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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2023-00001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
《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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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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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5-10 |
是否有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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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青政办〔2023〕36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由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起草了我省《办法》。在《办法》起草过程中,一是注重全面对标。结合青海实际和考核工作需要,内容设置对标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紧扣省委、省政府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突出重点、灵活调整、全程跟进、闭环管理,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二是注重操作可行。在考核程序上明确了八个工作环节,各环节明确了各地、相关部门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突出公平公正、真实准确,考核评分级别设定明确了底线红线,进一步强化了约束力度。三是注重创新推动。按照考核工作原则,明确激励措施,支持创新、推广工作经验,鼓励和推动各地创新、创优食品安全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
第一条,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明确了考核的导向和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明确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推动创新、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考核原则。
第三至六条,明确了考核对象、组织主体及考核内容。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政府。
考核工作的组织主体为:省食药安委委托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实施。
考核的内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推动创新、重点工作完成、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工作部署、保障措施和推动落实情况,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动态调整。
第七条,规范了考核程序。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自查自评、部门评议、反馈确认、综合评议、结果通报八个环节,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至十一条,明确评议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考核得分排在4名之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规定了C级的8种情形和D级的六种情形,明确底线红线,落实“四个最严”。
同时,规定了考核结果通报和问题整改的时限要求,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考核办,确保考核工作闭环管理、运用到位。
第十二至十三条,明确通报表扬情形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措施。
予以通报表扬的情形:考核结果为A级;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较大;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专项工作推动创新成效显著,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示范经验做法;工作成效明显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扬、肯定;其他应表扬的情形。
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专项支持及科研立项中给予适当倾斜的激励措施。
第十四至十六条,明确考核工作的约谈、追究责任情形。
被约谈的情形: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3年为最后1名。
三、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要点由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组成,考核要点按照考核内容设置,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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