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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ull/2024-00002

发布机构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标题

《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解读

发文字号

青政〔2024〕31号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4-06-28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解读

青政〔2024〕31号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实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我国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的第三个“大气十条”,明确了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总体思路、改善目标、重点任务和责任落实,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二、总体思路

制定《实施方案》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全面承接国家方案。对照国家《行动计划》逐条研究提出我省具体落实措施,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要求,确保国家方案得到全面高效落实。二是立足青海实际。按照既要与国家要求齐头并进、又要突出省情实际的原则,对可量化指标进行了反复测算确定,对不能量化、无法完成的提出定性目标,确保设定的目标可达可行。三是系统安排重点工作。在充分衔接各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围绕确保完成到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持续深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实现源头减排,夯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同时,强化对重点区域、领域、时段的协同防治,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常态管控力度。

三、主要内容

共3个部分38项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重点区域和目标指标。划定西宁市、海东市全域,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海南州共和县,海北州西海镇,玉树州玉树市,果洛州玛沁县,黄南州同仁市为重点区域。到2025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6.3%及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以内。除自然因素引起的沙尘天气外,力争全省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十四五”时期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达到1500吨、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达到6200吨。

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对8个方面30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分别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第三部分是组织保障。对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引导和多方合作、实施全民行动5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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