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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16-00893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省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6〕59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6-05-09

是否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省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6〕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我省劳模困难帮扶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劳模困难帮扶工作

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全国劳模)、青海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省部级劳模)面临的现实困难,认真帮助解决,使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妥善解决劳模生活困难。

充分发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作用,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劳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劳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模,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劳模,及时纳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范围,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由省总工会每年核定一次,在职劳模、离退休劳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倍、1,按月发放,补助金额为劳模月平均工资低于月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下岗、失业的劳模,女劳模年龄在45周岁以上、男劳模年龄在50周岁以上无就业能力并视身体状况等情况,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分别不超过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1.2倍、1,按月发放。农牧民劳模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为每月分别不低于800元、600元。

对因病造成劳模生活困难的,由省总工会发放特殊困难帮扶补助金。首次诊断为患重大疾病(癌症、肾衰竭、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中风瘫痪、器官移植、身体安装器件等),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一次性分别补助30000元、20000;需长期用药康复治疗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补助10000元、5000;因工伤致残(职业病、工伤),患Ⅲ、Ⅱ、Ⅰ职业病和1—3级、4—5级、6—10级工伤的,全国劳模每年分别补助30000元、20000元、10000,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补助20000元、10000元、5000;患严重疾病(Ⅲ高血压、Ⅱ糖尿病、心脏病、肾病、肝病等)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补助3000元、2000元。上述情形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分别给予全额、80%的补助。80周岁以上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补助3000元、2000元。当年去世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一次性分别补助家属3000元、2000元。

对因家庭收入低、抚养或赡养人口多造成劳模生活困难的,发放特殊困难帮扶补助金。劳模家庭人均(与劳模长期一起生活的成员)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补助3000元、2000;劳模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在就学期间导致生活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补助3000元、2000;劳模配偶和抚养、赡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的,按所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50%40%的补助;劳模家庭遭受重大意外灾害和事故等,视具体支付费用、损失情况,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适当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遗孀,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一次性分别补助3000元、2000元。

()积极解决劳模就业困难。

结合就业困难劳模的自身特点和职业技能,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召开专场招聘会,推荐就业困难劳模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劳模。鼓励就业困难劳模自主创业,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就业困难劳模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劳模,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劳模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劳动合同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妥善解决劳模医疗困难。

认真落实好现有医疗保险政策,让劳模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对于医疗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患病劳模,就诊时实行“一免七减”的优惠服务,: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住院病人药费、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劳模,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救助。建立劳模定期健康体验制度,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全国劳模每人补助1000,省部级劳模每人补助600元。同时,省总工会要有计划地组织休(),全国劳模原则上每人每年安排一次休(),省级劳模视情况予以安排,为劳模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办理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政策规定,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全面落实好政策待遇。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由劳模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提交家庭收入、财产查询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核查、公示无异议后,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纳入保障范围。

()临时救助。由劳模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家庭困难相关材料,核查、公示无异议后,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纳入救助范围。情况紧急的,可以到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申请救助。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核准后将资金拨付至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时发放给工伤劳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发放给工伤劳模。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劳模60日内持失业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月签到领取。

()保障性住房。由劳模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表》,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婚姻情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家庭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审核公示同意后,登记为轮候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健康体检补助。由劳模向所在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收入证明、生活困难证明、疾病诊断等相关材料,经核查、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及省总各直属工会汇总申报,经省总工会审核同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由劳模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填写《首次创业补贴申领表》、《创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及《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表》,提交《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纳税等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由委托培训机构(企业)向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劳模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培训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填写《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提交培训券、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奖励。由吸纳就业困难劳模企业按月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填写《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领表》、《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保补贴申报表》、《企业新增岗位一次性奖励申领表》,提交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等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一免七减”优惠服务。由患病劳模持《五保供养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证》(任何一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乡镇中心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直接办理。

(十一)疾病应急救助。劳模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时,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填写《青海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表》,经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核定,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会审批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批同意后,将相应费用拨付至医疗机构。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各项帮扶措施。各级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相关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确保劳模及时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本《通知》自20165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5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411

(发至县人民政府)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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