村开展主动推送服务,建设示范100个贫困村村级电商服务站,为精准实施“八个一批”提供信息化服务。每年选派千名科技人员深入贫困地区生产一线开展科技扶贫技术服务。重点实施50个产业扶贫示范项目,建立50个农牧业产业化科技示范基地。示范推广一批农牧业新品种、新技术,转化一批先进适用成果;打造一个精准扶贫科技示范县。
(一)科技信息支撑行动。建立青海省精准扶贫信息化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和3S技术,设计贫困状况多维测量指标体系,建立反映人口、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纬度贫困状况的测标与分析模型,实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的功能。推动“1+3”精准扶贫信息化模式的应用。依托青海省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的农业生产主动服务系统”、“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特色农牧产品质量追溯服务系统”、“特优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系统”等,搭建“1+3”精准扶贫信息化服务模式,实现精准掌握贫困户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扶贫方案,主动推送针对每一个贫困户的个性化扶贫方案,对扶贫的全过程精准服务和管理。重点在海东市二区四县91个乡镇开展科技信息主动推送服务,覆盖600个村。
(二)科技人才支撑行动。充分发挥和调动全省各级科技特派员和科技人员服务基层的积极性,积极构建新型贫困地区科技人才服务体系。重点依托“三区”科技人员专项推进精准科技扶贫,以就近就便、省内调配形式为主,每年选派1000名科技特派员和科技人员深入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围绕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农牧民能力提升开展各项服务,积极培育科技扶贫示范户、科技示范基地。同时依托信息化支撑行动,加强农民务工技能培训,采取远程培训、专题授课、现场观摩等形式,建立健全贫困地区农牧民科技普及培训体系,培养农村牧区科技创新创业人员及致富带头人500名,培训新型农牧民10000人(次)以上,为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三)产业技术支撑行动。以农业科技园区为载体,以“1020”生态农牧业重大科技支撑工程为依托,实施50项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围绕油菜、马铃薯、蚕豆、果蔬、中藏药材、牦牛、藏羊、乳制品、冷水鱼、饲草十大高原特色农牧业产业为主体,加大科技支撑力度,示范推广一批新品种,集成转化一批新技术新成果,加强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农产品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以科技信息化服务为手段、以“三区”科技人员和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为支撑,适时编制实用技术指南,切实解决精准扶贫“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重点实施“青海省精准扶贫信息化服务工程应用与示范”、“青海省人畜包虫病防控策略与创新技术应用”、“农村牧区供水安全关键技术集成示范”等一批科技专项,围绕特色农牧业产业服务和贫困地区重大民生问题,健全完善农牧业产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立足社会民生专题建立农村牧区供水安全评价及监测体系;围绕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包虫病等地方病,开展快速诊断试剂、新特效药研制开发等,在改善民生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地方病系统综合防治技术模式;整合和利用现有科研和技术推广力量,有效提升农牧业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四)科技扶贫示范行动。着力打造精准扶贫科技示范县。
建立基于青海省精准扶贫信息化服务平台,搭建“1+3”的青海省精准扶贫信息化服务模式,在民和县20个乡镇125个村开展信息化主动推送服务,覆盖贫困户10646户,贫困人口42262人;重点在民和县建立100个电商示范村级服务站,将功能覆盖到全县所有贫困村,并开设线上虚拟服务站;组织10个科技扶贫工作服务队深入峡门镇峡门村、阳地村、腰路村,古鄯镇联合村、尖岭村,西沟乡凉平村、三方村,新民乡若多村、公巴台村、苏家庄村等10个村帮助贫困村理思路、定规划、选产业、传技术、送服务,将民和县打造成我省精准扶贫科技示范县。着力打造产业化科技示范基地。依托西宁、海东、海西、海南和海北5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38个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立足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打造50个产业化科技示范基地,支持扶贫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基地及扶贫产业园在农牧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示范、带动及辐射方面的引领作用,创新科技扶贫模式,实现科技支撑产业脱贫致富。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十三五”期间我省科技专项资金计划投资2.3亿元。其中,科技人才支撑行动每年争取国家“三区”科技人员专项资金2000万元,5年共投入1亿元;科技信息支撑行动、产业技术支撑行动、科技扶贫示范行动由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别投入0.1亿元、0.8亿元、0.4亿元(具体年度投资见下表)。
科技扶贫专项投资表
项目名称 |
投资估算(亿元) |
小计 |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科技信息 支撑行动 |
0.05 |
0.05 |
— |
— |
— |
0.1 |
科技人才 支撑行动 |
0.2 |
0.2 |
0.2 |
0.2 |
0.2 |
1
|
产业技术 支撑行动 |
0.2 |
0.2 |
0.2 |
0.2 |
— |
0.8 |
科技扶贫 示范行动 |
0.1 |
0.1 |
0.1 |
0.1 |
— |
0.4 |
合计 |
0.55 |
0.55 |
0.5 |
0.5 |
0.2 |
2.3 |
四、进度安排
2016年,启动安排年度科技扶贫产业化项目;启动民和县科技扶贫示范,在10个村开展精准帮扶服务,建设50个村级电商服务站,建成青海省精准扶贫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在平安区、民和县169个村开展主动推送服务;组织1000名科技特派员和“三区”科技人员深入全省42个县(市、区、行委)开展科技服务。
2017年,安排年度科技扶贫产业化项目,在民和县再建50个村级电商服务站;在互助、循化180个村开展主动推送服务;组织1000名科技特派员和“三区”科技人员深入全省42个县开展科技服务。
2018年,安排年度科技扶贫产业化项目;在乐都区、化隆县251个村开展主动推送服务;组织1000名科技特派员和“三区”科技人员深入全省42个县(市、区、行委)开展科技服务;完成民和县、贵德县、乌兰县、囊谦县4个县的农村牧区安全供水工程示范及果洛州、玉树州的包虫病综合防控示范。
2019年,安排年度科技扶贫产业化项目,组织1000名科技特派员和“三区”科技人员深入全省42个县(市、区、行委)开展科技服务;重点围绕特色产业对贫困县开展攻关式扶贫。
