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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2023-00001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教育厅 |
标题: |
《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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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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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10-20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题词: |
现将《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项目管理办法》(青政办〔2023〕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针对“改革教师评价,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作出全面安排,我省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结合省情制定《青海省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工作任务清单》,细化工作举措,将“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列入重点改革任务,进一步完善立德树人机制。按照国家及我省部署和要求,省教育厅牵头开展广泛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建议,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起草了《管理办法》,旨在树立科学评价导向,营造尊师重教浓厚氛围,发挥优秀人才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和抱负,加快推动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特点
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由省政府主办,省教育厅承办,每3年开展1次,每次表彰青海省杰出教师30名、杰出校长15名、杰出教育工作者20名,由省政府作出表彰决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按规定进行奖励。《管理办法》要求,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程序严格规范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将工作实绩作为基本要求,将一线学生工作作为重要参考。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分类设计,要求杰出教师教学业绩突出、专业水平较高,在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杰出校长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得到广大学生和家长认同;杰出教育工作者要热爱教育工作,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成效显著。
推动教师评价改革,事关教师队伍发展导向,事关教书育人使命践行。《管理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是推动建设教育强国、打造“三个青海教育样板”的生动实践,是培养一支懂青海、爱青海、兴青海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发展路径。一是凸显政治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二是落实国家要求。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分类设计,增强评价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的推荐评选原则,重点向农牧区学校倾斜,杰出教育工作者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评选的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三是体现我省特色。《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教育人才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要求杰出教育工作者在实施“一优两高”发展战略、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中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在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教育改革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评选范围、目的意义和评选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围绕政治方向、工作资历、教育教学实绩、改革创新成效等方面,结合不同奖项特征,分别对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明确了评选标准。
第三章,评选程序,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制定方案、组织推荐、初审考察、复审评议、表彰决定、备案存档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评选要求,强化评选各环节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推荐人选侧重教育教学第一线,重点向农牧区学校倾斜。
第五章,退出机制,明确了撤销所获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六章,奖励办法,表彰对象确定后,由省政府作出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并按照《青海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规定,向受表彰人员发放每人5000元的奖金,明确经费来源为省政府奖励资金。同时,做好受表彰人员的宣传报道,营造尊师重教浓厚氛围。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
四、时间安排
《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8日。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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