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5-00944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预防食用野生菌类食物中毒的消费警示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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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5-09-21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近期,省外部分地区陆续发生了多起因食用有毒野生菌中毒致死事件,导致严重后果。为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提醒消费者,不要采摘、销售、加工、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类,以免造成伤害。
有毒菌类主要生长在阴暗、潮湿的肮脏地带,菌面颜色鲜艳,其断面分泌物稠浓,呈赤褐色,撕断后在空气中易变色。食用有毒菌类后,往往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及早到附近医院就诊。医疗机构在积极抢救中毒病人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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