2020年,依托科技扶贫行动开展巩固提升及评估考核,实施跨区域产业联动和互助式扶贫科技示范,树立精准扶贫典型科技示范乡(村),切实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牧民可支配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科技扶贫工作的领导。为保障科技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由科技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科技扶贫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全省科技扶贫工作的统筹部署,定期研究科技扶贫工作,指导科技扶贫专项行动计划实施,解决科技扶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处,负责科技扶贫专项行动计划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科技服务体系财政科技投入。加强财政科技扶贫服务体系资金投入,省级科技专项依据产业发展现状和地方优势特色,择优给予支持,重点用于贫困县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和科技能力提升,集成现有科技计划,优先并倾斜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同时结合科技援青、部省会商等争取国家和相关省市的支持,推动科技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等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形成政府投入引导,争取国家和对口帮扶资金为补充,社会多元化投入的投资格局。
(三)改进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前提下,降低门槛,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申报条件上,放宽申报人资格,取消项目资金配套,与“三区”科技人员专项相结合,鼓励科技人员牵头或与贫困地区联合申报实施项目,支持方式实行无偿支持、后补助、贷款贴息等;项目管理上,优化经费科目设计,注重绩效考核。
(四)创新科技扶贫服务机制。建立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单位联系帮扶贫困村、贫困户机制,选派科技管理干部和科技人员到贫困村驻点帮扶。建立保障科技人员服务基层长效利益机制,鼓励科技人员通过停薪留职、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收益分成等方式深入农村开展创业服务,支持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六、责任落实
(一)落实主体责任。省科技厅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专项计划。科技扶贫重点以县为组织实施主体,建立统筹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和乡(镇)四级联动的扶贫工作机制,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科技扶贫专项的目标制订并督导任务进度,市(州)级科技及相关部门确保贫困地区的科技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县、乡(镇)要把责任落实到人。
(二)明确脱贫目标。各县要对照到2019年实现贫困退出标准和时序,分年度细化工作具体目标,量化到乡、村和户、人,切实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措施方案,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切实形成科技扶贫合力。
(三)强化责任分工。信息化重点在海东市开展示范,逐步向全省推广。科技人才支撑主要以8个市(州)科技局及42个县(市、区、行委)科技管理部门为主开展;产业技术支撑行动责任单位重点以8个市(州)科技局、省农林科学院、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等单位进行实施;科技扶贫示范主要以海东等5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及38个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农林科学院、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等单位为主,省科技信息所开展信息化示范服务。
(四)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和督查考核责任制,完善实绩考核制度,细化分解科技扶贫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负责组织工作的相关处室、主体实施的市(州)和县(市、区、行委)、技术支持的科研机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同时,加强科技扶贫宣传,及时宣传新进展、新成效、新做法、新经验和先进典型。
青海省电子商务和市场体系建设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中,实施电子商务和市场体系建设扶贫。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到2019年,在全省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贫困县(市、区、行委)建成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在全省贫困县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实现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覆盖30%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在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新建或改造大中型销地商品交易市场3个,在六州州府所在地新建或改造商品交易市场6个,在全省主要城镇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或生鲜超市8个,新建或改造社区菜店50个。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市(州)、县、乡(镇)的日用消费品市场网络。在500个贫困村建成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培训1500人次,贫困地区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明显提升,利用电子商务销售特色农畜产品的交易额占比显著提高,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消费环境明显改善,贫困人口人均收入水平有效提升。
三、进度安排
按照省委提前一年实现整体脱贫的战略部署,电子商务和市场体系建设专项扶贫方案按照四年期(2016年至2019年)进行安排。
2016年,在2个基础条件较好的贫困县(市、区、行委)建成电子商务服务中心,120个贫困村建成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或生鲜超市2个。开展各类电子商务人员培训300人(次)。
2017年,在2个基础条件较好的贫困县(市、区、行委)建成电子商务服务中心,150个贫困村建成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或生鲜超市2个。开展各类电子商务人员培训400人(次)。
2018年,在2个基础条件较好的贫困县(市、区、行委)建成电子商务服务中心,150个贫困村建成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或生鲜超市2个。开展各类电子商务人员培训400人(次)。
2019年,在2个基础条件较好的贫困县(市、区、行委)建成电子商务服务中心,80个贫困村建成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或生鲜超市2个。开展各类电子商务人员培训400人(次)。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根据2016年至2019年度电子商务和市场体系建设扶贫进度安排,投资概算总额约8010万元。其中,建设8个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预计投资4800万元,建设500个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预计投资500万元,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或生鲜超市预计投资2560万元,开展电子商务人员培训费用约为150万元。
