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7-00049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民政厅 |
标题: |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青民发〔2017〕75号 |
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17-08-31 |
是否有效: |
|
主题词: |
各州民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民生十件事实工作及任务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17〕13号)中今年在藏区六州全面推广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的要求,结合《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青政〔2016〕91号)、《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460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制定了《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工作方案(试行)》,并经省民政厅第8次厅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民政厅
2017年8月22日
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
工作方案(试行)
为积极探索农牧区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方式,不断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相关规定,在前期开展代养服务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海南、海北、海西、黄南、果洛、玉树六州推广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农牧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立足实际、改革创新,稳步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断加大农牧区养老服务的支持,鼓励开展“一助一、一助多”结对帮扶活动,优先保障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使农牧区困难老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代养服务的基本内容
代养服务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为农牧区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日间探视为主要内容的日间照料服务,以帮助老年人餐饮或代为购买餐料为主要内容的助餐服务,以寻医问药为主要内容的助医服务,以洗衣、助浴、保洁为主要内容的助洁服务,以代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代为办理一般事务为主要内容的代办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安全守护等居家养老服务,以满足困难居家老人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
三、代养服务对象及标准
第一类对象:未入住机构,且享受照料补贴的轻度、中度、重度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代养服务标准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20%、30%、50%执行。
第二类对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且纳入农村低保的失能老年人、经济困难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代养服务标准按全省最低工低的30%执行。
四、政策衔接及资金保障
1、符合第一类对象条件的,其特困供养照料护理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购买特困人员代养服务,不直接发放给特困供养老年人。
2、符合第二类对象条件的,其代养服务费用由省、州、县三级共同承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90%,州级5%,县(市)级5%。有条件的地区可自筹资金适当提高代养标准。
五、购买服务主体
购买老年人代养服务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代养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采取项目委托的方式,由村级组织、老年协会、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以及有爱心的个人等承担。
承接主体的确定,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或老年协会承担服务。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可采取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审批的方式,选定有爱心、有能力的老年人邻居、志愿者、近亲属(法定赡养人、扶养人除外)等人员承担。
承接购买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需进行法人登记或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持有国家认可的养老、医疗、护理等方面的资格证书。
购买服务主体对确定的代养服务员要做好登记工作,详细填写代养服务员登记表(见附件一)。
六、申请审批流程。
对居家养老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可自愿或委托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代养申请书(见附件二);乡(镇)要对申请对象100%入户调查,初审合格的要进行必要公示,公示时限、内容、形式、载体由县民政局统一规定。公示无意见的,填写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三),乡(镇)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审批决定前,应当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乡(镇)上报的拟代养对象进行抽查。对与乡镇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公示后意见集中的申请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到100%入户调查。对象确认后,由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购买服务对象签订三方协议(见附件四),确定代养服务关系。申请、审核、审批环节要公开透明、符合规范。
七、代养服务质量考评与监督
代养服务质量考评实行绩效考核,由村委会在日常监督和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代养服务员月底工作绩效考核表(见附件五)进行考核。绩效考核不得少于每季度一次。服务质量评语的登记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基本合格以上的,按标准发放代养服务费;不合格的,当月予以提醒并警告,缓发一个月的代养服务费,在下一个月内整改合格后再予以补发;仍然不合格的,解除代养协议,并不再补发代养服务费。代养服务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社会对其服务流程、内容等的监督,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八、档案管理
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分别建立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文件、记录等档案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形成政府领导,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参加的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县和乡镇,要深入困难老年人家庭认真开展调查摸底,严格标准、精准对象。要摸清困难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需要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实际确定政府购买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支付标准。
(三)要积极探索农牧区困难老年人社会化代养服务的有效方式,鼓励结合实际与餐馆、保洁公司、商店、理发店、村级卫生室签订联合服务协议,丰富服务内容。
原《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青民发〔2015〕67号)废止。
附件:1.代养服务员登记表
2.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申请书(样本)
3.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申请审批表
4.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协议书(样本)
5.代养服务员月度工作绩效考核表(样本)
附件1
代养服务员登记表
乡镇 村委会 编号: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本人1寸 彩色免冠 正面照片 |
|||||||
出生年月 |
婚否 |
住房 面积 |
||||||||
健康状况 |
联系 电话 |
|||||||||
本人住所地址 |
服务 形式 |
□日托 □全托 |
||||||||
身份证号码 |
培训 情况 |
|||||||||
服务老年人 姓名及住址 |
与老年人 的关系 |
□邻居□亲戚□同村 □志愿者□受托人□其他 |
||||||||
家庭主要成员 |
姓名 |
关 系 |
联系电话 |
是否参与 代养服务 |
||||||
□是 □否 |
||||||||||
□是 □否 |
||||||||||
□是 □否 |
||||||||||
协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村委会
调查意见 |
入户调查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
核查意见 |
审核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
批准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复核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附件2
