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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2024-00001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标题: |
《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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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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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7-02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题词: |
一、修订的目的、背景及依据
为持续推动我省农民工工作稳步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等方面融入城市,助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进步。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政〔2023〕13号)要求,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5〕13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4〕113号)、《关于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241号)(以下简称“三个文件”)“合三为一”,围绕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服务保障的总体要求,开展政策研究,逐条梳理归类,确定总体框架和重点内容,对照核实34个部门职能,形成《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多次征求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同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依法报请省司法厅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17项政策措施。
(一)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一是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组织实施高素质农牧民培育行动、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等专项培训计划。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开展创业培训。二是搭建平台促进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实施“春风行动”“柴达木枸杞采摘”等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搭建农民工岗位对接平台。按规定对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我省农牧民实现转移就业给予补贴。三是发展产业带动就业。紧紧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战略部署,培育壮大特色、新兴产业,提高经济发展的就业带动能力。加强政策扶持和融资服务,推动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推动“青海拉面”“柴达木枸杞”“青绣”等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文旅+”融合发展,培育“互助家政”,促进农民工就近实现就业。四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农牧业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就业扶持创业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创办企业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是普惠金融支持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守信农民工优先予以政策支持。依托人民银行征信服务平台,降低创业人员融资反担保门槛。六是鼓励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入驻孵化机构,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科技孵化服务,促进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运用创新成果创业。鼓励发展地方特色乡村旅游业。按规定给予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推动农民工市民化。一是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全面实施建制镇和城市“零门槛”落户政策。积极推进居住证制度,为农民工提供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二是促进教育公平。合理优化教育布局,增加城镇教育资源储备,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三是改善居住条件。加大城镇住房保障供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帮助农民工及时便捷获得法律援助。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等平台,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二是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持续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积极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强欠薪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农民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四是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是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在评优评先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健全农牧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和广泛宣传政策,确保农民工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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