(二)资金筹措。由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两部分构成。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主要争取国家商务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及其他国家部委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主要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统筹安排的电子商务发展财政资金,社会资本主要由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投入为主。
五、政策措施
(一)建立县乡村电子商务工作协调机制和网店服务体系。在开展电商扶贫的县、乡、村建立电商扶贫工作机构,负责电商扶贫的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工作推进等。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县级服务中心、乡级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功能及配套设施。加快贫困村商业网点信息化改造,完善网购、缴费、电子结算和取送货等服务功能。依托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各地电商产业园、创业孵化园,为贫困地区网商提供创业孵化和专业化服务。
(二)加快基础设施和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加快贫困乡村公路、宽带网络建设,采取有线无线结合的办法,扩大网络覆盖面。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快递企业“向西向下”延伸服务网络,通过物流补贴、项目支持等方式,鼓励和扶持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贫困乡村建立快递服务点,开展集中收购、集中配送,服务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提高网货配送效率,促进农牧区电子商务发展。
(三)加快农村网店和网络品牌培育。依托青海省扶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为农牧民提供先进的生产技术方案和精准的市场供求信息,进一步提升农村贫困户运用电子商务创业增收的能力。因地制宜、因户施策,采取资源投入、市场对接、政策支持、提供服务等多种方法,帮助贫困户开办网店。对暂不具备开办网店条件的贫困户,鼓励其在县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服务点内开设的扶贫网店,代销农特产品,带动贫困地区人口创业和就业。按照“一县一业”、“一乡一品”的原则,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建立电商扶贫农特产品目录库,培育特色品牌。大力培育本省电商龙头企业,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积极推进阿里巴巴集团、京东集团和苏宁云商等“农村电商”计划的落地,利用国内第三方大平台提升我省电商扶贫质量水平。
(四)加强示范引领及电商扶贫试点工作。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创建工作。在全省贫困县选择交通基础条件好、网络设施健全、具备一定特色产业基础、产品特色明显的贫困村,先行开展电商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五)加强金融服务支撑。金融部门要将电商扶贫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范围,对开办网店、从事网货生产销售的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生产销售网货产品、带动效果明显(以销售贫困户产品为主)的企业和网店三年以内的小额信贷,各级财政给予贴息补助。创新融资抵(质)押担保方式,对信誉良好、收益稳定的网上零售企业主,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开展无形资产及动产抵(质)押、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保证保险等方式,大力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乡镇设立服务网点,村设立金融服务代办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条件。对农村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
(六)加强贫困地区电商人才培育。以全省贫困地区为重点,以精准扶贫为抓手,组织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和协会,对县乡村、企业、合作社、农牧民等进行电子商务相关政策、运营管理、实际操作等方面的培训。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业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努力培养一批既懂理论又懂专业、会经营网店的农村电商经纪人,以点带面,带动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创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
(七)加快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坚持规划先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十三五”期间,在全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分期分批新建和改造各类专业性和综合性商品交易市场,重点对市场交易场所、冷藏保鲜、冷链物流、卫生、安全、服务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形象和营销水平。
(八)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和省级服务业发展、支农、科技、扶贫等专项资金,确保电子商务和市场体系建设专项扶贫顺利实施。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农牧、供销等部门按照本地区经济发展需求和商业网点规划,研究和制定一批拟新建或改造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项目库,加强协调服务,深入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市场建成后,发挥为贫困地区助农增收的作用。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科技厅、省扶贫局、省供销联社等部门对支持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通过商品市场体系的建设,带动贫困地区产品外销,帮助贫困地区农牧民增收。
六、责任落实
按照“省负总责、县(区)抓落实”的总体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局、省供销联社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金,形成合力。各贫困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县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带头作用,全面整合电商、物流、商贸金融、邮政、快递等各类资源,积极推动当地电子商务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确保专项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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