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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ull/2023-00002

发布机构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标题

《青海省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解读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08-25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解读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全省突发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升以上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8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2023〕61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便于理解,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应急预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为及时有效防范和最大限度的控制突发生物灾害事件的扩大和蔓延,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减少农牧民损失,维护正常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案》《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历年农牧业突发生物灾害发生的规律、特点和预防实际,编制了《青海省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二、制定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自2013年01月0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通过,1989年12月18日施行)、《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林造发〔2005〕100号)、《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4日修改)及《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202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出台过程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工作专班,在编制完成《青海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海省农牧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及时组织省直单位和厅内相关处(室、站)召开审查会议,对涉及的部门职责、分级标准等逐一修改完善,印送至省应急管理厅等9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建议,并进一步完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形成《应急预案(送审稿)》。报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框架及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通报与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附则、附录等9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包括省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专家咨询组与职责。

第三部分:监测预警。包括监测预警体系、预防预警。

第四部分:应急响应。包括灾害分级、分级响应、响应措施、应急处置、扩大应急、指挥协调、应急状态调整及解除。

第五部分: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理赔、评估和总结、灾后恢复。

第六部分:通报与信息发布。

第七部分:应急保障。包括信息、队伍、经费、物资、技术保障、宣传培训、监督与演练。

第八部分: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第九部分:附录。信息呈报格式。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生物灾害(含外来物种入侵)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具体响应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有关注意事项

本《应急预案》侧重农业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由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动物疫情按《青海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七、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生物灾害:指对农业、林业和草原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病、虫、草、鼠和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包含农业转基因生物和重大动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这些生物离开其原生地,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传播到另一环境,能在当地自然或人为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健康的过程。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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