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ull/2025-00001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财政厅 |
标题: |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
发文字号: |
省政府令[第144号]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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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1-08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题词: |
一、出台背景
202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新时期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在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部门职责划分不清、账务处理不规范、资产底数不实等问题。为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制定《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省财政厅起草了《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送审稿)》,报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承办后,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组织法律和财经领域专家进行了咨询研讨,召开立法论证会,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资产使用与资产处置、基础管理与资产报告、监督管理、附则。
(一)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一是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防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厘清部门职责。为切实解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单位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一是严格资产使用管理。草案规定行政单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或者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公司债券、基金,不得购买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金融风险投资。二是完善收入上缴条款。草案明确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是明确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程序。草案规定事业单位向国有企业划转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当由本部门审核并征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范畴和相关法律责任。草案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数据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应法律责任已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因此草案对法律责任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解读单位: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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