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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00185/2023-00097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标题: |
《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解读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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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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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4-07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题词: |
现将《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青政办〔2023〕31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改《办法》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统筹好我省耕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有效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难的问题,体现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应优先保护的理念,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18年印发的《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青政办〔2018〕124号)作了修订,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
一是我省实行占补平衡指标全省交易的做法,在全国属开展较早的省份,得到了原国土资源部的肯定。办法的出台,在全省推行落实顺利,执行效果明显,有效解决了当时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难的问题。但从耕地保护目前实际情况来看,2018年制定印发《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青政办〔2018〕124号)设定的限价交易已不能完全体现补充耕地和管护责任的合理成本,不能充分体现占用耕地应付出的经济代价。二是2018年制定印发的《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规定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最高价,是以2015年7月印发的《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政〔2015〕61号)规定的统一年产值15倍进行确定,目前青政〔2015〕61号文已经废止,耕地占补平衡交易最高限价已无依据。三是2018年制定印发的《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按水浇地和旱地进行分别定价,按照当前国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已不再区分水浇地和旱地,全部按照数量和对应的粮食产能进行落实。四是我省从去年开始启动了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目前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新标准已印发执行,2018年制定印发的《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规定的最低限价依据已发生变化。因此,须要对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确保全省耕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重要举措。二是反映耕地开发成本的必然要求。根据2019年来我省实施的12个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投资情况分析,开发耕地亩均直接投资已达到12500元,再考虑后期耕地熟化和管护投入,已达到19830元/亩。三是主动减少占用耕地的有效手段。提高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最低价并取消最高限价、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通过大幅增加占用耕地成本的经济手段倒逼节约集约用地,真正把保护耕地关口前移到项目选址阶段,做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四是正向激励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主要抓手。目前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已呈倒挂状况,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落实困难,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落地,而具有少量宜耕后备资源的地区因交易价格不高和面临后期保护、管护责任的压力,实施项目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取消水浇地和旱地定价标准。因在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时,系统中仅体现占用耕地数量、质量,不区分水浇地和旱地。因此此次修改中未再单独区分水浇地和旱地最低交易价格,按照同价规定管理。二是交易价格。对省级财政出资征地补偿费用的重点建设项目按耕地开垦费标准收取;农牧民建房使用省级统筹指标的按指标交易价格的最低价确定;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使用省级统筹指标的按指标交易最低价的2倍执行。其他建设项目所需指标取消以耕地开垦费标准为交易最低价的规定,按数量和粮食产能分别计算确定交易最低价。数量指标最低价为我省耕地开垦成本及后期管护费用18000元/亩(根据分析测算的数据平均取整拟定);粮食产能指标最低价每百公斤3000元(参照国家统筹和外省交易价中粮食产能与数量价格比值20%左右拟定)。我省耕地等别由高到低为11-14等,按拟定标准每亩最低价格(包括数量指标加上产能指标)分别为33000元、30000元、27000元、24000元。取消最高限价,由市场竞价决定。三是交易平台。将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省级交易平台移交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封闭运行,规范、简化操作流程,做到不见面交易。四是市州人民政府可制定实施细则,但指标交易需在平台服务机构运行。
其余有关内容与2018年制定印发的《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基本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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