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23-00094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标题: |
《青海省支持园区重点企业用工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题词: |
现将《青海省支持园区重点企业用工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2023〕33号)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工作要求,2022年12月18日,省政府成立了省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为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化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等方式,为重点企业做好职工住房保障服务工作。12月26日,省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利用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强化住房服务保障能力,改善留工条件,做好重点企业用工住房保障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抢抓机遇促发展活动方案》和《青海省就业提质增效行动方案》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全省园区重点企业用工住房保障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起草了《青海省支持园区重点企业用工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省直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西宁市和海东市人民政府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青海省支持园区重点企业用工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由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青海省支持园区重点企业用工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是重点任务。围绕充分利用好现有房源、有序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强化住房保障管理服务等3方面明确了主要任务、责任单位。
三是支持政策。从土地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政府补助资金支持、金融融资政策等5方面明确了具体支持政策。
四是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和做好政策宣传4条举措。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坚持“利用现有、盘活存量,多种方式、有序新增”原则。
1.利用现有、盘活存量方面,鼓励各园区管委会和重点企业挖潜自持宿舍和人才公寓等房源,通过增加房屋床位数、及时腾退离职人员住房、改造房屋布局、企业间房源共济等方式,增加有效供给;以西宁市和海东市为重点,属地政府统筹园区重点企业住房保障需求,合理调配园区公租房房源,优先保障重点企业职工用房,充分发挥现有公租房保障潜力;鼓励园区管委会组建住房租赁运营机构,按照职住平衡和市场化原则,打通园区周边市场租赁住房房源与企业住房需求通道,采取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等方式保障职工住房需求;加快在建园区重点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度,有效增加住房供给。同时,因地制宜,完善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等,打造“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环境。
2.多种方式、有序新增方面,要求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摸清重点企业职工人数、住房保障等底数,建立园区重点企业住房保障动态台账。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时序,杜绝盲目上马,建而不用。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纳入下一年度计划提前实施。鼓励园区管委会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园区管委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园区管委会和重点企业将闲置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申请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鼓励用工企业就近租房。
(二)相关支持政策。
1.落实土地支持政策。支持园区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支持园区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即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企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基本住房需求。
4.合理安排政府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重点企业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西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根据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时下达年度资金。鼓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探索建立省级财政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奖补机制。
5.发挥金融融资作用。为参与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含国有及民营主体)给予信贷资源支持,推动增加西宁市各工业园区等重点企业职工租赁住房供给。支持重点企业依托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金额*(1-资本金比例)、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的信贷产品,解决职工租赁住房在项目建设、支付购房款、改造装修、日常运营等方面的融资需求。探索试点住房租赁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服务支持,通过投资房企存量资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房地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等方式,进行住房租赁运营,增加园区重点企业职工市场化长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青ICP备08000030号-9 中文域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政务
Copyright © 2007-2017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