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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2023-00002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水利厅 |
标题: |
《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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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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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12-20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题词: |
12月6日,省政府印发《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不平衡状况日益加剧,2007年施行的《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已与新时代治水兴水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工作,优化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取水许可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省水利厅结合工作实际,对省政府令〔第55号〕进行了修订,会同省司法厅征求了有关地区和部门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取水许可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分级审批的规定作出修订,规定: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临时应急取水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除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审批的取水外,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二)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依法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取用水与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本省行业用水定额等水资源约束指标的符合性。
(三)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力发电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四)关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时限,并在法律责任中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加以完善。
四、《办法》修订的意义
《办法》的修订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对于我省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坚持“四水四定”,健全节水制度机制,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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