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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16-00798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疗 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6〕27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成文日期

2016-03-25

是否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疗 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16〕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20161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原基础上统一提高60,达到610元。其中:财政补助人均提高20,达到486;个人缴费人均提高40,达到124元。

一、城镇居民筹资标准

()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90元提高到500(省补助429,()县补助71),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元提高到110;

()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00元提高到460(省补助413,()县补助47),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人均150元不变;

()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60元提高到490(省补助425,()县补助65),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90元提高到120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90元提高到500(省补助463,()县补助37),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元提高到110;

()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60元提高到480(省补助445,()县补助35),个人缴费由原来的人均90元提高到130;

()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80元提高到490(省补助453,()县补助37),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70元提高到120元。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强化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同时,各统筹地区要加强调标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31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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