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申请书(样本)
乡镇人民政府:
本人确认知晓政府购买农牧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代养)工作的相关政策,自愿居家养老。因本人生活无人照料,存在养老困难,现自愿申请接受政府为本人购买的代养服务,日常生活费用由本人自负。我熟悉并接受帮助我的养老服务员。本人郑重申明,在接受政府提供的代养服务期间,因服务而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风险我都了解,除非法行为造成的侵害之外,其余均由本人承担责任。请予以审核批准。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特别声明:因本人无力自行申请,以上内容已由我村负责人口头告知,我都同意。我授权村委会负责人 代为申请。
申请人手印: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一式四份,由养老服务机构(员)、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2、申请人需为青海省居民,且至今连续居住在农牧区1年以上;
3、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无力填写者可由村委会代填并加申请人手印;
4、必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以及1寸彩色照片一张。
附件3
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申请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本人1寸 彩色免冠 正面照片 |
|||||||||
籍贯 |
|
民族 |
|
婚姻 状况 |
□已婚□未婚□丧偶 □离异 |
||||||||||
身份证号码 |
|
||||||||||||||
户籍地址 |
|
||||||||||||||
居住地址 |
|
||||||||||||||
60岁以上失能特困老年人且未入住机构□
|
7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的农村低保家庭老年人□ |
7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 |
7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 |
|
|||||||||||
健康及能力 状况评估结果 |
|
||||||||||||||
主要社会关系 |
姓 名 |
关 系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村委会
调查意见 |
入户调查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
核查意见 |
审核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
批准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复核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 村委会 编号:
附件4
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协议书
甲方: 县民政局/ 乡镇
乙方: 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员
丙方: 代养老年人
丁方: 村委会/ 老年人协会
青海省民政厅 制
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协议书
甲方: 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员
丙方: 代养老年人
丁方: 村委会/ 老年人协会
为满足农牧区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现就开展代养服务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的基本情况
(一)作为自然人的养老服务员填写: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及常住地址:
健康状况:
(二)作为法人单位的代养服务提供者填写:
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机关:
注册时间:
养老机构许可证号:
消防合格(备案)号:
详细地址:
养老服务资格培训情况: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代养服务人员为代养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探视、助餐服务、助医服务、助洁服务、代办服务、精神慰藉、安全守护等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条 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按每月 元标准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由丁方按月审核汇总,签署服务质量评语,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财政部门审批老年人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 服务质量考评
服务质量考评的实质是实行绩效考核,由丁方在日常监督和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服务质量评语。服务质量评语的登记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基本合格以上的,按标准发放代养服务费;不合格的,当月予以提醒并警告,缓发1个月的代养服务费,在下一个月内整改合格后再予以补发;仍然不合格的,解除代养协议,并不再补发任何代养服务费。
第五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具体行使对丙方的代养服务职责。甲方、丙方和丁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规范、细致的代养服务;甲方有义务组织对乙方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服务能力;甲方、丁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检查代养服务实施情况。
(二)甲方负责行使对困难老年人的部分临时监护权利,允许临时让渡全托老年人的部分监护权至乙方。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收回临时让渡的部分监护权利。
(三)甲方和丁方发现乙方在代养服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虐待丙方的现象,以致影响其人身安全或者代养服务协议正常履行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果乙方在2日内没有实质性的改正行为,甲方和丁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四)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和丁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数额和方式及时支付代养服务费。
(五)乙方有义务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丙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任何人为侵害,保证不虐待丙方,尊重丙方隐私,并最大可能满足丙方养老服务需求。
(六)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和丁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期限和数额发放养老服务费。乙方认为自己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时,应提前10天向丁方报告,征得甲方同意后解除代养服务协议。
(七)乙方应接受甲方和丁方的监督与管理,随时接受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考评。
(八)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上岗培训和养老护理业务培训。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调处
任何一方违约,按照月服务费标准的5倍设立违约金。当事人因执行本协议及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协议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其他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四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乙方法人资质证书(个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五)本协议的少数民族文字版与法定文字核对一致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6份,甲、丁各2份,乙方、丙方各1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5
代养服务员月度工作绩效考核表
县 乡镇 村委会 被考核人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
考核指标 |
评分标准 |
考核得分 |
备注 |
工作业绩
|
1、每天探视老年人并进行交流和精神慰藉(5分);2、助餐服务(20分);3、室内外整洁(3分);4、洗衣服、床上用品(3分)5、帮助老年人洗澡(2分);6、帮助老年人保持个人卫生(3分);7、及时为老年人代购物品、维修物品、送水、送燃料等(11分);8、及时助医、购药(15分);9、辅助老年人户外活动(3分);10、尊重和爱护老年人(10分)
|
很好100% 较好95% 一般80% 不好0 |
|
|
工作态度 |
热心服务、踏实工作;热爱老年人,服务周到;服从管理,接受监督。(5分) |
很好100%较好95%一般80%不好0 |
|
|
服务对象
意 见 |
服务对象对当月服务满意度(15分); 本村群众意见(5分)。 |
很满意100%满意95%还可以80%不满意0 |
|
|
考核结果 |
□优良(95分以上) □合格(85分以上) □基本合格(70分以上) □不合格(70分以下) |
考核人签字: |
代养服务员月度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由乡镇政府主持。分项考核由村委会考核,乡镇复核、确认
13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青ICP备08000030号-9 中文域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政务
Copyright © 2007-2017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