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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17-01023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标题

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7-01-01

是否有效

主题词

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12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作了说明。

  发布会指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实施,我省近年来加大监管力度,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生产经营条件简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增加了监管难度,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由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未作具体规定,使之成为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上最脆弱的一环,必须通过地方立法方式来加以引导和规范。2016年,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主要确立了以下具体管理制度:

  ——许可登记制度,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索要购货票据等凭证。

  ——健康体检制度,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

  ——召回制度,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负面清单制度,《条例》列举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目录。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各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目录,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举报奖励制度,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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