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6-00798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疗 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6〕27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成文日期: |
2016-03-25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原基础上统一提高60元,达到610元。其中:财政补助人均提高20元,达到486元;个人缴费人均提高40元,达到124元。
一、城镇居民筹资标准
(一)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90元提高到500元(省补助429元,市(州)县补助71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元提高到110元;
(二)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00元提高到460元(省补助413元,市(州)县补助47元),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人均150元不变;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60元提高到490元(省补助425元,市(州)县补助65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90元提高到120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90元提高到500元(省补助463元,市(州)县补助37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元提高到110元;
(二)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60元提高到480元(省补助445元,市(州)县补助35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人均90元提高到130元;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80元提高到490元(省补助453元,市(州)县补助37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70元提高到120元。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强化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同时,各统筹地区要加强调标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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