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16-00806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今后,我省将取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事项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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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成文日期: |
2016-05-24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今后,我省将取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事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类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重点将由重准入转向重监管,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
《办法》明确提出,我省凡具备准入条件、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与编外军队医疗机构和单体、连锁零售药店,均可按申报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将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纪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准入评估专家组,开展实地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拟准入医药机构,面向社会公示后,由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今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工作,建立退出机制,强化协议管理,实行末尾淘汰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拓宽监管渠道,采取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投诉举报等办法,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不断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医保服务。
目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积极督促、指导省、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尽快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专家库,按《办法》组织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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