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0130 |
发布机构: |
省民政厅 |
标题: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水平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青民发〔2018〕 27号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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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05-10 |
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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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提高5 0元,平均达到500元/月。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州503元/月,海南州、海北州493元/月,海东市488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508元/月。现有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相应提高。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提高380元,平均达到3700元/年(308元/月)。提标后,各地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据实补差相应提高补助水平。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分档补助,其中,一档低保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困难家庭,即A类)按照不低于3600元/人/年(300元/人/月)补助;二档低保家庭(家庭主要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的家庭,即B类)按照不低于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补助;三档低保家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
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即C类),按照不低于1800元/人/年(150元/人/月)补助。
二、提高分类施保补助水平
将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统一调整为纳入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 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分类施保金由定额救助改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确定。2018年低保提标后,城市分类施保金为75无/月,农村分类施保金为555元/年(46.25元/月)。同时符合多项分类施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分类施保金不重复叠加。
三、资金承担
此次低保提标和分类施保提标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州)、县财政按照80%和20%的比例承担。
四、执行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分类施保新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要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及时落实提标政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发放兑现,确保在5月中旬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提标资金的补发工作;分类施保政策调整需在6月中旬全面完成。各市(州)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于6月底分别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本地区提标工作落实情况。同时,各地要全面实行农村低保资金按月发放,通过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生成资金发放台账,低保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各地要在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时,抓紧做好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2017年脱贫的建档立卡对象要按照3700元/年的标准迸行审核,扣除低保收入和充分考虑支出型贫困因素后,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低保,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并重新核算补助额度。同时,各地要做好城乡低保的日常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新标准条件的边缘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同时还应从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办法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加对低保政策的了解,促讲低保制度公开、公正运行。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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