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6-00897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6〕82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6-06-07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依法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全委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构建新型户籍制度,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办理、保障权益。在登记户口时坚持依法办理,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其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
2.区别情况、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
3.部门协同、综合配套。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工作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确实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公安派出所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如实填写核实情况,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摸底,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对调查核实、事实明了、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发现有违法买卖人口嫌疑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查处。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手续时,不再查验准生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三)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每一个无户口人员都要逐一调查核实,逐一建档立册,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对需要跨区域核查无户口人员身份信息等情况的,充分利用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核查地与协作地间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核查工作。要严格落实公安部“四个一律”要求和户口办理终身责任制,确保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合法、有序、规范。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分解细化任务,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相互衔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适时通报情况。
(五)加强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牧区、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6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9日。我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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